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慈善施乐会如何玩转法律无间道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金华市慈善总会施乐会是一家经过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宣称是“全球首家全透明化网络爱心平台,能确保每笔善款公开、透明、直接、即时、全额到达求助人手中”。截至2014年11月12日,其数据显示,为求助者累计募集资金超过1.03亿元,帮助家庭4.9万余个。然而,正是这样一家号称“全额到达求助人手中”的慈善组织,却因“置顶费”陷入舆论漩涡。
据媒体报道,施乐会通常会要求求助者向网站交纳“置顶费”,金额从1000元至几千元不等,分次交纳。在求助帖子“置顶”期间所获得的捐助,全部归求助人所有。然而来自成都的李正勇为挽救患白血病的儿子在该网站求助所得的3万元善款,却有1.6万元被以“置顶费”的名义打回施乐会;刘苍龙8岁女儿患高位截瘫,在施乐会网站两次求助,募集到的10余万元善款,除掉“置顶费”后,真正到他手上的不到1万元。
在回应“置顶费”质疑时,施乐会网站负责人称,没有谁规慈善一定是无偿的,他们运营成本高,收取的置顶费主要用于网站推广与营运,还有人工、房租、水电等,他们就是一个“输血型”机构,靠外界支持才营运至今。这种回应,给公众一种“艰苦经营,施乐行善”的感觉,果真如此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条例第29条第3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均作出相同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由此可知,施乐会作为一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能将捐赠款项挪作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以外之用是有法可循的。但是,按其求助帖“置顶费”的支付比例,一笔10万元的捐赠,“置顶费”高达9万余元,求助人只获得1万元左右的捐赠。即便施乐会的网站营运及其他开支需要支付成本,可单个求助的提取比例已高达90%,如此高昂的成本营运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公众因而质疑其中存在营利行为,不无道理。
这类慈善社会团体的营运成本究竟是由求助人承担还是从捐赠款项中抽取适当比例?目前确实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但这不妨碍我们作出符合常识的理解:社会团体本就属非营利性组织,假定每年的营运成本只有100万元,而收取的营运费用却远远超过了100万,超出部分显然涉嫌违反社会团体不能营利的禁止性规定。何况,根据前述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营运成本,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施乐会的理由是:既不向社会公布每年的营运成本,也不公布收取的费用总额,而是一副“不是我施乐会强求,而是求助人自愿支付置顶费,你管不着”的流氓样。
值得反思的是,浙江金华市的有关主管部门为何对这种变相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与责令整改?施乐会在金华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营运长达7年之久,过程中屡受投诉与质疑,换着马甲违规收取求助人的费用,主管部门却装聋作哑,着实让人费解。
每当谈到公益慈善组织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违规营运的时候,我们习惯性去寻找法律的规定,并在反复论证中推导出由于法律滞后,对这类违规行为无法管制的结论。这看似正确,但是,不是任何一项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才能管理与规制。其中,行政主管部门似乎忘记了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职责。该管的不管或者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管得很严格,甚至滥用职权也在所不惜,这种错位与犯迷糊的行政管理思维,是该到彻底纠正的时候了。偿的,他们运营成本高,收取的置顶费主要用于网站推广与营运,还有人工、房租、水电等,他们就是一个“输血型”机构,靠外界支持才营运至今。这种回应,给公众一种“艰苦经营,施乐行善”的感觉,果真如此吗?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条例第29条第3款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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