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完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禁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弊病日益暴露,农民融资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理由,因此,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迫在眉睫。本文先对我国禁止农地抵押的理论依据进行反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地抵押的倡议和策略,以期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金融服务
我国是世界上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国家,尤其是我国禁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极大制约广大农民的融资,妨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把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独立出来,加以区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该决定也特别谨慎地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限定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但是,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不仅仅限于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本文也将从这三方面的内容来阐述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对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
1.我国禁止农地抵押的理论缺陷
一项制度背后总有一定相当充分的理论依据在支撑,诚然,我国禁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也有很多理论在支持,其中,比较主要和典型的理论观点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需要、农民自身的理性不足。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三方面的理论依据一一论述其缺陷之处:
(1)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甚至不成立。一方面,虽然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低,农要依靠土地以及相关的农业生产来维持生计,这时候土地的保障功能比较明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以及生产力水平提高、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正在日益减弱,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科技水平低、自然灾害等因素让农民的农业收入大打折扣,甚至岌岌可危,而且现在的一个趋势是农民的收入更多的是来源于入城打工等非农业收入。如果说老一代农民工有着浓厚的恋土情结,那新一代农民工相对而言就没有如此强烈的情感了,在他们看来,在城里打工的收入远远高于老家务农的收入,稳定性不言而喻,更何况还享受一定的城市社会保障福利,加之他们因成长的时代不同而不具备相应的从事农业劳动的经验和技能,因此,他们对土地也就没那么依恋了,相反地,更希望能把土地进行抵押融资,去投资城市或农村其他产业,更糟的是,禁止农地抵押往往剥夺了他们用来作为在城市扎根居住的第一桶金,这反而成为他们更充分获得城市社会保障的绊脚石,最终阻碍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农地抵押与社会保障没有必定的关联性,并不必定存在矛盾。从学理上来说,社会保障属于一项公法上的国家和社会对全体公民的义务,即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要通过财政支出等措施来实现社会保障,不能用农民的个人财产变相来代替自己履行社会保障的义务,正如杨立新先生所说:"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说到底属于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公民个人的责任,不能通过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而实现所谓的保障"。[1]一方面,国家在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投入本来就长期不足,另一方面,又通过机制土地抵押,使得农民不至于彻底丧失土地使用权,固然这保证了农民有一个最低的保障,但是,这不是社会保障,而是农民个人的财产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代价是农民财产权的严重受限和财产价值的严重贬损。为了获得稳定权,而使得农民丧失发展权,道理就和为了避开出现风险事故完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深思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干脆让农民放弃一切活动一样荒谬。[2]虽然在我国的现实状态是农民的土地仍然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代替功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的制度和国情导致的,并不能因为它存在就证明其合理性,更不能将这种事实状态混同于法律义务。农民土地并不具有法定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只是由于国家和社会没有尽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才使得农地被附加上一种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不能借口农地具有暂时的社会保障替代功能而强化农地与社会保障法律义务的联系,否则,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替代功能强调得过分,无异于否认国家和社会对农民社会保障所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因此,不能因为农村土地被强加的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而禁止农地抵押,这样的理论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2)禁止农地抵押反而威胁到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一方面,一直以来,由于历史而后国情的理由,我国农村土地细碎化、零碎化的现象很严重,连适度的规模经营都没有,更谈不上所谓的"土地兼并"了。而农地抵押不仅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解决土地零碎化的理由,提高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近年来,由于农村土地的产能和生产绩效偏低,以及农民外出打工等理由,耕地没办法吸引足够多的劳动力,农村常住人后越来越少,出现了农村土地被抛荒、撂荒以及宅基地荒置等现象,并且愈演愈烈,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特别是耕地的流失,最终威胁到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种植专业户、家庭农场等无田可耕与大量的耕地撂荒之间的矛盾、农民农业生产资本急缺与农民没能利用土地这些有价值的担保物进行抵押融资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突出的理由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终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禁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恰恰不利于耕地保护,会导致粮食的不安全。
(3)农民有足够的理性对土地抵押与否作出判断和选择,并为自己的决定买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不可否认,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农民也不例外,他们面对"土地抵不抵押,如何抵押,风险多大"等关乎切身利益的理由时,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谨慎考虑,最终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我国一直以来却秉承"父爱主义"的传统,事先就认定农民不能理性深思和判断,以保护的名义来禁止农地抵押,但其中,因国家的选择偏好、作为第三方的利益相关度不强、容易懈怠、缺乏责任追究等理由,使得国家对农民的保护往往事与愿违,相反地,很多时候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父爱之名,行剥夺之实。完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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