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依据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运用领域越来越广,互联网也早已深入到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世界因为网络的不断发展而联系得更加紧密,信息的交流也更加方便快捷。但在网络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中所涉及的、企业信息、国家信息等都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是人们需要面对的现实理由,文章结合国内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分析我国法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完善给予一些倡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企业商业信息、国家机密性文件的保护上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国在对网络个人隐私理由的保护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隐私权法律法规,只是将隐私权划分到名誉权中。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立法机关修订颁布相关的法律法条,使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保护,维护网络世界的隐私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建立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来说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条规给隐私权做出十分明晰的解释,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同时,因为隐私权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导致很多人对隐私权的定义并不太清楚。大多数人认为,隐私权只是保护安全,不被他人运用非法的手段所获知、利用以及公开的人身权利。但是并不知道隐私权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涉及的内容是个人最真实、最隐私的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会造成公民无法安宁地生活、个人的信息得不到保密。个人隐私安全影响着公民生活、工作等一切活动,所以隐私权的保护是对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保护。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理由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据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的责任。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亟需解决的理由。目前,网络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中是依靠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间接实现的,所以法律上对隐私权保护手段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络上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政府机关信息的监听现象较严重(近期,国际上炒得沸沸扬扬的美国斯若登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机构监听公民通信所引发的公共事件),而在网络监听中商业机密非法获取是最为突出的侵权行为。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才能实现社会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信息等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理由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目前状况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修改稿)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理由或某一类别的理由,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理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据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纵观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不少法律条文中出现有关“隐私”的字样,但是依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规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都是以间接的形式给予保护。我国在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条规作为依据,但是细节太粗糙,操作起来也十分困难。所以现在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由,就是没有详细的法律条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并且对于我国的网民来说,法律中既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条文,也没有传统的隐私权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规范化的保护。

三、结合发达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一)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理由就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理由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这些数据库后,对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遭到,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理由。

(二)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互联网发展以来,美国作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源地,同时又是隐私权的发源地,也是全世界最早意识到网络世界中存在隐私泄露理由的国家。早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华伦和兰代斯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中主张他人权利不得干涉,使得隐私权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从“隐私权”概念提出迄今已经历一百多年,美国对隐私权法的规定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不仅在美国《宪法》中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在《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电视隐私保护法案》、《电话用户保护法案》、《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法与隐私保护法》等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曾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从美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就目前而言,相对于信息服务业的高速发展,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规还是显得有些不足。但是美国在自身法律条款有限的情况下,在各个行业中采取了自律的形式对用户的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如TRUSTe、BBBon-line、Webtrust等比较有名的网络认证机构,它们对网络商家或企业实行监控认证,让网络用户能够识别出哪些网络组织是安全合法的网站。
而欧盟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中,是将隐私权视为人权看待的。欧盟各国利用经济技术上的优势,避开了因为重点保护个人隐私的理由而影响信息交流、网络产业的发展。又因为欧盟是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组织,所以很多国家都要向欧盟输出信息,这些信息中不可避开地会出现有关个人隐私的理由,所以导致想要从欧盟输出资料的国家必须在各国的立法制度上向欧盟靠拢,这也大大增强了欧盟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三)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我国应该在构建网络隐私体系中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规章,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发展,使我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基本上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滞后的隐私权法规和立法部门在法律制定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从电子电信服务商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没有完整的法律作为依靠,使得企业在发展建设中担心其营销策略的制定会触犯到国家法律法规。随着网络用户的隐私自我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规情况下,建立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更能符合我国目前的网络形势。通过借鉴美国进行网络隐私认证,将网站实行安全认证方便大家识别。同时采用技术保护模式如传统的OPT OUT/OPT IN模式,只有在用户按下OPT IN时电子电信服务业才能对用户的进行征用。加强行业自律能够推动各个商业网站、服务性网站制定出台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虽然没有统一和强制的法律条规,但是依然可以起到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作用。而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上,我国应借鉴美国宪法中的立法模式,通过普通性立法、网络隐私专项立法、其他专门法中涉及网络隐私权利的特别规定,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四、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得多彩多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为新世纪的信息产物,所呈现出来的形式特点与传统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因此为了利用好网络技术和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就要不断地完善国家的法律条规,使用户私人信息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管,秦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理论与探索,2006(28)
[2]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保护法[N].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3]曾尔怒,董宇昕.美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N].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06)
[4]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
[5]肖仕龙.论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M].重庆大学,2011.
[作者简介]程春林(1968—),男,江苏响水人,响水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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