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行性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可行性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国内不断发生的大小地震把人们对于保险业保障功能的期望与遗憾摆在了台面上。目前,我国地震世灾保险制度缺乏完善性,加上基础数据不完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我国地震世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这里该文主要针对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可行性进行了简单分析与探讨。
随着近几年来自然灾害的连接不断,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极为惨重的。我国历来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于政府补贴,严重忽视了商业保险的关键作用。因此,随着地震灾害的发生,我国巨大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因此,对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可行性分析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干旱、洪涝、地震危害最大。灾害发生率高、强度大、损失严重,加上时空分布较为广泛,灾害的地域性比较明显。特别是从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从2008年南方爆发的冰雪灾害、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以及台风、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频发,使得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政府补贴,虽然随着近几年来商业险和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地震险中,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只是占据微弱的一小部分。比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所带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500多亿元,而从商业险中获得的赔偿仅仅占到18亿元,而国外因巨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的经济赔偿可以达到50%以上,总体上讲,我国巨灾损失赔偿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水平。
另外,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型风险处理手段,可以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巨灾风险的投保人集中起来,通过保费收取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起巨灾保险基金,降低风险损失。目前国际上对于巨灾保险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规定,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政策,加上各国经济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的不同,所以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是从我国现有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来分析,其缺乏完善性,比如基础数据不完备,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巨灾保险管理体系跟不上社会的需要。比如随之发生的四川芦山7.0级地震灾害,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巨大灾保险制度。
近几年,我国地震灾害可谓是连接不断,为我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以这次的四川芦山7.0级地震灾害为例,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3月23日15时,四川省共有48家保险公司,预计赔付14295.83万元,已赔付1373.83万元。其中24家财险公司预计赔付13899.9万元,已赔付1273.73万元;24家人身险公司预计赔付395.93万元,已赔付100.1万元。而且随着震后余震的不断,此次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处于变化之中,根据业内专家预测,其损失总额将会达到百亿级左右。而国家的财政赔偿相对于百亿元的经济损失而言,就显得杯水车薪。为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经济背景下,在我国保险制度中,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的巨灾保险及其制度的完善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大体上讲,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存在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制度层面的限制。我国的地震巨灾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体系尚不完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漏洞也较多,极易缺乏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研究调查发现,虽然我国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积极鼓励市场推行巨灾保险,加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法制化道路中,但是,从目前市场上的发展现状来分析,仍旧缺乏有关于巨灾保险的各种险种。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地震巨灾的处理,与此同时,政府在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下,使保险公司至今所设立出的有限的险种缺乏公正性,影响工程地震巨灾保险与国家直接管理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比如:虽然一些企业制定了相关的险种,但是却没有相关的责任人来执行和落实,这就致使巨灾保险缺少制度的规范性,执行力达不到预期要求。
地理环境的影响。由于我国是国土资源面积较大,加上地形多样,导致巨灾保险控制和风险融资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加上,地震作为一种特磊自然灾害,地震的发生不可知,而且具有不可预防性,导致风险结构复杂,带来损失巨大。但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目前缺乏巨灾保险覆盖面与承保能力之间作出一个正确的权衡,不仅不能够保证我国广大民众的保险费的收入,更加不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风险保障,这也是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所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
经济水平的限制。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中,由于受到经济水平的限制,国家投资不足,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比如:在地震发生后,我国采用大多为自愿投保的方式,主要以非强制保险为主,但是由于地震的间隔期较长,地震发生概率与投保率之间极有可能会发生逆向变化,一旦发生地震,投保率就会迅速上升,之后,便会出现逐渐下滑趋势,甚至于在地震发生前跌至低谷时期,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
总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以及制度层面的构建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对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个新发展起来的事物,总是不完善的,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我国地震巨灾保险过程虽然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体系尚不成熟,为此,针对其中的弊端,我们决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处理,具体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模式。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先后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如美国地震保险、洪水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以及台湾地震保险等,这些保险制度都是以单项巨灾保险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而西班牙则主要是建立起台风、地震、洪水等综合性巨灾保险。一般而言,中国台湾、日本以及土耳其三地都处于地震多发地带,因此,其主要实施的单项巨灾保险制度,但是对于美国而言,其国土面积较大,因此,其所面临的巨灾风险种类也相对较多,而且区域分布明显,我国则与美国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地震、台风、洪涝是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加上发生区域各不相同,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单项巨灾险种,而对于保险费率,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级别,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微调。
巨灾保险的法律环境。采用专项型立法模式。巨灾保险相对于一般的保险而言,具源于:职称论文www.808so.com
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给予有效的支持,为此,必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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