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慈善捐赠若干法律理由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中国慈善捐赠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募捐丑闻频频爆出、慈善组织良莠不齐、政府角色定位不清等因素的存在俨然与慈善社会的要求大相径庭。任何社会活动都法律加以规制才能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本文以法律视角并结合行政理念深入分析,并着重强调培养慈善意识、健全立法和建立监督机制,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为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推波助澜。
关键词 慈善捐赠 政府职能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丁晓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1009-0592(2013)09-269-03
慈善资源在推动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冲突等方面与社会保障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同时在调整舆论导向、发扬公平正义、引领社会风尚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觑。然而不难发现,我国整个慈善文化环境、立法体系和监督机制的运作方面仍存在诸多缺陷。

一、我国慈捐赠的目前状况分析

(一)慈善捐赠的概念及表现方式

慈善捐赠,是指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捐赠或资助慈善事业的社会活动,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非在法定情形下不可撤销地将财产转移出来用作有益于社会或个人的事情的民事法律行为。
慈善是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 慈善捐赠作为一种全社会通行的救助手段,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捐赠行为具体包括依法设立慈善基金会、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和直接捐赠给受助人等行为。而就捐赠标的物而言,公共关系的慈善捐赠除了包括捐赠现款、实物、人力服务和援助公益设施外,还常常借助传播媒介宣传慈善事业,引起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普及人道主义及社会公益思想,从而改善慈善环境,发展慈善事业。

(二)我国慈善捐赠的发展趋势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政策和政府职能的角色定位也处在一种不断调整完善的状态。过程中,国家逐步将从市场和政府调控转移到以慈善捐赠作为社会救助主力军的大方向上,从而使得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乐善好施”等积极心理也在社会搭建的慈善平台上了更好的延伸。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捐赠作为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被人们广泛认可和接受。1996~2005年,中国民政系统受到的捐赠款物多达284亿元,一些大中型城市建立了6000多个“慈善超市”“爱心超市”,开创了社区群众互帮互助的新模式。 2008年以后,中国的慈善事业可谓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顶峰,以陈光标为代表的慈善企业家中国慈善事业的领头羊。他们的慈善行为不仅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运转的良好态势,更表现出中国人民对于慈善有了更加准确和深刻的认识,其正以一种更普遍、更广泛、更多元的形式渗入的生活,改善社会大环境。

(三)我国慈善捐赠遇到的阻碍

1.慈善捐赠主体意识有待加强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传统观念仍在公众心理根深蒂固,国民的参与度较低。具体反映在慈善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慈善行为不多,缺乏频繁性;慈善主体范围较小,缺乏广泛性。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身为一个中国人,有责任为同胞的安居乐业搭建一个更广泛的平台。作为一种社会救助的方式,其很大程度上其并不要求慈善主体拥有多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是培养一种社会慈善的良好氛围,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他人伸出援手、回报社会。不否认企业、富商等财力雄厚的慈善主体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但普通民众力量的凝聚也为社会慈善的提供了资金来源,民众的广泛性、普遍性、民间性特点一度推动慈善捐赠事业的强大动力。
2.慈善事业立法框架不完整
现阶段我国的慈善立法体系不合理,缺少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措施专门对整个慈善组织和活动予以规制。现行立法中比较有代表的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约束力不强,仅据其来支撑整个慈善事业的运转机制未免有些单薄。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说是约束机制,捐款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在公益领域屡见不鲜。这些法律法规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程序,提出了公益事业的有关措施,规范了捐赠、受赠行为和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仍然滞后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因此,中国法治进程地不断深入,如何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慈善立法架构也逐步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3.法律制约与监督缺失致使慈善丑闻频频爆出
一场由郭美美炫富引发的公众网络追问,将中国官办慈善体制下系统内部规范不足、管理不善的理由暴露得淋漓尽致。
长期影响民众参与慈善捐赠的芥蒂之一就是慈善机构的运营态势、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机制没有被合理公开。捐赠款项、资金流向等理由经常处在朦胧状态,甚有丑闻,致使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大受打击,要想重新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和信赖,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慈善捐赠管理监督体制以让慈善机构本着一颗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心参与慈善是立法者要考虑的理由。

二、慈善捐赠涉及主体利益博弈

(一)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愿捐赠权和捐赠目的实现权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慈善捐赠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外在表现,体现着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理应是发自内心的。而对于其捐赠目的的实现理由,该法也在第5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与受赠机构或个人达成相关协议,要求其捐赠目的合理有效的落实。
2.知情权、监督权和倡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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