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浅析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巨灾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异常现象,巨灾以其巨大的破坏力及惨烈后果而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威胁。巨灾不可避免,巨灾损失也不可避免,因此,必须正视巨灾发生及其发展规律,对巨灾损失除建立正常的补偿机制,还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
关键词:巨灾;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影响范围广、损失程度大。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进行风险防范,从而分散个体风险。

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2012年1~10月,仅地质灾害就发生14203起,经济损失十分惨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1、提供损失补偿
在我国,巨灾过后往往通过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由于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发展不平衡,往往受灾重点地区多为经济相对较弱地区,财力不足,只能等待的转移支付和民众捐款。对于受灾群众来说,最终得到救助的时间和额度不确定。而对于政府来说,虽说建立了防灾基金,但如果当年发生的灾害损失过大,支出过高,定会影响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实现。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后,通过事前的财政安排,将事后风险的损失确定下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整合,将风险在空间或时间上进行分散,使不确定的负担变为确定的预期。同时,巨灾保险还可以利用再保险及资本市场共同承担风险,增强损失的补偿能力。
2、降低风险
巨灾保险可以通过费率调节机制以及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技术降低巨灾风险。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集中技术优势,采取事先预防的方法,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实际上,在成本相近的条件下,这一功效更为重要和积极。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

1、市场需求条件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但国家财政在抗灾救灾方面的支出表现出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大灾发生后,不得不动用预算外资金,易形成"小灾小害、不痛不痒,大灾大害、全靠"的依赖思想。"5.12"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00亿元,而保险业的赔付却只有18亿元,仅占损失的0.21%。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市场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客观条件已逐渐趋于成熟。
2、组织机构条件
目前,我国境内已有超过100家的各类财产、人寿、养老、再保险公司,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从业人员已逾200余万人。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已有近30年的经营经历。再加上社保、新农合、交强险等形式的保险方式,政府行为的,商业经营的,还有其它组织形式的,保险已逐步形成组织网络化,业务电子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一体化的模式。无论是从保险业务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都应该涉足巨灾保险。
3、国际环境条件
国外现已有构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法国是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施行较成功的国家之一。法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承保包括洪水、地震、海啸等几乎其国内所有的自然灾害风险,但是因灾害所致财产直接损失才能得到保险保障,而间接损失如租金损失等均不包含在保障范围之内。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以社区为基础, 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地震保险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在地震最活跃的加利福尼亚州,以地震保险局为中心,向居民提供适当的地震保险。政府原则上不强制居民投保地震险,但保险人有义务告知投保房屋住宅险的投保人有关地震保险的信息,而保险标的仅限于以供居住为目的的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生活用家庭财产。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只承保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房直接经济损失;在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中,地震保险分为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种,前者实行自愿投保并且仅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后者实行强制投保,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分成不同层次,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不同国家、地区也有"小保单"或专项承保的保险,在巨灾面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4、国内法律环境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巨灾保险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对巨灾保险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但已有规定散见于保险法律法规的零星规定和个别险种的保单中。对巨灾保险法律法规的整合,形成专门法的呼声日益增加。

三、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首先,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要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改变观念,要树立用市场机制来管理巨灾风险的理念,切实解决好政府出资救灾还是投入巨灾基金积累的利弊关系。解决好巨灾基金与保险费补贴的占比矛盾。形成政府牵头,保险公司主办,相关部门参加的格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立保险的作用,将巨灾风险转嫁给专门的保险机构,从而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更加集中力量从事专业化管理,达成社会的有效分工,提高政府运行效率。
其次,要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一方面作为分散风险的财政预算,要根据历年预算额,明确巨灾专项基金,专户储存。逐年积累,逐渐形成规模。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采取强制方式,使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每年按照一定资产比例,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设立专项保险基金,每年在提取责任准备金时,要予以适当优惠,争取留有更多的储备,逐年形成巨灾风险基金。资金管理方面,要逐级上划至总部管理。这样,一旦某一地区发生巨灾损失,便于全国统一调动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分散风险,而不是目前的单打独斗状态。
第三,巨灾风险也有着地域差异的分布,各地要有重点因地制宜的建立专项巨灾风险制度,城乡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山区和平原之间,都应该差别对待。比如,在有地震风险较高的地区,要以地震保险为主;在农区要以洪涝灾害保险为主。根据近年来源于:毕业总结范文www.808so.com
开展的农业保险情况看,已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巨灾保险也应该以农业保险为突破口,涉及暴雨、洪水、冰雹、干旱等,解决好"三农"问题,也就稳定了社会的基础。
第四,保险公司要有专门的机构、人员来运作巨灾保险,从风险分析到风险应对,从风险预测到风险决策都要做详细的研究。具体到展业承保,费率厘定,保险责任,理赔管理等都要建立一套规章制度。同时紧紧依靠政府,做好应付巨灾损失的勘查,定损,赔偿工作。可以说保险公司在应对巨灾风险的过程中一方面发挥着自己职能的作用,另一方面为政府、为百姓排忧解难,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也为今后工作奠定了基础,起到了多赢的作用。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浩大的工程,世界上也只是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就单一巨灾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而在我国还处在研究过程中,无论是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是观念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在迫切地需要着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正常。作为政府要把巨灾风险列入社会管理的范畴,发挥好组织功能。作为保险机构,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发挥好职能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将会极大地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稳定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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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昱(1981.10-),女,内蒙人,工作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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