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理由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复杂,管理范围模糊,管理目的也不大一致。尤其是大量二级学院以及私立大学的出现,更使得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双策略律关系的不对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学校一方面在强调自身管理职能的同时,常常忽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对学生则片面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漠视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权利;高校管理
近十几年,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急剧上升,管理工作日益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也面对着新的挑战。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人员需要转变管理思路,要求在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以学生权利为本,依法治校。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常见法律理由

观察目前高校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高等院校学生的管理实践,我们发现高校管理有以下几个常见的法律理由。

(一)侵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倡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发放、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理由。如有些高校规定,有、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书或学位证书等等。发生在招生阶段的侵犯受教育权案件主要表现为招生学校未按照有关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生,致使本应入学受教育的学生失去入学权的案件。发生在学籍管理当中的侵犯受教育权案件主要表现为高校违反有关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将学生开除学籍,使其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还表现为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设课程、配备师资、教学硬件设施不达标等。

(二)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的制约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和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例如高校辅导员扣押、拆看学生私人信件,高校泄露学生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等私人信息,学生管理人员传播学生个人隐私等行为都涉嫌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如近些年经常发生入学通知书和银行信用卡同时到学生手中的理由。①

(三)侵犯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是指以财产权为侵权客体的侵权行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是违法收费,例如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考试费和军训费等各种费用;第二是违法罚款,例如向违反校纪、班规的学生进行罚款;第三是奖学金助学金发放中的侵权,例如学校将学生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予以扣发,侵犯了《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学生有获得以上经济资助的权利;第四是违法没收。很多高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会经常将学生宿舍中的热水器、电饭锅予以没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财产的限制或者剥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实行。高校不能仅凭学校的宿舍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需要,就对学生的合法财产进行没收。

(四)程序不正当

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中涉及违纪处理的程序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学生的程序性权利难以保障。这成为高校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理由,是大学生最不满意、引发纠纷最多的一个理由。根据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任何人在被限制或者剥夺权利的时候,必须给予他陈述、申辩和说明理由的机会。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学校在对田永因为考试舞弊做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退学手续,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安排教学活动直到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然而,学校在田临近毕业时通知田所在系不能颁发、学位证和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也没有给田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不颁发和学位证等行为也必定是违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法的。高校应当在大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也引入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以便于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给学生辩护的机会,使学生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有知悉的权利。同时,可以把处理的过程化为教育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和法制意识。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理由分析

(一)高校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力。但是授权宽泛,权限模糊,导致了高等院校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其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复杂。②在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下,师者如父母,父母为子女之纲,高校的教育和管理应该无所不包和无所不能。从而导致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另一方面造成社会和家长对学校期望过高,高校责任过大。

(二)校规与上位法冲突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高等学校自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教学管理。学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结合学校的具体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通常只有学校的主管部门参加规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规章制订过程中的所有参加人员几乎没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专家参加,虽然他们对有关的法规有所了解,但并没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规定难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有些高校规定,有、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书或学位证书等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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