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焦点问题与涉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入了实质攻坚阶段,但还面临着诸多困境。文章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涉税处理和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提出了对策性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改进措施
2011年3月,在十一届四次全会上温家宝指出“要不断的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合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断优化税率结构,进而达到减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目的。同时要有效的调节高收入群体,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为此,本文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税焦点问题和涉税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焦点问题与涉税处理

(一)分类课税模式欠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的个人收入来源进行了区分,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进行缴税,这种方法对税务机构来说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但不能全面有效的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情况。例如,如果购买彩票获得了1万元,按现个人所税法规定应该按照“偶然所得”征税,需要交纳2000元税款,如果是按照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应该按照征税适用40%税率应纳税款为2900元,若是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有加成征收的规定,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2500元。同样的收入因为税收的单独分类造成了纳税人不同的税务负担。同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充分考虑到家庭的整体经济状况。

(二)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通过了列举的方法来进行纳税范围的划定,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导致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造成税收流失。例如,有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由于税务征收和稽查对实物发放管理难度较大,导致难以对实物发放征税。有的企业擅自发放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或以业务需要为目的,帮助职工进行费用的报销和费用的承担,甚至有的企业还通过设置“小金库”的形式来变现给职工发放福利,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账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进行税额级次设计时候,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累进档次偏多。如果按照个人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由于级次过多,虽然是进行了不同税额的划分,体现了细化的公平,但由于计算比较繁琐,而且税率档次多,不容易进行收入的调节,反而导致不公平,更不利于税务机关行政效能的提高。目前,我国对违反税法的处罚面不广,偷税漏税不容易被处罚,将导致纳税人在违法成本不高的驱动下,进行偷税漏税。同时我国不同个人所得税率并不统一,个人生产经营按照5级纳税,工资薪金按照七级纳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这样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公平和效率问题。

二、对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措施思考

(一)调整累进税率级数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怎样写论文www.808so.com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建议将现在实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范围压缩,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可合并为一档,税率统一为10%,5000至10000元区间税率统一为15%,10000至20000元区间税率统一为20%,20000至40000元区间税率统一为25%, 40000元以上税率为35%。将最高税率由45%降为35%,这种划分方法既和国际通常划分方法一致,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工薪一族的税收负担。同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加成征收,其实际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20%的名义税率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具有同一性质,实行统一税率,可以充分体现纳税的效率和公平优先原则,同时体现了我们对知识的尊重。

(二)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

从我国家庭现状来看,还应该区分家庭子女是否完全是家庭成员的概念,应看子女是否有固定收入或根据婚姻状况加以区分。符合我国老龄化社会背景与重视家庭的传统文化。其优点一是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调节收入的功能对家庭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并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二是充分体现了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通过财产转让以及租赁所得来进行权属的划分。三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还应充分附加的扣除。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对配套措施要求也很高,需要了解家庭所有财产,这其中就包括了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以及储蓄实名制等,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操作难度。同时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应与社会保障政策相互补充,从而在减少供养者的支出和增加被供养者的收入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以利于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有助于减少由于家庭人口结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不公平现象。

(三)考虑某些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我国虽然暂时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从税法角度该所得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纳税项目存在,与之同样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却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显失公平。但现阶段,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已经成为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金融工具,其支持国家建设的功能已经逐步弱化,所以应该将该类减免政策取消,归类统一到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项目下。二是对一些非国际互惠性的对外优惠应予以压减。我国在2008年将内外资所得税进行统一税率,新所得税法的施行宣告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结束,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的扣除的减免优惠显然不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双轨制”的继续,如果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也应该取消这方面的减免除,以实现税负公平和增强普通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谭楚玲.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中国商界,2008.
刘尚希,应亚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J].税务研究,2009.
作者简介:廖丽明(1975-),女,汉族,本科,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陈岑)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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