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为艺术 分类 法治价值 法律限度
作者简介:乔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实践教学;黄克明,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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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在当下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理所当然地进入了的生活,但当它们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面前时,却仍是那么出乎忽意料,甚至远远超越了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撞击着的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他们用艺术的方式对的生活进行追问:是谁?在干什么?要往何处去?
一、行为艺术概述
所谓行为艺术,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感觉与看法。这些行为有些是美的,有些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常状态下有的,对行为艺术的概念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西方,也因其流派、观点的不同而具有多样性,关于行为艺术的争议,至今也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它是在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艺术家的自身身体的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同时经由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国内行为艺术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千奇百怪,褒贬不一,然而行为艺术在我国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分别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还无法像京剧、芭蕾舞或诗词、交响乐、国画、书法那样经典艺术形态,而法律对它的态度也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此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行为艺术的规范理由艺术家与法学家态度不一,多数法学家认为行为艺术急需立法规范,而艺术家大多则认为行为艺术的灵魂在于自由,法律不该界入。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二、当代行为艺术的分类
改革开放后中国全方位接轨世界后在经济政治包括文化艺术方面受到全面的启蒙后,行为艺术了迅速发展,当然由于国内行为艺术发展时间还较短,研究和规范也不成熟,艺术人士与社会大众在审美意识上还有较大区别,公权力与私权利还存在较大冲突等因素,籍于国内对此分类还未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根据行为艺术在审美观,主体和表达思想等方面的不同,笔者将行为艺术分为“美”的行为艺术与“丑”的行为艺术,艺术家的行为艺术与大众的行为艺术,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美”的行为艺术指创作者的灵感和创新能给受众带来审美上的愉悦的艺术表达方式,它是符合当下社会一般公众的审美观的,比如西湖边的行为艺术①;“丑”的行为艺术即那些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一般的美感的行为(甚至可能包含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暴露,和暴力等,由于社会大众与艺术人士的审美观存在区别,因此有些“看上去不美”的艺术形式同样有着特别的价值,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涵,属于合法范围),比如艺术学院艺术事件②。社会的多元化,美与丑的界限也日益模糊,过去人们认为丑的可能逐渐认为美,有的人认为丑的可能有的人认为美。
艺术家的行为艺术是指主要由艺术专业人士进行的表达思想深度超越普通公众的艺术创作,例如著名的拯救地球行为艺术③。而大众的行为艺术是指由普通社会公众参与或进行的表达行为,社会的日益开放和公民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面对社会压力逐渐增加,公众逐渐善意的幽默讽刺来表达无奈或宣泄情感,比如近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城市地铁中出现的鹿头人、蝙蝠侠、木乃伊到高达人、公鸡兄弟等个人行为艺术④。这些普通民众制造的行为艺术轻松恢谐,让平时枯燥单调的生活也增添了些趣味,释放了人们日益增加的生活和精神压力。而另一些基于特定的事件而作出的特定表达主观也许无意,但客观上可能形成了特定的行为艺术形式,当下也可称为草根行为艺术,比如公民维权行为,最具特色的如“锦旗哥”事件⑤。
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主要是从所表达的思想有无涉及公共权利与利益来区分,只表达个体心理和精神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可称为个人行为艺术;而表达行为同时关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范围的行为可称为公共行为艺术。许多更纯粹于艺术的艺术家的创作主要是个人行为艺术,它们的艺术性和小众性更强,比如“暴力感”⑥;由于国家法治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侵犯公民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法律等正式渠道解决不畅时,许多公民有意无意的行为来表达着自己的诉求,“锦旗哥”事件和“最牛钉子户”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更多在维护权利上面,然而当事人自身无意的行为却产生了艺术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