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写入刑诉法后,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成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关,由传统监外执行模式下的检察监督转轨到现行社区矫正模式下的检察监督。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制度性、社会性理由开始出现,本文对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粗浅探讨。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面对的理由

1.法律规定滞后,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保障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但具体检察机关依据什么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乃至整个刑罚执行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保障。
2.监督保障不足,影响监督质量
目前,承担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职责的部门是监所检察部门,而监所检察部门作为专门的刑检察监督机构,工作重心是看守所和监狱。没有足够的力量和时间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很难保证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质量。此外,社区矫正的对象分布在广大社区和农村,人员的严重不足,增加了监督工作的难度。
3.监督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影响检察监督效果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现的理由一般采取提出检察倡议或发违法通知书的办法来纠正,而无其他有效措施。检察手段非强制性和介入机制缺乏,导致了监督手段和效力的弱化,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
4.检察监督运转机制不健全,措施后续不力
检察机关目前在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等工作中,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查、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靠法院寄判决书、外地监所科寄材料等方式,这种监督模式制约检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同时,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过程,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这种事后监督模式导致监督手段和效力的弱化。
5.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增加,影响监督力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罪犯的监管仍由机关来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却是由矫正组织执行。那么,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执行行为,还应当监督机关的执行情况,这种监督对象的双重性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而且检察机关苦于无任何法律依据可适用,从而直接影响监督力度和效果。
6.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不完善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的合法权利很容易为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严重损害了罪犯的权益。但由于罪犯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管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而检察院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和其他机关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侵犯或者剥夺的情况,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经验不足,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而成为监督工作的缺憾。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倡议

1.完善法律,夯实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要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立法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将检察监督的各项内容详细规定在其中,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
2.完善监督的保障制度,合理配置检察资源
检察机关应立足实际,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人员、装备的配置,充实业务骨干,改善年龄结构,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机制保障。加强对基层监所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实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相关知识,培养一支有一定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提高解决实际理由的能力。在条件成熟时,将监所检察机构升级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3.强化监督方式,发挥法律监督权能
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监督措施: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倡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直接查办案件,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对发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有权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倡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落实。对于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有提出撤销奖惩的倡议权。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 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4.健全运转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应在交付执行环节、执行变更环节和执行终止环节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注重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理由,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不断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针对发现的理由和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研究提炼,形成指导性意见。
5.建立一体化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尚缺乏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因此,在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需要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它们应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主要对象。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机关还有人民法院、机关、社会团体等。所以必须要加强与执行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这些制度规范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与执行机关取得一致意见,才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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