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发生保险灾害,被保险人的财物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将本来应该由被保险人独自承担的危险,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保险人承担,最后实现风险的转移,这是保险合同有着的主要理由。保险标的的风险总是在不断变化着,所以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预期风险与合同履行历程中的风险有时候会出现比较大差别。另一方面,因为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所以如果现实危险严重超出缔约保险合同时所预期的风险、超出承保的程度,那么危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一定会增加,继而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联系也会被破坏。所以,我国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要求相对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当保险标的物的风险发生变化时,为了使保险人有机会对危险增加的事实情况重新做出正确评估,保险法规定了相对人以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即发生危险增加时,保险人可以选择继续承保,增加保费或者终止合同,来制约风险。各国均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视作一种法定义务在保险法中加以规定,但具体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别。相比较,我国的保险法对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规定的有些简单,在具体运用中往往有着一些不足。如:危险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判断标准也应该不同;在不分理由、不考虑危险增加的理由是否是由当事人造成,而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否合理;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通知义务等。本论文讨论了保险法中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的具体适用情况,界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性质、论述基础、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告知义务免除及法律后果等不足,对新保险法中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的适用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关键词:投保人论文保险人论文被保险人论文危险增加论文通知义务论文
本论文由www.808so.com摘要2-4
ABSTRACT4-9
第一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剖析9-15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9-12

一、诚实信用原则10-11

二、变更原则11-12

三、对价平衡原则12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12-15

一、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13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属附随义务13-15

第二章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界定15-26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5-19

一、危险增加具有显著性17-18

二、危险增加具有持续性18

三、危险增加具有不可预见性18-19

第二节 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准确判断19-21

一、谨慎保险人标准20

二、理性被保险人标准20-21

第三节 对危险增加类型的划分及其必要性浅析21-26

一、类型划分之必要性21-23

二、约定危险增加与法定危险增加23-24

三、主观危脸增加与客观危险增加24-26

第三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26-32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26-27

一、投保人26

二、被保险人26-27

三、受益人27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通知时间和方式27-29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通知时间27-28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方式28-29

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免除29-32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程度增加的29

二、危险增加损害的发生不加重保险人负担29-30

三、为减轻或防止损害而导致危险增加30

四、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增加30-32

第四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32-39
第一节 主观危险增加、客观危险增加应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32-33
第二节 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33-36

一、保险人的选择权——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33-34

二、保险人的增加保费权34

三、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34-36

第三节 怠于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36-39

一、对于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36

二、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6-39

结语39-40
参考文献40-42
致谢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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