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视角下社会利益分配主体划分与路径改善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社会利益已成为经济法研究逻辑中重要的价值基础,有助于改善国家宏观调控,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效递增,社会利益作为一条贯穿经济法始终的红线,所渗透出的社会性、公共性型“构成了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整体轮廓,给出了现代社会国家干预经济的目标指向与利益诉求”(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
【关键词】社会利益分配;经济视角下的利益归属
农村土地流转经济法视角下的社会利益说之所以会导致其陷入自我辩护的陷阱中,理由主要有:经济法把社会利益作为其维护的主要对象和核心价值是,它没有解决社会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的理由。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的独立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理由,也是经济法存在的完全充足理由(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也有学者认为,因为实现方式、保护机制等方面的理由,社会利益不具有独立性。
一、我们要讨论的社会利益的独立性到底是什么,它既不是指社会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从国家利益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在中国的现代语境下没有实质作用;也不是指社会利益从群体利益中划分出来,构建社会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三驾马车。我们所指的社会利益的独立性是指,社会利益有没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当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权利主体请求司法介入?国家或者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有没有资格代表社会利益?
二、就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而言,存在着这样几种观点,其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自然通约。其二,不承认社会利益。其三,个体利益之总和构成社会利益。其四,社会的、共同的利益优位于个体的、自我的利益。(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李昌麒)由此可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经济法利益构造中的一对矛盾。
三、当经济法把社会利益作为其维护的主要对象和核心价值时,它始终无法解决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当强权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侵犯私人利益的时候,如何去限制公权力,如何通过经济法的制度和政策设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命题,我们只选择一个维度进行讨论,即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转关系分析。我们将通过主体划分的策略,简单区分在农村土地流转关系方面的主义利益主体,通过分析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来解释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的利益矛盾,之后我们将会通过经济法的制度与政策设计来尝试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的方式来推动实际作用上的个人或群体利益的增长,由此最终来推动虚拟作用上的社会共同利益的增长。目前,在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四个利益主体:执政党、政府——主要指地方政府(我们将执政党和地方政府作出区分的关键是便于理解,执政党偏重于政治目标,而地方政府的经济性目标更强)、农民和开发商。
通过将四个主体放在一个收益模型中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农民来说,随着土地的增值,特别是近郊区房地产的火爆,当然希望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当中,这就是近郊区小产权房兴起的根源(另一个是大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房的人偏好小产权房);对于政府来说,根源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限制,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财政收入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而土地财政则成为预算外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倾向于推高房价,提高土地出让金,同时进一步压缩土地出让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现行的法律提供了依据;对于执政党来说,所面对的最大的理由是,要保持对农村地区和地方政府的制约,对农民,执政党不希望看到超过8亿的农民自由流动和自由迁徙,这从根本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潜在的风险,执政党在建国后通过介入土地管理而建立的国家——农民的制约体系皆源于这种诉求,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执政党与政府通过财税制度和转移支付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运转——收紧了财权,但又要地方政府承担繁重的公共服务提供责任,使地方政府产生了盈利增加额外收入的冲动;对于开发商来说,巨大的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带来的收益,使其倾向于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土地的上升和收益的最大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地方政府公司化的现象。经济法视角下社会利益的分配的主体划分与路径改善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土地流转的关系中,权利主体的力量和博弈能力是完全不对等的,执政党、政府和农民、开发商在利益链条分配上也自然而然的划分了等级——执政党通过政策固化着对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双层制约,地方政府利用现行法律,不断攫取土地的增值收益而不需要支付过大的成本,开发商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获得额外的增值收益,而农民则只能被制约在土地上,由“不动产变成不动人”。
这一利益链条典型的反映了经济法调节的困境,当强权力作为利益分配的参与方介入到社会利益的分配中时,经济法在调节上就会完全倒向强权力一方。此时经济法研究的国家宏观调控说——市场不完善/失灵——国家调控——就很难站得住脚跟。
四、结语
在立法理念上,经济法要跳出为国家宏观调控辩护的轨道(这增加了经济法研究的不稳定性),至少在立法理念上将行政强权力纳入到经济法的管理范围内。 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要由借助于行政强权力过渡到依靠司法力量,因为后者更容易受到监督。
在其维护的核心价值方面,面对纷繁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经济法要试图尝试接收虚拟社会利益和实际的个体(或群体)利益的观念,操作层面上要赋予各不同地区的法官司法裁量自由(区别于赋予不同地方政府部门自由行政权),通过捍卫个案正义来实现实际正义。
在政策设计方面,经济法要通过实际可操作的制度路径来促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做出改善。例如对于政府而言,如何使地方政府“去公司化”,建设一个泛利政府,杜绝其与民争利——遵循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实现不同群体的利益增长,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际增长。
参考文献:
[1]李昌鳞,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辨,2006.8
[2]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理由的另一种深思[J].中国法学,1995.4
[3]吕忠梅,廖华.论社会利益以及法律调控——对经济法的基础在认识 [4]刘辉.论社会整体利益之经济法制度体系,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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