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我国巨灾保险理由设计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社会财富的聚集,以及自然环境的恶化,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目前的巨灾是损失补偿机制主要是靠国家财政及民间捐助,缺乏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如何管理巨灾风险,分散巨灾损失,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巨灾风险的现状,在明确我国巨灾保险的可行性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以保障为核心的多方参与的巨灾保险模式。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制度;再保险
1008—4428(2012)07—78—03
目前,巨灾问题是当今世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市场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是人们共同关注的前沿领域。我国是自然灾害严重而又频繁的国家,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摘自:论文范文www.808so.com
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民政部的统计数字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人次以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与财富的迅速聚集,巨灾所带来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构建与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巨灾保险可行性

(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为可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大,社会财富的迅速聚集,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当人们物质生活逐渐得到满足,如何去降低巨灾损失风险,保障人们生活成为了人们所关心的话题,巨灾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应该存在有效的保险需求的。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条件

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但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应急措施,如《防洪法》《地震减灾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条件。

(三)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需要具备的技术包括:首先是软件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环境和设备、水文工程技术、图象开发技术、数据收集、风险模型的建立、损失模型的建立、数据库的设计和管理技术和概率分析技术等。其次,还要有地形数据、气象数据、水文数据、地质数据、财产清册等的支持。在如今,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这些统计分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巨灾损失的统计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工具,能够使各项数据得到准确精密的表示。

(四)国际经验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模式

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国际上共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损失补偿基金的设立和巨灾再保险的安排等方面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债券等风险证券化产品。这些国家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原因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赔付在我国的巨灾损失资金来源的补偿率很低,目前不足5%。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技术方面的原因。

(一)国民的保险意识差,尤其是对巨灾所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5·12”汉川大地震和年初华南冰雪灾害的保险赔款之所以这么少,不是投保标的没有获赔,而是很多风险损失根本就没有投保。财产保险赔款中,大多数都是车险方面的赔款,企业获得的保险赔款也以财产损失为主。就2008年初那场雪灾来说,雪灾中许多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但受灾企业中,几乎没有投保营业中断险的,这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保险赔付。再看农业保险,与巨额的农业损失形成鲜明对比。截至2009年底,农业保险赔付只有6000万元左右,其中大部分来自6万多头能繁母猪获得的5100多万元保险理赔,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密切相关的农作物赔款数额却很少。从中不难看出,国民的保险意识差,尤其是对巨灾的危险程度与损失程度认识明显不足,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这是制约我国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及其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二)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与其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严重缺位,突出表现在支持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国内防灾、减灾和救灾体系建设,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例如中国气象局负责大气层及陆地灾害(暴雨、暴雪、冰雹、台风和热带风暴)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国家水利部负责旱、涝、潮的防护工程建设;农业部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防治;林业部负责林业病、虫、火的防治与救护;国家海洋局则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救护;国土资源部负责地壳浅层灾害(地陷、滑坡、泥石流等)的监测、预报和防护;国家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紧急救援;国家民政部负责救灾工作的组织与物资调配等等。但这种传统的防灾、减灾和救灾体系,是一种典型的部门分割的行政运作模式,它偏重于各种减灾工程硬件的建设,而对于相应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巨灾保险分散措施和灾害救济机制的建立健全缺乏应有的重视。

(三)“市场失灵”造成巨灾保险补偿机制在商业运营模式下失灵

正是由于政府职能的缺位,我国巨灾保险采取了完全商业运营的模式。如前所述,由于巨灾保险业务风险较高,巨灾保险业务完全商业化运作,使得经营巨灾风险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最终造成巨灾保险业务难以为继。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保险公司曾一度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列为保险责任,但巨额经营亏损迫使这些保险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这是巨灾风险经营的一种无奈的“理性”选择,反映出巨灾保险补偿机制的市场失灵。源于:论文写作格式www.808so.com
 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国际上共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损失补偿基金的设立和巨灾再保险的安排等方面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债券等风险证券化产品。这些国家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原因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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