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原保险合同收入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基于对于保险行业的陌生,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一种无形的东西,那么它的销售业务与一般企业销售实体的业务有何区别,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有无差异就应该做为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所以,该文侧重介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以及保险收入处理在现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理由。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

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确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三、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四、原保险合同收入分类

(一)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人寿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纯保险费是用于保险金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在其计算中未计入保险业务经营中所需要的业务费用。纯保险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其总额应与保险金给付总额达到平衡。计算纯保费时,需要使用生命表并考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根据预定死亡率及预定利息率计算出来的。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的来源,它是根据预定费用率计算出来的。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称为营业保费(或称毛保费)。营业保费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非寿险合同收入,是根据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费率乘以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方式计算并收取的费用。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原则上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同时一次性收清,若保险金额过大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亦可以在保险期内分期交付。

五、原保险合同收入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一般期间短,保费一次收取,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因为一般是与人有关的,所以通常期间长,保费分期收取,

(二)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

1.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一般较短,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一般也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金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例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费为1 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月1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000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至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1) 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000元,确认保费收入4000元

点赞:5105 浏览:14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