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理由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持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的不断发展,以及大学生法制意识的提高,依法对高校进行管理时代的呼声;然而近年来屡发以高校为被告的诉讼事件,表明了高校学生管理中仍存在诸多法律理由。高校学生管理应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建立尊重学生的管理制度,形成管理法制化环境,遵循德法并蓄的管理原则,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 法律理由
近年来,被人们誉为“塔”的高校频受诉讼争议困扰,屡发被学生推上被告席事件,对此,在看到“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高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提高等令人欣慰之处的同时,也要意识到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仍存在值得关注、亟待解决的理由。本文就如何正视和解决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理由,做一些深思和探讨。
1 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方面理由
相关调查资料及学者研究显示,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依法治校”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贯彻目前状况仍不容乐观,主要理由有:
1.1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实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于1995年颁布。这些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十余年未加修订,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例如有的高校将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受过处分、是否英语四级等与能否取得学位挂钩,这些规定违反了《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的高校对有借阅图书超期、夜不归宿、宿舍卫生不合格等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也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处罚策略的规定范畴。二是内容不完备,一些有争议的或处于灰色地带的教育行为、教育关系的调整仍然鲜见于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对这些行为、关系进行处理时缺乏依据;且高校基于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制定的许多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突出强调的是高校的主导地位及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力,而未能体现或较少体现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由宪法、教育法律法规等赋予的相关权利,此点在对有关违纪学生进行处理的规章制度中表现更突出。三是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弱,比如,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如何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具体措施在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中未能体现;此外程序性规定的缺乏,易造成对学生知情权、申诉权等的侵犯。
1.2 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内部职权界定不清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及其教育机构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该规定表明,高校在遵循法治原则及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高校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及高校章程的指导下设置内部结构、行使自主管理权、接受监督。高校应当依照章程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行使学生管理权力;在设置机构及配备人员的同时,需注意严格界定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关系及权力界限,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而许多高校章程未对其内设机构及内部管理体制做出明确有力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对学生的管理中,一些决定的做出缺乏正当主体和权力依据,引发学生对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质疑。“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一案深刻反映出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内部职权界定不清这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共性理由。
1.3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缺乏正当程序 纵观近年来“刘燕文案”、“田永案”等学生诉高校案件,其起因很大程度上由于校方对事件的处理存在程序瑕疵,这反映出一些高校在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未能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而该原则是法治精神的题中之义。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管理权,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除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外,同时也应受到国家基本法的约束。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在依法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罚时,应经由调查取证、告知学生有关事实和已有证据、给予学生解释申述的机会,以及举行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主持的听证程序等一系列正当程序后,最终形成处理决定。遗憾的是,大多数高校在学生违犯校纪校规后,其处理程序为:学生做出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批,公示处理决定。这种简单而不透明的处理程序与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严重不相符,很有可能引发争议甚至诉讼的导火索。
2 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一些深思
2.1 修订高校学生管理规范,健全程序性规则 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奖惩机制、校内纠纷调解制度、申诉制度等在内的学生管理规范体系就是高校管理学生依据的“规矩”,只有制定的规矩合法合理、切实可行,才能确保对学生的管理有序有效。高校制定、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主要依据,做到“依法治校”;同时要从学校实际出发,保护大学生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做到“以学生为本”;要注重体现程序正义、畅通救济渠道,这样才能确保高校依据制订出来的“规矩”制成预想的“方圆”。
2.2 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一般比较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开设一些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但由于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的程度及执行力度不够,大学生法律信仰缺乏、法律概念模糊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在让法制课程进入大学课堂的同时,高校还要注重学校和家庭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大学校园中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让他们学以致用、边学边用,培养他们既时刻牢记用法律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校纪校规,又敢于向校内各种不良行为说不,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新一代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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