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涉税司法会计若干理由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涉税司法会计是在司法会计的基础上一个新拓展、新方向。本文对涉税司法会计若干理由进行探讨,希望对涉税司法会计发展提供基础理论支撑。
关键词:司法会计 涉税司法会计 理由

一、涉税司法会计的界定

涉税司法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之一,是司法会计在税务相关领域的拓展应用。对司法会计的界定有赖于对涉税司法会计的理解。司法会计包括两个重要的领域,既包括诉讼调查会计,又包括诉讼证据会计。诉讼调查会计是以会计学和法学为学科背景,运用某种方式(该方式既便于理解又能准确地支撑所提出和分析的会计理由)的会计专业化的调查技能,遵循和应用相关法律,为取得相关的法律审判证据而进行的侦查、调查、检验、验证、函证与鉴定,以适应法庭审判的需要。涉税司法会计所提供的涉税会计分析是税务法院讨论、争辩和确定最后解决税务诉讼纠纷的基础。诉讼证据会计是在现存或未决诉讼的案件中,提供会计的实质性帮助,其重在处理关于经济损失的量化理由,典型的涉税诉讼证据会计就是因逃税所导致的税收损失证据链。
涉税司法会计是对司法会计实践的认知的又一个新的飞跃,是税务在司法会计领域应用新领域,毕竟涉税司法会计和通常所说的司法会计还有一定差别。一方面是会计和税法仍不可避开的存在着许多差别。这一方面是由税法的确定性原则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财务会计的信息披露职能与税法维护国家税收职能的不同目的所决定的,这种差别短期内不可能消失。另外会计和税务和而不同,税务会计也是同当前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三大分支之一。因此,涉税司法会计是对司法会计的进一步细化和专业化,是跨学科应用的新领域。

二、涉税司法会计的结构

(一)涉税司法会计的法律环境

涉税司法会计结构的逻辑起点是涉税司法会计的法律环境,因为法律环境是影响涉税司法会计建立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法律环境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司法会计部门所在国度的法律环境。我国的法规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性规章构成:我国的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我国的法规体系是我国涉税司法会计的依据,其决定和制约涉税司法会计所提供的调查取证、认定涉税犯罪、函证检验、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

(二)涉税司法会计的定性定职

1、涉税司法会计的定性
涉税司法会计定性要解决的理由是涉税司法会计的性质,即涉税司法会计是什么。涉税司法会计是运用法学、会计学、税收学、审计学、统计学、信息技术等学科的理论与策略,在涉税诉讼中发现、收集、固定涉税会计资料证据,检验、鉴定和审查涉税会计资料证据,并整合会计、审计、税务业务和调查技能,为税务法院判决提供法律证据和专家意见的职业实践活动。
2、涉税司法会计的定职
涉税司法会计定职要说明的理由是涉税司法会计的能力,即涉税司法会计能干什么。涉税司法会计具有调查和鉴定两个职能。涉税司法会计调查是通过运用专业化调查技能,发现、收集、识别与税务诉讼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并查明涉税会计事实的真相,以固定审判证据的诉讼的活动。涉税司法会计鉴定是以涉税司法会计调查为基础,鉴别和证明涉税会计证据与案件定性的相关程度,分析和明确涉税会计处理结果与案件性质的关系,并提出涉税会计专家鉴定的结论。

(三)涉税司法会计的任务类别及策略

涉税司法会计涉及众多专业领域的调查,跨越许多不同的行业。这些领域不仅包括财税分析与侦查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税收筹划服务,还有助于税务诉讼案件实际而深入的分析,该分析能揭示出相关理由的定性认识和量化标准。比如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罪。通过涉税司法会计来准确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从而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罪与非罪,以及量刑标准,规范涉税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司法会计可受聘于区域和当地经济侦查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用严谨的专业方式,提出有客观、独立、公正的涉税司法会计证据。尤其是对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犯罪案件,通常要详细分析涉税会计交易轨迹,从质量度三个不同维度认知涉税会计理由。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要求涉税司法会计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做出专业的职业判断。
涉税司法会计的每一种任务都是独特的,据此,所采用的实际策略和完成的程序是具体的。然而,一般而言,涉税司法会计的程序应包括以下详细步骤:接受委托、制定计划、完成初始调查、获取把关证据和完成分析。接受委托有助于获取对重要事实的切入点和理解将要面对的涉税司法会计理由。在我国委托人的主要延伸方向除公、检、法等部门之外,还应向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制定计划,由接触委托人所获得的信息,设定将要达到的目标,并运用策略学完成这些目标。完成初始调查,在于获得相关证据。通过获取必要的文件,为支撑或提供帮助,便于理解涉税会计理由。获取相关证据,针对案件的实质,可能包括安放涉税文件、涉税经济信息、个人或公司及其他某一涉税事件发生的引入外部专家证明。获取相关证据所完成的实际分析可能依赖于任务的实质。

(四)涉税司法会计的主体及特征

涉税司法会计的主体是指提供涉税司法会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涉税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其人员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至少同时拥有律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相关高级职称资格),其通常受聘所完成的是涉税专业理由。有能力的涉税司法会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求知欲;坚持不懈;创造力;自主裁决;组织能力;信心;正确的职业判断。涉税司法会计所考虑的选择是开放的,既能细微难察的细节,又能发现大的画面与背景;不仅能有效地倾听,而且能清晰简明地交流与沟通。涉税司法会计人员所提供的帮助,在减少总成本和最大化利益方面可能是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于朝等.司法会计学概论[M].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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