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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4-9
第一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剖析9-15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9-12
一、诚实信用原则10-11
二、变更原则11-12
三、对价平衡原则12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12-15一、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13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属附随义务13-15
第二章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界定15-26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5-19
一、危险增加具有显著性17-18
二、危险增加具有持续性18
三、危险增加具有不可预见性18-19
第二节 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准确判断19-21一、谨慎保险人标准20
二、理性被保险人标准20-21
第三节 对危险增加类型的划分及其必要性浅析21-26一、类型划分之必要性21-23
二、约定危险增加与法定危险增加23-24
三、主观危脸增加与客观危险增加24-26
第三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26-32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26-27
一、投保人26
二、被保险人26-27
三、受益人27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通知时间和方式27-29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通知时间27-28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方式28-29
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免除29-32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程度增加的29
二、危险增加损害的发生不加重保险人负担29-30
三、为减轻或防止损害而导致危险增加30
四、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增加30-32
第四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32-39第一节 主观危险增加、客观危险增加应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32-33
第二节 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33-36
一、保险人的选择权——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33-34
二、保险人的增加保费权34
三、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34-36
第三节 怠于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36-39一、对于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36
二、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6-39
结语39-40参考文献40-42
致谢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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