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及启示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资最有吸引力的国家,近年来,外资并购成为日益重要的对华直接投资形式,外资并购在带来国外领先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使我国本土产业面临严峻的挑战,给我国的产业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趋利避害,在外资并购中寻求开放与保护的最佳平衡点是各界关心的焦点。本文从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出发,结合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新规,以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为例,分析了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揭示了其对我国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外资并购;产业安全;风险管理

一、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符合国际惯例
为了有效保障本国的产业安全,通过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活动进行风险管理是一种国际惯例,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20世纪中后期已经相继建立了外资并购风险管理体制,例如,美国在1975年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该机构审核外国投资者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否会带来国家安全风险,为总统最终做出是否禁止某项并购的决策提供建议。加拿大于1973年颁布了《外国投资审查法》,设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局,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澳大利亚于1975年制定了《外国兼并控制法案》,由财政部下属的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执行。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外资并购风险管理起步很晚,2003年,商务部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反垄断法》,首次为涉嫌垄断的外资并购管理找到了法律依据;201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将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源于:论文大纲www.808so.com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制度,2011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审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风险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外资并购风险管理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几十年,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细化其中的具体内容,加强执行能力,要掌握适时适度的原则,既不能滥用,又不能不用,力争在实践中日臻完善。
2.保障国家的产业安全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客观上要求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自由配置,在此大背景下,国际直接投资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势头,其中,以跨国并购为主要投资方式。2010年,在全球1.12万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中,跨国并购的比例高达70%。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并购日益成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新趋势,在华外资的并购规模持续扩大,从2000年的20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140亿美元。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带来某些行业的生产效率上升,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创新,但另一方面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恶意收购、行业垄断等。由于外资并购的对象,大多都是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发展前景良好的龙头企业,一旦并购成功,势必减少该行业的企业数量,有可能形成行业垄断,对我国本土企业形成较大的冲击。另外,如果外资并购的对象涉及到敏感行业,则会危及到我国产业安全,如美国凯雷并购徐工的案例,就属于这一类型,我国商务部果断否决了这一并购是十分明智的做法。
因此,加强外资并购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产业安全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我国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1.国家安全的界定明确、操作程序详细规范
以加拿大为例,国家安全的界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能源和出口的影响。(2)加拿大人对加拿大企业的参与程度和重要性以及对加拿大企业所属的产业的参与程度和重要性。(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开发、产品革新等的影响。(4)投资对加拿大产业内部竞争的影响。(5)投资与加拿大的产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目标的一致性。(6)投资对于增强加拿大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无贡献。
加拿大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包括:通知、申报材料、审查、决定、实施等五个阶段。《加拿大投资法》对每个流程都做了详细规定。
2.各部门密切合作、运行机制全面高效
以美国为例,外资并购管理机构为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组织机构,美国对涉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几乎所有部门都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外国投资委员会当中,由财政部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其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国土长、商务部长、国务卿、美国贸易代表、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司法部长、能源部长、劳工部长、国家情报局长等[3],各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完备的协调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整个运行机制全面高效。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以加拿大为例,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主旨在于保持开放的投资环境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原则上,达到审查标准的外国投资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即被认为能为加拿大带来净收益,而决定是否具有净收益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加拿大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是相对宽松的,即: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对我国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启示

1.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的范围,深入细化操作程序
我国目前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以上规定仍显得过于笼统,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把各类影响因素囊括其中,同时,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提高执行力度。
2.应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起高效的运行机制
我国已经提出将要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说明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各部门合作的重要性,但是目前一切还处于规划准备阶段,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实际运行机制远未建立,今后,应该在建立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各部门合作,提高运行效率。
3.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政策,实现刚性与弹性的完美结合
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外资并购的形势瞬息万变,这就要求我国的外资并购风险管理政策不能一成不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适度地调整,在把握原则的基础上,要有灵活性,即:刚性与弹性要完美地结合。
综上所述,有效防范外资并购风险的关键在于完善的立法以及高效的执法,另外,要善于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一定要把握好对外资开放与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之间的关系,不能以产业安全为由排斥外资,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而是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与监督,最大限度地减轻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曾智慧.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概述[J].商品与质量,2011(1).
钟贵.加拿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0(2).
[3]罗猛,张社.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特征[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2).
注:本文系济南大学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1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乔颖(1973—),女,山东淄博人,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济南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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