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从法律角度“人肉搜索”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由于互联网的扩张,使“人肉搜索”兴起发展,而伴“人肉搜索”带来侵犯权的理由,也逐渐社会热点。“人肉搜索”在短时间内,让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它所带来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侵犯公民隐私权,要有效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
关键词 人肉搜索 隐私权 侵权行为 制度完善
我国法律制度并非对“人肉搜索”没有规制性法规。无论是在私权领域,是公权力救济;无论是对个人的约束还是对网络服务商规定的义务都有相关规定对“人肉搜索”的限制。尤其是近些年来“人肉搜索”热度居高不下,立法部门也迅速作出反应,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陆续出台。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方面看,我国对“人肉搜索”的规制主要表现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法律制度开启的条件是以法律禁止性条件成就。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制度保护同《民法通则》立法思想一样,惩罚的是“人肉搜索”过程中行为人其他行为的违法情形,对“人肉搜索”行为本身侵犯当事人隐私造成的不利后果起到防止扩大作用,但我国法律本身并没有直接正面规定相关理由。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进行一些法律分析,希望对完善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规制“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有所助益。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其兴起的手法与特点网民认为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1.“人肉搜索”的主体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民并不是行为主体的全部,何一件网络事件的背后都有网络服务商的身影。
2.“人肉搜索”的行为体现
“人肉搜索”并非与其字面意思所指的那种行为方式,它是在传统信息模式的依托下网络这个平台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机器化的网络查询搜索为人性化的搜索模式,利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集结广大民众的力量,以达到找到某些事情的真相并展露给大众的目的。

(三)“人肉搜索”的危害

“人肉搜索”主要危害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公民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具有两个方面:第一,可知的排他性及制约性,个人享有私人信息不受他人泄露利用,这一信息包括人身与财产有关的一切信息。他人获得信息或外露信息应该有本人授权或本人知道而同意。第二,生活安宁不受干扰,侵犯。我国大的“人肉搜索”在网络大规模的互相交流过程中对善意或恶意的采集与暴露,这一行为侵犯的公民的隐私权。

二、“人肉搜索”中的侵权行为

(一)“人肉搜索”中的个人侵权方式

1.直接公开当事人隐私信息
行为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理由,行为人将所了解的当事人或与有关的第三人信息公开为众人所知,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利的侵犯。
2.转载当事人自己发布的信息
行为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开当事人已经公开的信息,但是在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就应当重新审视转载他人自己发布的信息的行为,当其符合隐私权的内容时,就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人肉搜索”中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不履行义务的侵权
2000年7月信息产业部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上网用户的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从此网络服务商应当为用户的信息保密,并建立相应的保密措施,从技术手段上加强保护,这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虽然近来网络服务商多提出免责声明,亦不能免责。
2.不作为的侵权
法律规定禁止网络服务商传播明显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对行为人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消除我国“人肉搜索”侵权的几点倡议

为有效规制“人肉搜索”带来的侵权,保护公民享有隐私权利,本文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从法律层面,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与个人隐私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证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有救济途径,也为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提供法律保障;细化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细节,明确规定在网络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相关义务,使网络行为有较明确的行为界限。
第二,公民个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合理应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理由。在现有法律制度不完的阶段,应理性认识权利之间的冲突理由,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在开发新型服务平台体系过程中理解现有的个人隐私保护立法精神意图,加快发展新型软件的同时也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用户提供实用的保护隐私权的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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