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FOB合同下卖方保险理由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FOB的出口合同占到整个出口合同量的80%以上。对出口方来说,以FOB形式出口存在着许多风险。本文就卖方面对的一部分风险,提出相应的措施。这些保险措施使得卖方能成功地将贸易中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使出现风险,也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关键词: FOB 风险 保险

一、FOB 简介

FOB(Free On Board)也称"离岸价",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海上运输中最早出现的贸易术语。根据国际商会(ICC)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的转移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包括交货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二、FOB中"仓到船"的保险理由

理由:在 FOB条件下,买已经购买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保险,为什么货物的损失仍然得不到赔偿?
案例:我国沿海某省A公司向英国B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家用电器。装运前,进口方B公司在当地向保险公司按ICC(A)了保险。货物在从A公司仓库用卡车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不慎翻车,致使大部分货物毁损。事后,A公司以保险合同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在A公司请求下,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凭保险FOB合同下卖方保险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卖方败。最终A公司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
理由:在FOB项下,依照惯例,保险通常由买方负责购买,卖方只需协助并通知买方保险。保险的产生与风险密切相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不确定的经济损失。"①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通过集中风险和分散风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②
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它既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必须享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英国《海上保险法》第23条和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对此做出了规定。
该案中,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卖方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关系,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买方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买方不是货物的所有人,也没有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买方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也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该情况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实质上就成了"船至仓",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责任是从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到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
策略:(1)对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进行变更。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这段时间内货物灭失的风险。那么,在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到越过船舷这段时间,只要买方购买了保险,货物灭失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卖方最好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另行投保。(3)卖方可要求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买方投保时应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三、FOB中"海运阶段"的保险理由

上一部分已分析了货物在装船前卖方购买保险的情形。货物在装船后,卖方是否也需购买保险?通常的理解是装船后风险已归买方,应由买方购买保险,卖方已无购买保险的必要。然而实务中针对FOB条件的货物买卖,保险公司有一种被称作"卖方利益险"的险别,就是针对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的特殊风险而设计的。
理由1:在非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在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有权还是属于卖方。这时候卖方就要承担货物从起运到被拒收,以及拒收之后的损失风险。那么卖方应当如何购买保险来转移货物的风险呢?
理由:当货物的市价下跌,此时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且会以根本违约为由撤销合同。而FOB情况下,买方和保险公司通常是外籍,船运公司由买方选定。此时,卖方就非常被动,货物漂泊在海上或者在目的港滞留,随时有灭失的危险。货物的风险再次落回到卖方头上,这时卖方就需要给货物购买一种保险来转嫁风险。
策略:(1)卖方可以请求买方转让保单。按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 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此种保单转让是允许的,并依保单可向保险人索赔。
(2)卖方投保卖方偶然性责任险(sellers contingency liability insurance),以防范于未然。卖方偶然性责任险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第7条第1款的规定:A defeasible interest is insurable, also is a contingent interest. (可撤销的利益是可保利益,偶然利益亦然)。我国保险公司称其为"卖方利益险"。在该保险下,当买方拒收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单内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在买方拒收这一条件成就时,卖方就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理由2:当货物发运给买方,此时船舶也是由买方选定,在货物装运之后,买方突然破产了,或无法支付货款,或者买方政府限制外汇、实行贸易限制,此时卖方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策略:(1)当货物仍在运输途中而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或已破产之时,卖方就可以通过行使停运权恢复他对货物的占有。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 条规定"当货物的买方失去支付能力时, 尚未得到货款并不再占有货物的卖方有权中止货物的运输。"停运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未获价款的卖方重新获得对托运货物的留置权,获得较之已破产的买方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更为优先的物上权利。行使停运权并不意味着终止买卖合同,仅是使买方不能获得对货物的占有。③
(2)保险公司设置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商业违约风险。即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因财务困难而无法付款、破产或收货后拖欠货款。第二类是政治违约风险。即由政府行为引起而不由买方制约的事件,包括政治暴力事件、政府干预、出口或进口许可证的取消以及货款汇兑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是自合同成立至结汇完毕整个过程的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是商业违约风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
四、结语
FOB 合同本身作为一种贸易术语,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要注意因保险利益的不具备而导致损失而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在订立FOB合同后, 卖方应积极做出相应策略, 从而转移风险,避开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注释:
①汪鹏南.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仁[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3.
②覃有土. 樊启荣保险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③张阳. 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之理解[J].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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