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人事制教师聘用合同中法律理由剖析

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周春华(1977-),男,讲师,法学硕士,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教师。
刘俊(1970-),男,教授,法学博士,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摘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之一就是实行教师聘用制,而在聘用形式上又存在编制内教师聘用制和人事教师聘用制,当前人事制教师聘用理由较多,本文从人事制下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入手,对教师聘用合同中存在的几点法律理由进行剖析,已达到争鸣之目的。
关键词:人事;教师聘用合同;试用期
为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解决师资队伍紧缺的状况,在现有编制无法扩编的情况下,各地区纷纷通过人事制度引进师资,充实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教学的需求。由于人事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与以往人事编制内教师管理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在实践中各地做法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也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等存在一些出入,使得人事制教师聘用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本文试对人事制下教师聘用合同存在法律理由入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聘用制的实施有所裨益。

一、人事制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分析

人事制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争议,有的认为仍属事业单人事制教师聘用合同中的法律理由剖析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位人事关系,也有的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人认为是行政合同,等等,莫衷一是。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来源于2002年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的是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并未对人事制度的聘用理由作出明确的性质判断。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人事制度的实施,既有事业编制内未聘人员,也有新进教师,在此情况下,理应按照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方面解释,将人事制聘用合同认定为人事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则来源于学校的社会公益性质,认为我国农村中小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教师招聘一般比照公,因招考而进入学校教学的教师,其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当属行政合同。
对于此种两种意见,笔者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人事制下农村教师聘用合同所形成的的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因为:第一,人事作为一种新型人事管理模式,它是事业单位在编外用工的一种特别形式,被聘用教师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均由人事机构负责实施,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在这种形势下,教师与学校之间不是公务员关系,也不是事业编制关系,它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只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劳动合同。第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因为人事制下教师不具有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故而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就可以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人事制下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属性。

二、聘用合同①内容的单方强制性理由

如前所述,既然聘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那么有关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但现实中,往往是流于形式,鉴于近年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的严峻,作为教师一方其不可能取得平等的地位与学校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教师与学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般都是由学校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在合同期限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强制性。从近年来江西省部分地区教师招聘公告②来看,一般都要求教师服务期限在5年以上,甚至有些地方要求至少服务8年以上,这完全剥夺了教师的自主决定与选择权。其次,在关于试用期的理由上,也存在一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况,诸如试用期大多规定为1年,这不仅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也与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不符。考察其依据,来自江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的规定。但各地公开招聘人事制教师时,并未限定招聘对象仅为首次执教的新教师,这是对法律和政策的明显曲解。

三、聘用合同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

从调查数据显示,各用人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绝大部分仍是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这没有考虑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受聘人员作为教师的法律地位理由。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事实上,如前所述,人事制下教师聘用合同属性为劳动合同性质,受聘人员在严格作用上属于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学校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于聘用合同中没有明确受聘人员的教师地位③,在涉及到合同履行以及履行教师职责时,就容易产生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聘用合同纠纷,就显得对受聘人员保护上存在欠缺。
此外,依据《刑法》第93条规定,教师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导致在涉及教师职责实务上,产生法律实务上的争议。为此,在今后与人事制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应依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受聘人员的教师地位,在与编制内教师的对待与管理上应一视同仁,这样才能更好的增强人事制教师的历史使命感和群体归属感,更好地服务国家的义务教育事业。

四、聘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理由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这是合同缔约的关键所在,尽管大部分人事制下的教师聘用合同都能够尽量做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但是通过对江西省一些中小学教师的社会问卷调查及查看相关聘用合同,仍存在一些理由。人事制教师聘用合同中的法律理由剖析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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