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互联网保险产品之保险属性

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面对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保险创新姿态对保险市场的冲击,本文以保险属性为视角,通过对于部分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的实证研究,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保险市场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影响是各有利弊,某些互联网保险产品违背最基本的保险属性即“风险损失补偿”属性,带来相对恶劣的影响。通过互联网保险的保险属性分析意在强调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应重视保险属性。
关键字:互联网保险;保险属性;风险损失补偿

一、互联网保险概念的界定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界定

关于互联网保险的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业内达成共识。互联网保险往往与保险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保险混为一体,甚至仅仅被认为是传统保险在投保、缴费、核保、理赔等环节的网络化。
保险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网络技术手段来实现保险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活动。网络保险是指保险供给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并且完成在线支付的保险活动。换句话说,网络保险就是狭义的保险电子商务,是保险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
不管是保险电子商务还是网络保险,他们更多地是强调交易方式的电子化、网络化。而这也是其与互联网保险最大的本质不同。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企业利用互联网的较高阶段,是涉及保险产品和保险企业商业模式的更具内涵的大革新,绝不仅仅只是把互联网视为营销渠道或者是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例如,只是将保险产品照搬到网页上进行销售只能称为网络保险,而不能称之为互联网保险。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征

前文已经述及互联网保险不同于保险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是保险企业更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形式。互联网保险有其自己鲜明的特征,如下:
首先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性。不是所有的保险险种及对应的产品都适合利用互联网推广和销售,这是由于保险的复杂性和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不充分决定的。笔者认为必须是具备在互联网销售“资格”的保险产品才有可能称之为互联网保险。这就要求互联网保险或者是基于互联网经济需求,或者是基于产品本身的易懂简单且满足互联网用户特有的、创新的保险需求。
其次是利用互联网的充分性。互联网保险之所以不同于保险电子商务,最根本的理由是对互联网的利用程度不同。互联网保险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险种设计,并且对售后的数据整理,及时对产品评估和改善。互联网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影响、以及互联网保险对于互联网的利用,它们双方是相互作用的,并且是一个闭合的循环过程。
最后是目标人群的固定性。互联网保险不同于将传统保险直接放在网络平台销售,还有个较为明显的区别之处是保险消费人群。网络保险虽然也是依托于互联网,但是由于只是将传统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做了转变,根据保险产品本身的性质,其目标消费人群还是没有转变的。而互联网保险则不同,互联网保险从产品设计这个最初环节就已经将其目标消费人群定位为使用网络的中青年群体,例如退运险就是针对网购的年轻群体设计的。

(三)互联网保险的部分产品简介

退货运费险是指在网购活动中,买卖双方产生了退货事件后,保险公司对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损失进行赔偿的险种。
微信支付安全险实际上是腾讯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达成的协议,保障的是用户因使用官微信支付造成资金被盗等损失风险。
中秋赏月险保障的是是因被保险人不能赏月造成的心情损失,保险理赔款将直接汇至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内。此外,被保险人在中秋节当天被赠送保险金额为十万的人身意外险。
娱乐宝是2014年3月27日,阿里数据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它所对接的是“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的投资连结险,用于投资电影娱乐产业。娱乐宝最吸引眼球是除了7%的预期收益之外的其他福利,例如剧组探班、亲临明星见面会等。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带来的利弊

(一)互联网保险的正面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以及其不断创新的步伐,确实给保险市场增添了不少活力,从各方面带来了益处。
第一互联网保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正面影响。互联网保险拓宽了保险企业的业务空间和盈利来源,转变了保险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增强了大数据和精准营销的观念,推动了保险企业健康长久的发展。
第二互联网保险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正面影响。从交易方式来看,直接简化了保险消费者传统的购买环节,从而节省了保险消费者花费在产品选择的时间成本;从交易成本来看,互联网的利用也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保险产品的福利;最重要的是,产品的创新更大程度地,量身式地满足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需求,进而更成功地转移了保险消费者的风险。
第三以退运险和微信支付安全险这两款为例,确实印证了前两点的观点。

(二)互联网保险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鲜事物,在其发展的道路上,必定会伴随着一些理由的出现。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产品设计的理由。
笔者认为中秋赏月险和娱乐宝这两款产品在产品设计上是存在理由的。中秋赏月险本质上保障的就是中秋节看不到月亮的风险,这是严重偏离保险属性的。看不到月亮从而引起的心情低落严格作用上说是一种精神损害,而保险的补偿是不包括精神损害的。更为严厉地说,尽管有附赠的人身意外险,但是就中秋赏月险本身无疑于和赌马,是一种的。而娱乐宝作为投连险发布,却是一种单纯的投资产品,更让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保险被娱乐了,毫无严肃可言。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保险属性分析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理由,从根源上来说,是偏离了保险属性这个大根本。

(一)保险属性的理论基础

保险属性是指保险的性质和关系。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相同或者相异,就是由于一个事物的属性与另一个属性相同或者相异。正是因为保险有其自己固有的属性,保险才不同于其他事物。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策略,对风险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并与风险构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辩证统一体。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以风险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发展的最大前提,离开这个前提,保险就没有存在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风险损失转移是保险最根本的属性。
保险不是没有风险时的无痛,是风险来临时对于损失的事后补偿。保险的存在是严肃的,是以转移风险为使命的。保险不是存储,不是理财投资产品,更不是和。2014年6月24日,保监会紧急发布的《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带有或性质的保险产品》的通知更是有力地证明了保险属性对于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性。保险产品的开发应当符合保险原理。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法》承认的利益关系。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保险属性分析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市场里的新鲜事物,无论怎样创新,都不应该脱离保险的根本属性。风险的识别、风险的细化和风险的重组是可以作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入口点,但是没有风险是万万不能创新出互联网保险的。
风险的识别是指保险企业基于互联网识别到的保险消费者面对的新风险或者基于互联网消费者自身面对的个性风险;风险的细化是指基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将风险细化到某段时间或者某个特定风险;风险的重组是指将已存在的,已识别的风险进行重新组合,变得更适合时代的需求。
实务中,从风险识别的角度创新的互联网保险有退运险、微信支付安全险等,也有离婚保险、解雇保险、美容保险、牙齿保险、眉毛保险;从风险细化的角度创新的互联网保险有台风险、暴雨险、雾霾险、航空意外险、汽车意外险、工伤保险、意外事故险等,也有保险期限为几个小时的快销产品;从风险重组的角度创新的互联网保险就是传统保险产品的升级。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是具有保险属性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韩啸.互联网保险:探索与创新[N].中国保险报,2013-12-23(002).
[2]黄跃.互联网开启保险产品创新新时代[N].中国保险报,2014-01-09(006).
作者简介:刘文文(1989.1互联网保险产品之保险属性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0—),广东财经大学在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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