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借贷农村民间借贷在推动农村经济进展中有着理由及倡议一般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现象比较普遍,民间借贷活动既有地方特色,又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发展之外的重要补充力量,为维持农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受到现实制度制约,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在对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常桥村民间借贷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和分析,希望借此以探索推进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很多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及其功能长期缺失,人们多数靠民间借贷来满足家庭主要的融资需求。人们通过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家庭的生活质量与收入水平。本文结合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245户农民家庭的调研数据资料,对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一、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在接受调查的245户农民家庭中,有231户农民家庭将其存款放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中45户农民家庭将闲置的部分资金用于放贷;在借款方面,有15户农民家庭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过贷款,有65户家庭运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获得贷款,还有一小部分农民家庭通过亲戚、朋友获得无利息的小额借款。我们发现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数量多、数额较小

在调查的245户农民家庭中,有44.9%的农民家庭有民间借贷行为,这足以证明常桥村民间借贷活动时比较活跃的。在这些借贷活动中,就借贷金额而言,1万元以下的占58%,1万元-2万元的占36%,2万元以上的却只占6%。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数额较小。

(二)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熟人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

常桥村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熟人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这一比例高达71.5%,有的是借款人直接与亲戚朋友交涉,有的则是借款人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与贷款人进行交涉。这表明,熟人尤其是亲戚朋友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对象。这一借贷对象的分布特征有利于解决民间借贷活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三)民间借贷以短期为主,利率也比较灵活

常桥村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集中在一年以下,占68.5%,1年-2年的占26.2%,3年以上的占5.3%。由于民间借贷的借款对象主要发生在熟人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因此借款的利率大多是随行就市,或者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而定。还款期限长的,中间遇到利率的调整,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四)民间借贷的赖账率很低

常桥村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熟人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借贷双方都是彼此了解或熟悉的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也比较了解,贷款资金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民间借贷的还款风险比较小。

二、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在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调查研究显示,常桥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偏高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通常借贷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行业盈利状况以及地区融资传统利率水平而定,一般会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当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不够宽松,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会相对偏高。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建设银行,贷款年利率在5.6%-6.55%,而常桥村民间借贷的贷款年利率大多数在20%-30%,有的甚至高达40%。过高的贷款利息造成了农民还款难,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增添了负担。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增大

一些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操作不规范,无借据、无担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当借款人履约困难、诚信丧失时,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即使诉诸于司法机关能够胜诉,但执行起来极为困难,或者借款人逃之夭夭,或者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借款抵押物市值下降,都给债权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当前,民摘自:毕业论文格式下载www.808so.com
间借贷中借贷一方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外出躲债下落不明的情况开始增多,不少人借款人本着“还不了,则拖;拖不了,则躲;躲不了,则跑”的应对策略,赖账事件时有发生。河南省修武县常桥村民间借贷,借款人时常不能按时还款,属于违约事件,不容忽视。

(三)民间借贷的监管失调

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熟人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很少有第三方担保或者介入,所以,在签订相关手续的时候,无法办到手续健全,权责明确,大多凭借的是相互之间的信任。国家目前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无法顺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机关也无法很好的进行监督和管理,最终造成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形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不利于调控政策的正确制定。

(四)民间借贷的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然在一些部门法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但是我国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民间借贷行为需要有法可依,切实地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发展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建议

常桥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以下规范发展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调控民间借贷利率

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可以在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借贷利率。这样就可以抑制民间借贷利率的恶性增长,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利率畸高的情况,但是只能达到治标的效果,只有逐渐放宽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政策限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利率畸高的问题。

(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有时候甚至约定不明,出借人往往面临着借款难以收回或者延迟收回的巨大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出借人应该让借款人出具约定明确、内容详尽的借据,使民间借贷合同化,代替民间借贷双方的“口头约定”方式。出借人还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但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另外,出借人应考虑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属于高风险借款,谨防非法集资。再者,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

(三)加强民间借贷监管

我国可以在各个地区建立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全方位了解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和利率定价,对高风险民间借贷行为及时发出预警,降低民间借贷信用风险,规范民间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民间借贷信息点的设置密度,全面、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全面分析民间借贷的社会效果,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四)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对民间借贷来说,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首先,我国法律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赋予合法地位;其次,还应当就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立法,从而保护民事主体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由,也保障民间借贷的有序化;最后还应当加大对公众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起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真正使民间借贷走上合法有序的发展道路。
作者简介:石彩艳(1989—),女,河南焦作人,大学本科,学士,现就读于长春工业大学2009级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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