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加罗法洛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是刑事人类学派创立者之一,也是实证主义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加罗法洛将实证策略应用到犯罪学的研究,除此之外他还在著作《犯罪学》中提出了自然犯罪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人的特征与分类进行了全新的论述。《犯罪学》一书系统地阐述了犯罪学的原理体系,构建了犯罪学最初的学科框架,此书的出版也标志着犯罪学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关键词]实证;自然犯罪;犯罪人;刑罚功能

一、加罗法洛与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是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学派,是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统称。该学派的代表人物除加罗法洛外还有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菲利。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理由的研究的欠缺和当时犯罪策略的乏力而产生的。[1]在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前,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学界占有重要地位。但在19世纪后半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开始像垄断资本主义开始过渡,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化、社会治安明显恶化、犯罪率持续上升、青少年犯罪比例大幅增加。而古典学派将犯罪和犯罪人抽象化理解,其构建的刑法理论难以针对犯罪人的特殊之处采取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措施。所以在犯罪率持续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说及观点已经不能够地解释这一理由产生的根源;其一贯倡导的罪行均衡原则在解决惯犯、累犯理由上也已经变得无能为力。也是在这一时期,科学技术取得了迅速发展,自然科学实证的研究策略对于法学特别是刑法学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刑事实证学派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加罗法洛认为意欲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挖掘犯罪的真实理由、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以及在此基础上找到治理犯罪的最佳策略,必须将科学的研究策略——实证的策略,引入到犯罪学的研究中来。当时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本就不曾考虑刑罚的种类、期限以及它与犯罪性质以及犯罪人本性的关系以及对于社会方位以及犯罪人的改造究竟有多少作用。他对这种抽象的刑罚观进行了批判,并提出犯罪是一种呈现出不同形式且根据个人情况而变化的社会疾病的观点。他认为必须从一开始就确立是否存在能够消除犯罪的刑罚,如果存在又该用什么样的方式使用这种刑罚。而研究这些理由都必须用试验才能确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理论变得徒劳无益。[2]

二、自然犯罪理论

(一)产生背景

在实证学派诞生之前,古典学派是历史悠久并且拥有广大影响力的刑法学派。古典学派将犯罪与刑罚均建立在行为的基础上。认为人类犯罪的理由是因为“自由意志”,即一个人有自由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而当他选择去做的事情触犯了刑法,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在古典学派论述体系中“无论是刑法原则论,犯罪论还是刑罚论都是以犯罪行为为主线形成的,犯罪行为构成其第一块基石”。[3]古典学派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人道主义思想否定了欧洲传统封建法律的不平等性、干涉性以及残酷性,恰好反映了欧洲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所以古典学派的理论和观点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推行。
然而时间进入到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社会从前期的自由竞争逐步向垄断发展,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城市人口大规模增加,由此带来的失业,社会治安一系列理由也愈发严重。当古典学派犯罪理论发展到顶峰时,另一方面这个国家却存在着过去从未出现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和不光彩状况。[4]人们意识到刑法客观主义并不是在任何历史背景下都能解决所有犯罪理由的良方,作为一种统治策略和法律技巧,它的作用只有在相对平稳,缓和的历史背景下才能很好地发挥。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学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5]

(二)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

在19世纪后半期,犯罪学家们开始逐渐利用自然科学实证的研究策略研究犯罪人,如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归入到人类学遗传的角度去研究等。加罗法洛试图用一种科学的实证的方式,用多方面的科学知识对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使得同样的一种行为在同一时期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同样的评价。于是,加罗法洛在他的著作《犯罪学》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与法定犯罪相区别。
加罗法洛对组成道德各种情感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包括:宗教情感、爱国情感、仁慈、怜悯、仁慈、正直,其中怜悯和正直是最基本的道德情感。怜悯感是人类社会中一种广泛存在的情感,它来源于我们对于自己同胞的同情与仁爱,所以怜悯是一种利己主义情感,但是当怜悯的对象是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时,怜悯就成为了一种利他情感。而在所有利他主义情感中,正直最被加罗法洛所看重,他认为正义感是最能表现一个人利他本能的情感。因此,加罗法洛总结出凡是触犯怜悯和正直这两种人类道德最基本情感的行为便是犯罪。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的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有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政治这样两种基本的利他情感的伤害,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是在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程度来看的。我们可以准确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成为自然犯罪。[6]

(三)犯罪分类

根据被侵犯和伤害的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的不同,加罗法洛又将犯罪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伤害怜悯感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为自己私利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他人直接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第二类是伤害正直感的犯罪,包括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如抢劫、抢夺;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财产的行为,如诈骗;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以及合法权利的行为,如伪证。
从以上的举例不难看出,这种按照被伤害的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分类出的犯罪种类,实际上将犯罪划分了两种:即侵犯人身的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但这种划分犯罪的方式不能穷尽所有的犯罪种类;作为划分标准的道德情感本身之间就没有明确的界限,一般人很难区分;除此之外,道德情感毕竟是人类社会长期积累下来的感情因素,难以用言语或者文字对其下定义或者做出解释,若采用它作为划分标准,那么很多犯罪便不能得到文字上的规范与限制,很难仅仅凭借不具有稳定性的道德思想去长期约束人类的行为,这就为预防和治理犯罪带来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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