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政策性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由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几年来国家推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进行了部分省市地区的试点试验工作。本文针对几年来的实际情况,从客观实际出发,列举并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些特征,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支持 保险体系 法律法规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皆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的一个公益性保险产品。它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比具有如下几点不同:
1.经营主体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摘自:毕业论文文献格式www.808so.com
政府直接组织并参与经营,或指派并扶持其他保险公司经营,不具有盈利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只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是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产品由政府给与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费额。
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而商业性农业保险是由市场机制调节运作的。
4.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的,必须执行的。政府通过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既可享受到国家保险补贴,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优惠政策。如果不参加保险,灾后政府就不给于救济,农产品不能得到政府补贴等。
5.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一般保险责任范围囊括范围广,保险对形象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成本损失率高,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责任范围窄,保险对象损失概率较小,成本损失可能性小。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及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了起步阶段,但后来一直到80年代初,都处于停滞状态。80年代到2003年,农业保险又经历了恢复——萎靡阶段。这期间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都是在商业性保险的框架下操作运行,后期的萎缩低迷状态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政策导向存在问题。这期间,探索、试点、论证一直都在有序的进行。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2004年首次被提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首次确定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了法律的保护,实现了“有法可依”,受到了政府的空前重视。政府又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始运行。2004年以来在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呈现了快速稳定发展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试点范围逐渐扩大,保费收入迅速增长。2004年保监会仅在内蒙古、东北三省等九个省市地区进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到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已经扩展到16个省市自治区。到目前为止,试点范围已经进一步扩大到了28个。参保农户2010年已达1.4亿户次,保费收入从2004年的3.73亿元已到达135.7亿元。的财政补贴从2004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60亿元,为农民提供了3943.1亿元的风险保证。到目前已赔付款额已达到101亿元。二是政府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增大,参与农业保险的农作物品种逐渐增多。参保农产品由2004年初期只有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等5个品种,到2010年末已经扩展到了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花生、油菜等主要的粮油农作物以及主要养殖品种。财政在种植业的保费补贴也从初期的25%增加到目前的76%。三是经营主体数量在增加,经营模式多样化。通过政府的政策鼓励和指引,调动了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保险的经办主体从最初的6家发展到目前的18家,经营方式呈现了多样化。如目前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有政府组织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联办或等从而使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向着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三、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摘自:学术论文模板www.808so.com
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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