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液化石油气瓶监督管理与检验检测

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松原市实际,浅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监督管理与检验检测。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督管理;检验检测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与正确使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质量。目前,松原地区居民、外来人员和商业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万余只,已经达到报废或临界报废的气瓶近万只。大量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仅由气瓶充装单位独自完成存在很大理由,给气瓶安全监管造成较大困难,也为气瓶安全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对于完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报废气瓶的更新置换
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气瓶综合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做好液化气瓶的报废更新工作,推行“一户一瓶”建卡登记制度。周密计划,预防和杜绝报废气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气瓶充装单位可以在站内设置空、重瓶换瓶服务人员,使之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换瓶,并应加强换瓶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换瓶服务质量。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在站外设置换瓶站点或换瓶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充装单位换瓶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换瓶人员持证上岗,所换气瓶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安全使用气瓶的意识。松原市政府、安监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气瓶报废更新置换工作的认识,做到顾大局、识大体,积极配合政府和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和居动”的良好局面。
2 切实提升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水平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行为属国家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充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消费者使用不当,轻者短斤少量,掺杂使假,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重者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松原市分布区域广、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信息化手段,易导致事故频发。根据国务院《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精神,我市应加快推进物联网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切实提升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等安全理由,极大地提高气瓶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遏制与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在市区的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中,一并采取气瓶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安装应用,预防和杜绝气瓶充装、销售过程中残杂使假、缺斤少量、分瓶倒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安全隐患。
3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单位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责任主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且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气瓶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应当携带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证书等技术资料;
(2)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物联网信息技术管理;
(3)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物联网信息技术管理电子标签,张贴警示标签,瓶体整洁;
(5)无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液化石油气消费者提供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实施物联网信息技术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和安全管理。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电子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送交盟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4 检验检测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予报废。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员》培训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外观检查、水压试验、阀座检验、壁厚测定、瓶阀检验及气密性检验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2)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可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3)对受检验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5结束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经常性的现场安全监察,发现气瓶充装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充装和使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充装单位制定操作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督促充装单位适时进行应急演练,切实加强和提高充装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转。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李长江.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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