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邪教法律性质及其治理创新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邪教是一种古今中外皆有的特殊宗教现象,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性。在当前的形势下,需要从历史考察与现实讨论、学理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对什么是邪教、如何认定邪教的法律性质、怎样依法治理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在法治中国语境下如何推进反邪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理由作出解答。基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在参考世界政教分离国家预防和治理邪教的制度规定与法律适用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邪教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创新的五项倡议。
[关键词]邪教;法律性质;宗教法治;法律治理
[]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4005410
从上世纪90年代起,“”——这个打着基督教旗帜的邪教组织就在中国河南出现,并向多个省区快速蔓延。他们非法聚集,散布“世界末日”谣言,鼓吹“只有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但因其组织严密、行动诡秘隐藏而很少为公众所知。2014年5月28日,该组织成员在山东招远麦当劳店实施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各界对邪教组织的极端暴力行为深感震惊,也直观而清醒地了解到政府所认定的邪教组织传播迷信思想、扰乱社会秩序的巨大危害性,要求严打邪教的呼声日益高涨。①
与此同时,人们对什么是邪教、如何认定邪教的法律性质、怎样依法治理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在法治中国语境下如何推进反邪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理由产生了浓厚的疑问。本文拟从历史考察与现实讨论、学理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尝试对上述理由予以解答。

一、历史视野下的中国“邪教”

邪教是一种古今中外皆有的特殊宗教现象,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性,邪教认定与反认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同政治斗争和革命宣传相互交织。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数千年历史中,一种宗教组织或宗教现象被认定是“邪教”(西方基督教习惯于从教义方面指责“异教”、“异端”,中国封建专制政体则多从其对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方面称之为“邪门歪道”),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认为是代表“正统”思想的宗教组织和信奉者,对其他宗教或本宗教内部异己力量的称呼,西方宗教发展史多有此类现象。
从宗教发展史的角度讲,每种宗教几乎都经历过从小到大、从支流到主流、从边缘到中心的发展过程。而在其创立和发展的早期,一旦发展到特定程度(如得到世俗政权承认、占据思想文化的优势地位、获享优渥稳定的经济来源)即成为社会公认之“正教”,往往会基于教主不同、理念各异、修行方式差异,以及争夺信徒的需要,把本教以外的其他宗教学说视为“邪教”,大加鞭挞;或者一些“名门正派”,会将同一宗教内部的其他新兴宗派斥为“异端”,党同伐异。在西方社会,虽然基督教在产生之初曾饱受罗马统治者的压迫,但是基督教很快就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关于神学观或宇宙观的解释、包含象征和仪式的独立崇拜仪式以及由人组成的独立组织,即一种具有独立社会制度属性的制度性宗教。自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宣布基督教为国教之后,在近两千年的历史当中,制约了政权的基督教会经常用暴力、甚至战争手段来强制推行本宗教的思想,并对宣扬与本宗教相悖甚至完全对立思想的宗教流派予以无情打击。由此,“正教”与“邪教”在思想市场的相互竞争就演变成政治上的强力镇压,欧洲历史上著名的“十字军东征”、百年战争和此起彼伏的地区冲突就是明证。
另一种是享有至高无上权威的世俗政权,从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一般秩序的角度出发,对那些与“正统宗教”迥异,妖言惑众、荼毒生灵、作奸犯科,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巨大政治威胁的宗教组织(教门)作出的负面定性。这种认定方式究其本质而言,就是采取“正统/邪教”两分法,“凡维护或顺从现行政治统治的宗教组织,皆属合法,反之则认定为邪教”。具体讲,就是世俗权力依法取缔被认定为“邪教”的宗教团体,不仅消灭其组织,而且按照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方式严肃惩戒其信徒。中国宗教发展史上延绵不绝多是这类现象。
如所周知,在古代中国社会,制度性宗教不像西方那样发达,分散性宗教——这样一种崇拜自然、天命、鬼神,追求个人福报,能十分紧密地渗透进多种世俗制度中,进而成为世俗制度的观念、仪式和结构之一部分的宗教形态——反而大行其道。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分散性的宗教与统治者的权力形成了非常密切且相互渗透的关系,在二者结合形成公共宗教的过程中,宗教意识和仪式得以在社会中扩散,而统治者也通过将正统的儒释道组织和民间信仰“化”来获得统治合法性。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人外力量的崇拜非常普遍,在佛、道教的教义体系之外,更为普遍的是根源于原始社会的对“天地日月山川百神”等自然神灵的崇拜、“天命”崇拜、祖宗崇拜、圣人崇拜以及相信死后鬼神说等一系列宗教意识或形式。这些意识或形式遍布社会每一个阶层,并最终和国家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也即宗教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形成一种共同的宗教意识,或者说的、主流的宗教。反之,则一律斥之为邪教,唯恐去之而不速。
古代典籍《礼记·王制》有言:“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古人在礼制等级方面尚右,以左为卑。相较于正统思想,左道即是邪门不正之道。自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治思想之后,历代王朝政权不仅竭力打压非儒家礼教的学说思想,如果某宗教门派或秘密结社支持政治反抗的话,就会彻底取缔和残酷镇压。东汉时期的太平道和五斗米道就被称之为“旁门左道(妖言惑众)”。陈垣在《摩尼教入中国考》中说:“张角为秘密教派之祖,故中国人言左道者必稽张角”。南北朝时期,在佛教努力向社会上层及世俗政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主流观点相左的宗派结社,他们“假托弥勒下生”,宣扬“新佛出世”,这往往会成为农民造反的重要思想武器。彼时,佛教徒将佛书外的“妄见”称为“邪魔”,将佛教以外的教派称为“外道”。《药师经》说:“又信世间邪魔外道,妖孽之师妄说祸福,便生恐动,心不自正。”即是此例。再往后,外来的摩尼教多被农民起义借为造反舆论工具,又因食斋、尊奉摩尼(光明神)等信仰,遭到政府及正统佛教视为“吃菜事魔”而大加讨伐;元朝白莲教屡遭官府兴废,最终成为反抗元统治的重要力量,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增加了“禁止师巫邪术”的条款,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将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纳入刑律中;清朝建立后制定的《大清律例》保留了《大明律》反邪教的内容,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正式将白阳教、白莲教、八卦教等民间教派定为“邪教”,并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之“谋反、大逆、谋叛”等罪中,加入关于“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之家属缘坐”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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