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准确把握协商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关系实质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为国家形态,既是国家本质(国体)的反映,还是政治体制(政体)的体现。因此,要深思人民政协协商的理论理由,提出推进人民政协协商发展的倡议,就同时深思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协商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历史联系

政治就其产生而言,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利用革命行为,推翻封建专制政治而创造出来的一大政治文明成果。西方政治最地表现在: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在不同政党间进行分配、占有、使用时,由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根据宪法规定,按程序独立进行选择和表决的一种政治行为及其结果。西方政治是历史阶段性产物,它的主要途径是制定宪法,明确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以所谓选举或表决方式,来明确国家权力来源理由。
社会主义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发展人民、实现政治是中国的一面旗帜。但中国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主义,同时由于诞生于近代社会的各政党在解决“三座大山”压迫、解放四万万人民翻身的历史课题上作为不同,各政党同广大劳动人民的密切联系程度不同,在革命胜利后就形成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政党关系。中国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与人民有着广泛的天然的密切联系,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共和国诞生后执政党,与同呼吸、共患难的八个政党,共和国的参政党,政党间不去进行政治分权式的谈判,而是进行决策式的协商。于是,新中国的政治就有了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设定、体制机制与形式表达,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体制、模式就地不同于欧美各国。1949年建立新中国时,的国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来了为了避开“人民”与“”一词的同义,才略去“”二字。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号中,就有“共和”四字,其中包含着协商的含义。

二、明确人民政协协商的宪法定位

我国是中国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中国领导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又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因此,人民政协作为这种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其协商,不仅具有政党政治的内涵,而且具有政权政治的内涵,与选举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作为人民国家的两种模式,渗透到政治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经常运用到各种体现精神的政治组织之中。如经常说到的还有:党内、党际、民族自治、群众自治。实际上,党内、党际、民族自治、群众自治,包括人大组织中的、政协组织中的,从发扬的主体维度所进行的划分,其中都会包含着选举、协商的形式和策略。
而且,协商与选举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内在统一、相辅相成。选举体现在人代会,实现的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协商体现在人民政协,实现的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换句话说,就是:“我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领导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协商已经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全党共识,党政、社会关注,但它不是政治运动,也不是一般的政治作风,而是一种制度。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的渠道作用

协商经过多年的探索,渠道不断拓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渠道上:一是统战部邀请党外人士,进行协商;二是人民政协由党外人士参加,共同开展协商议政;三是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党外人士构成;四是政府及其部门有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一起合作共事。在这样四条渠道中,都会有政治协商。但不能将协商泛化,有些渠道有协商,但主要不是协商。实际上,对我国协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应当说人民政协功不可没,率先是由全国政协发起的,我感到,应将人民政协理解为协商的主要渠道,这是人民政协对自身的一个理论自觉、制度自觉和道路自觉。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的主要渠道作用,一方面,要把协商做充分,履行好政协的职能。协商是一种政治协商,重大的政治理由或国是理由,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目前的政治理由,如党的政治报告、人事安排,主要是党委利用党的统战部,邀请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人民政协在这方面的作用发挥在党的领导下,凸显。同时,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社会优势,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积极开展社会各界人士的协商,为社会各阶层实现政治对话提供平台,全面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诉求。
另一方面,要把增进共识做充分,发挥好人民政协的协商功能。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其工作原则是求同存异。人民政协协商的价值在于用公共理性引导多元、分歧、差异带来的冲突,对话、沟通和交流,使大多数参与者都或多或少修正自己当初的观点,包容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倡议,逐步形成共识,向趋同性方向发展,从而找到各种愿望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这就意味协商应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结果,对党和政府决策具有参考价值,并能在决策形成的基础上,达成政治共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与中国的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

四、努力构建人民政协协商机制及多层次、全方位格局

我国协商不断发展,在高层次上形成了四个机制:一是党委、政府与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进行协商,可称为直接协商;二是党委、政府、人代会委托人民政协去组织协商,可称为委托协商;三是人民政协党组作为党委的派出机构,根据党委政府的意图,选择题目开展调研、进行协商,可称为自组织协商;四是人民政协组织发动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提出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视察考察报告,给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倡议,可称为政协的书面协商。尽管如此,目前协商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如党委、政府经常邀请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但主要是为了开展专家、学者式的咨询,政治协商的特点不太鲜明;借助统战部,进行的政治协商,属于沟通式、通报式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多。人民政协协商体现在建言献策上,即提意见倡议,交给党和政府。为此,人民政协应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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