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人告知义务理论渊源及价值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公证人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

在法律科学中,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思想、理论渊源,公证人的告知制度也概莫能外。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范畴。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义务包括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二者是紧密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而履行一定的义务往往以实现相应的权利为条件。公证告知在我国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另外,司法部于2006年5月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其义务主体——公证人必须积极地、严谨认真地履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作为权利人,法律赋予了其要求公证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以满足知情权的权利。
公证人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的知情权作为相互对应的一对范畴已经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加拿大学者热弗莱?塔比指出:“公证员必须讲清权利,告知法律,必要时还要告知法律学和法律理论,告知各方会产生的经济后果,使他们明确将获得哪些好处,或遭受哪些损失。他们监督执行各法律条款的认真履行,一旦问题发生质疑应立即告知各方出于对协议合法性的考虑,必须对法律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时司法机关硬性要求公证员进行这种正式的检查。”[2]可见,在公证法律关系中,公证人的告知义务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存在、发展为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对应,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实现直接取决于公证人告知义务的履行状况。

二、公证人告知义务的价值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人们通常把价值与善(英文为good)视作为两个大体一致的概念。而价值可区分为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前者是指,如果某一事物是达到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必要的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是有价值的,也称为外在价值;后者是指,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一些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即目的价值,又可称作内在价值。我们可以从这两个层面来考察公证人告知义务制度的价值:

(一)公证人告知义务的外在价值

1、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体系中,公证机构是最先介入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司法部门。公证人在过程中,以法律职业人的身份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意见,明确地告知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提示其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带来其他不利的后果。这样,公证人通过履行告知义务既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职能又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纳入了法制的轨道,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减轻或避免公证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保障公证事业的顺利开展。
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但公证毕竟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及公证知识不甚了解,基于此,法律规定了公证人的告知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切实地、正确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可以使得公证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地存在、发展和延续,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结果。但是,也有少数当事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提供虚明材料、冒名顶替、编造虚假法律关系等手段,企图蒙骗公证人,骗取公证书,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受害人往往找到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更有甚者,有些人就是为了向公证处寻求赔偿而进行坑蒙拐骗,他们往往以“公证人并未告知我法律后果及相应的风险”向公证机构寻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存档的公证卷宗就成为了减免公证人法律责任的最终凭证。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往往通过公证卷宗中的文本材料特别是谈话笔录,来判断公证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程序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如果能够得到肯定的答案,人民法院就会支持公证人。也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明确要求公证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记录存档。
3、有利于提高公证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国家通过立法将告知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对公证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人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把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公证当事人。鉴于公证活动的业务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公证人在每件不同的公证时都需要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工作经验,源于:论文范例www.808so.com
充分正确地履行告知义务实属不易。因此,法定告知义务要求每一个公证人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来保证自己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责。

(二)公证人告知义务的内在价值

1、实现效率价值,提高公证行业的公信力。源于:论文封面格式www.808so.com
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提供虚明材料、冒名顶替、编造虚假法律关系等手段,企图蒙骗公证人,骗取公证书,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受害人往往找到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更有甚者,有些人就是为了向公证处寻求赔偿而进行坑蒙拐骗,他们往往以“公证人并未告知我法律后果及相应的风险”向公证机构寻求赔偿,在这种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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