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海上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凭单放货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只要提单不退出历史舞台,凭单放货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坚持的原则。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来法律的规制,表现于两个,一是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另一是基于提单本身的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属性。无单放货无疑是违法,但是在航运实践中却大量存在,一味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从提单的本质属性出发,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是可转让运输单证和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主要区别,因此二者在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免除的情形上是不同的。现实中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主要是指记名提单,记名提单的唯一特性是它的不可转让,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时候已经将收货人确定,并且不能变更,因此它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完全可以确认收货人的身份放货而不是凭记名提单放货。记名提单下,承运入可以免除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货物控制权来完善记名提单的货物交付问题。可转让运输单证可以转让,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并不知道提单的流转,因此在交付货物的时候承运人只有提单才能确定收货人的身份,因此赋予可转让运输单证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表现为:转让提单即意味着提单项下货物的转让。将无单放货在货物运输阶段的性质定义为法定之债,最提单的作用和功能,在可转让运输单证下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免除,也是基于提单本身的属性和运输合同的规定。《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最新成果,是其中关于货物交付的规定,规定了承运人该如何交付货物,是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免除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不管《鹿特丹规则》能否实施,它的一些规定对提单制度来讲变革性的,于完善提单制度。关键词:无单放货论文承运人论文记名提单论文可转让运输单证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8

一、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及其无单放货的原因8-13

(一) 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的来源8-10

(二) 凭单放货的10-11

(三) 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11-13

二、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免除13-21

(一) 记名提单的性质14-17

(二) 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免除17-19

(三) 货物控制权的引入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补充19-21

三、可转让运输单证下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免除21-31

(一) 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性质21-25

(二)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免除的情形及条件25-28

(三) 提单加保函的提货方式的存在及发展28-31

四、对《鹿特丹规则》中货物交付规定的评价31-37

(一)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背景31

(二) 《鹿特丹规则》对于凭单放货的突破31-33

(三) 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33-37

结语37-38
参考文献38-42
后记42
名提单的唯一特性是它的不可转让,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时候已经将收货人确定,并且不能变更,因此它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完全可以确认收货人的身份放货而不是凭记名提单放货。记名提单下,承运入可以免除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货物控制权来完善记名提单的货物交付问题。可转让运输单证可以转让,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并不知道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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