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立法语言中法律常用词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法律术语外,最有研究价值的是法律常用词。根据法意表达功能,将其分为语篇连接词、法意具指词、书面语体风格词、情态词、模糊限制词、介引对象词、近义区别词、高频法律术语构成词(素)八类。准确掌握法律常用词的用法可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关键词:立法语言;法律常用词;法律术语
法律语言是法律内容体系的载体。法律语言是立法技术的内容,其规范准确运用是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保证。法律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础和核心。在“语义三角”中,法律词语与在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法律事实之间严密的指称和标记关系。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典型的法律语体标记词——法律术语外,还有一类法律常用词有的法意表述作用,称其为“法律常用词”。以前立法技术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术语,对这些常用词有所忽略,产生不少理由。本文描写这些常用词的类别以及其法意表达功能。

一、法律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律术语的区别

法律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律指称,不进入法律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律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
法律常用词具有两个特点和界定标准:一是常用性;二是表达法意的性和专指性。理论上,广义的法律常用词是包括基础法律术语的,而狭义的常用词与法律术语相对。本文研究狭义的法律常用词。
从狭义的角度看,法律常用词与法律术语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律术语均具高强度的专业性,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知识本体(ontology)的组成要素,可以是某个层次的节点,也可能是叶子终端,是法律知识框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法律常用词不能进入知识本体,无法律概念和事物的关联性,它们只是辅助表达法律行为,它们在普通语域也是高频词,但在法律语域中,它们具有独特而稳定的法律意图表达用法。例如:法律术语“通缉”,指的是“通报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紧急措施”。它虽然也有普通语域的普通词的用法,但在法律语域中却是典型的法律术语,是“刑事诉讼法”知识本体的组织,是“通缉”法律框架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行为指称者,严格地规定了机关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类型。法律常用词“”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与法律事物与之对应,但在法律文本中,它却被用来表示某种法律文件或法律事项,在经过讨论或表决后而被初步确定有效的结果,这种法律意图的表达用法是稳定而成规律的,这就是说的法意表达功能词。总之,法意表达功能词实际是一种词汇用法归类,而法律术语是一种知识归类。
在古代律学研究中,最典型的功能词是被称为“律母”的“以”“准”“皆”“各”“其”“及”“若”“即”,以及被称为“律眼”的“但”“同”“俱”“依”“并”“从”等等。这些词有实词,也有虚词,它们是法律文献中的程序化表述用语,在古代法典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表达用途。例如,钱大群认为“如之”是用于表述同条后项之犯罪虽事有差异但性质及处罚同于本条前项之犯罪。如《唐律疏议》第395条规定的是“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故不如本方”的处罚,注文紧承其后,规定“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这说明二者的犯罪性质相同,处罚也相同,用“如之”进行比照量刑。在现代“立法文本语料库”中测查,发现高频的普通词,如“遵照”“倡议”“处以”“可能”“可以”“应该”“应当”“给予”“予以”“不准”“不得”“另行”等,它们都具有相类似的特殊而稳定的法律表达用途。例如“倡议”的动词用法,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查找到的用例并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文本中用例特别多。它的词义还是语文性的:向人提出自己的主张。(《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在法律上“倡议”词义中的必需元素定型化和前景化,包括倡议人、倡议事项、倡议对象和倡议失效的处理。例如: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倡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此例中,倡议人是“审计机关”,倡议事项是“纠正与上级规定法律相抵触的理由”,倡议对象“有关主管部门”,倡议失效的处理“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倡议”一词表达法意的方式体现了类型化、模式化特点。在这个例子中,“有关”“应当”“不予”“依法处理”“提请”等也是与“倡议”相类似的常用词。另外,“倡议”还有法律表述上的其它固定功能,有时是作为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法律处理方式的补充,多表现为行政倡议,如: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倡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倡议”虽然也有名词用法,但无法法律术语,它不同于专业术语“倡议权”:“倡议权指公民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有关改善国家机关工作,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倡议和方案等权利”(《法律辞典》)。“倡议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义项和法律指称,而“倡议”没有。
法律常用词可分为立法语言常用词和司法语言常用词:前者更侧重于书面语语体风格,即正式体、事务体的语体风格,后者更侧重于口语体、商洽体的风格;前者更易整理与把握,后者比较灵活,定型化、规则性特征不如前者强。本文侧重于对前者的研究。

二、法律常用词的研究价值

法律术语是法学本体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对象,复杂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关系都凝聚在术语的定义中,同时,它也是法律语言学和法学词典编纂研究的对象。古代对法律术语的研究非常,是“律学”学科中最的组成,成果斐然,例如,在将术语阐释得全面和准确方面得以《唐律疏议》为经典,而理据和考证方面则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功底最为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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