有关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国土绿化事业积极性 推进大美龙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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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www.808so.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172408238917.jpg" alt="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国土绿化事业积极性推进大美龙江建设" />在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际,《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造林绿化事业的高度重视,集中反映了全省人民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大美龙江的共同愿望。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必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长期奋斗,才能实现山清水秀、林茂草盛、天蓝云白、土沃粮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美生态之省目标。《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定要求,对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国土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大美龙江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自1982年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以来,我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2008年,全省上下按照时任省委书记吉炳轩同志提出的“要大干三年,打一场植树造林的人民战争”的指示精神,积极履行公民植树义务,广泛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年复一年、深入持久地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有效拓宽了造林绿化的发展空间,加快了生态建设步伐。31年间,全省有近5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24.7亿株,尽责率达75.5%,全省森林覆盖率由80年代初的33.64%,提高到现在的45.73%。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细则》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义务植树的全民性、法定性和义务性难以充分体现,义务植树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早已不适应当前义务植树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市、区)经验,制定义务植树的地策略规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共二十七条,内容涵盖了义务植树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便于实施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规定了义务植树的尽责主体。为使义务植树任务真正落到实处,《条例》第四条将尽责主体规定为,除丧失劳动能力外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同时规定,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组织机构。《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等等。
三是确立了义务植树的属地管理。《条例》第十

三、十四条规定了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义务植树活动中的具体组织管理职能。

四是拓展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从保障和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的目的出发,并借鉴外省市区立法经验,将现实情况下可操作的各种尽责方式纳入《条例》之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和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等形式。《条例》丰富和拓展了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和渠道,便于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到义务植树中来,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
五是明确了绿化费收缴理由。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中把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义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省绿化办将会同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制定。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使其发挥在推进造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建设大美龙江中的保障作用,是当前我们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围绕贯彻《条例》,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公民正确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二要建立健全造林绿化工作机构。发挥好其在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能,确保《条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三要全面抓好以造林绿化为重点的林业生态建设。认真落实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规划。重点突出平原绿化、身边增绿、生态经济林和规模造林。今年全省要完成造林300万亩,绿化和完善绿化村屯2000个,完成道路绿化4000公里,完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300个。在争取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鼓励行业、个人等投资造林,实现造林绿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制定《条例》过程中,考虑到十一岁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是以学生为主的群体,为他们学业和安全着想,从实际出发,本《条例》第四条将尽责主体规定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同时规定,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8岁的成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国土绿化事业积极性推进大美龙江建设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为体现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拟对无故不完成任务的适龄公民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和征求社会意见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理由争议很大。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所有适龄公民就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也不现实,所以《条例》中,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明确了履行义务植树可以选择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和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等多种尽责形式,将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义务植树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公民如果由于各人理由不能参加上述植树绿化相关活动的,可以通过缴纳绿化费的形式,由绿化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代为履行植树义务。关于绿化费的缴纳标准,省绿化办将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
植树绿化专业性较强,为保证栽植质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大家都知道,植树造林这项工作是“三分造、七分管”,所以说管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权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并要求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
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不履行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国土绿化事业积极性推进大美龙江建设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这里说的管护就是按照林业管护措施对栽植后的树木进行抗旱浇水、排涝、抚育和保护等工作,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1982年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是在以前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的。当时,社会部门主要是国有企业、机关、学校等,流动人口相对较少,义务植树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来组织实施,义务植树比较容易组织。目前,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就业形势日趋多元化,流动人口增加,民营企业、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者很多,义务植树组织和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为增强公民参加国土绿化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体现义务植树的全民性,推动我省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有必要将原有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立法,明确义务植树的组织机构、执法主体、公民责任、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我省义务植树活动更好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义务植树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管理职能,规定“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统计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单位、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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