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特殊性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建国后延续三十余年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改革是在“”后经济陷入崩溃边缘的时刻被迫发动的,缺乏可供借鉴的同质社会主义国家改革成功经验,也受到固有政治体制惯性和思维模式的束缚,其进程基本遵循了一条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的道路。
改革直接促使经济破除了对计划模式的迷信,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促使经济走上了持续、高速的发展轨道,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同具有类似社会发展经历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东欧、朝鲜、越南等国家、地区相对比,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经济成就更为突出,对社会的负面冲击更加轻微,社会、经济与政治局面基本能够保持平稳发展,成为经济转轨国家中的成功范例。

一、经济转轨对于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根本性变革意义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从单纯的计划经济到局部性地引入市场因素、再逐步过渡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需要一段较为漫长的时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
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市场在调配经济资源方面已发挥了主体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各种所有制、组织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社会生产、交易、消费活动持续繁荣,市场使国家和个人财富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改善。这些经济改革的成就,已普遍为西方国家称道,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
但无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仍然属于转轨经济的范畴,这是我们所经历时代的特殊性。认识这一点,对于商业银行正确认识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种种现象、分析转轨经济特殊性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转轨过程中,提供直接融资平台的资本市场尚需培育、整顿,企业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空间相对较小,而商业银行所提供的间接融资渠道简便、快捷,必然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途径。其结果,一方面商业银行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有稳定的业务拓展基础,有利于保障业务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性因素直接、集中地反映为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使其面临了更为严峻的不良资产压力。
转轨经济这种两面性,体现为它为商业银行所创造的巨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存在两面性。为此,商业银行经营的正确思路应当是:首先,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积极利用市场机会拓展业务,实现高速度发展;同时,要加强管理,把住关口,谨慎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风险,确保经营的平稳性和盈利性。
另外,经济的转轨还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是国家财政资金调拨的工具,根据行政指令使用信贷资金,不具有独立的经营盈利职能。经济转轨过程中,商业银行逐渐从行政机关序列中独立出来,剥离了政策性信贷业务,逐步实现了独立自主经营,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鉴于此,处于经济转轨中的商业银行,仍然在某些方面折射出国有银行甚至人民银行的“烙印”特征。在产权结构上,国有股东仍然占有决定性的控制力,和地方各级政府仍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施加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经营管理上,制度不完善,“国企病”仍然盛行,风险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在盈利能力上,借贷业务占比过高,不良资产率过高,经营亏损面较大。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切实推进经营机制改革,加强银行产权体制改革、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提升经营盈利能力。

二、在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应抓住时代机遇促进业务发展

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可以逐步解除原先僵化的经济管理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使企业创造财富的动力得以激发,从而刺激社会经济的持续和高速增长。这是上层建筑变革对生产力发展的正面作用,是转轨经济的最直接的目标和基本特征。
金融是现代市场积极发展的核心要素。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金融业务的“助推器”;而经济的高速增长,又恰恰创造了金融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金融业作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经营绩效与宏观经济的发展更加唇齿相依、联系紧密。无疑,在宏观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商业银行拓展经营业务、壮大经营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良好时机。

三、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中的客观规律,坚持审慎和科学发展的经营思路

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环境,为商业银行实现经营盈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增长速度基本保持了高于实体经济增长的态势。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长期的竞争培养企业逐步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下积极创造财富。但转轨过程中的经济体,其本质上是不成熟的,存在与完全市场经济所不相一致的特殊发展规律。某种程度上,这些规律也可以称之为转轨经济的天生缺陷,而这些缺陷也会直接表现为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形式的经营风险。
其一,企业经营缺乏成熟和理性。在转轨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决策往往欠缺自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对于企业的影响力仍然显形或隐性地发挥着作用,企业的自主经营受到各种形式的制约;另一方面,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指引下,经营活动往往体现较大的盲目性,表现为乱投资、乱扩张、恶性竞争等行为。前种情况,更多地体现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公有制企业;后种情况,则更多地体现在民营企业,尤其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企业表现得更为突出。
其二,宏观经济运行具有较大不稳定性。当政府将几乎全部指引、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力下放到具体的经济部门、企业时摘自:毕业论文题目www.808so.com
,企业的扩张瞬间膨胀,导致刺激其生产经营的急剧扩张。资本、资源在缺乏有效约束和指引的情况下,大量涌向了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或领域。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大量投机资本涌向证券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在激发市场呈现繁荣景象的同时,也潜藏了深层次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因素。近年以来发生的德隆国际、鸿仪投资等一大批资本大鳄,其融资量相当庞大,而在资金链断裂时,对金融市场所造成的打击又是全方位的、毁灭性的。这些行业性、系统性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因素,直接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平稳发展造成了消极作用,如不加以有效控制,极易导致经济的大起、大落。特别是九十年代末以来,韩国、泰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曾经过了相当严峻的经济危机,这些都与经济转轨中的经济体系不稳定、不成熟特征有关。因此,在转轨经济时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的战略性意义更为突出。在微观领域,对于企业的经营现状与走向,银行所能取得的信息渠道狭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现象相较于发达国家更为严重,信贷风险管理缺乏充分、合理的把握和预期;在宏观领域,对于行业性、系统性的风险,银行又往往只能“望洋兴叹”、束手无策。因此,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的运行,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研究生论文www.808so.com
、分析工作,对企业要有更为深刻、真实的把握;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走向,及时发现和识别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识别与防范策略,贯彻于风险管理工作的始终。

四、在社会进步与法制改善的趋势下,应完善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建立体现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精神的社会法制环境,才能保障市场经济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从历史上来看,经济的转轨本质上来源于政府和民间对于改变陈旧、呆板的计划经济体制、提高经济运营效率和增长速度的迫切愿望,在部署经济转轨的规划方案时往往更加注重转轨后对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而忽视与经济转轨密切相关的制度的建设。其结果,一方面可以尽可能解除既有体制、思维对改革的束缚,使改革取得宝贵的实践机会和经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的体制;而另一方面则有可能使改革走入歧途,成为官员和利益团体攫取公共财富的工具,而缺乏有效的制约、制裁机制,在少部分人获得财富的同时使大多数人陷入更加贫穷的境地(俄罗斯九十年代所施行的“休克疗法”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在法制缺失的情况下改革直接导致了其社会的过度动荡和剧烈分化)。
我国经济转轨是较为典型的先探索、后建制的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土地承包、鼓励个私经济的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等政策,均未通过系统性的法律予以完整和明确的规定。基本上遵循了提出改革思路—局部地区试验突破—总结经验教训—全国范围内推广—解决改革中发生的问题—将改革的成果体现为法律稳固下来的发展模式,这种曲折型的改革路线,可以逐步突破老体制、引入新思路、减少改革阻力,将制度革新所造成对社会的冲击稀释、延后。
但是,先实践、后规范的改革推进模式,造成了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长期处于或多或少的法制真空地带或稀薄状态。财产权属没有清晰的界定,经济交易缺乏安全性保障,不当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从而直接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与不公正。同样,法制的不健全、制度执行的不力,也是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更具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其一,在相当多的领域、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律制度是缺失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用于指导企业开展商业经营的法律仅有一部粗糙、简单的《民法通则》,而系统性规范企业组织结构形式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均在九十年代后才出台,《合同法》系统性的完善也是在九十年代后期。在此之前,个、私经济的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仍然在法律与政策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下运作。由此直接导致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债权人无法通过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追索企业责任或资产。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大批企业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组织或默认下,采用转移、低价处置资产、业务等方式,抽逃资金、资产,掏空企业实体,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在借款担保纠纷处理中,利用法律的漏洞与模糊性,部分担保人对司法进行干预或者恶意利用司法程序,以看似合法的途径解脱法律责任。
其二,即便有了制度规范,制度的执行性仍然不高。近年来,在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号召下,执法、司法环境的进步令人欢欣鼓舞。然而,权大于法、人情关系大于法的现象仍为数不少,在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基于自身或其他部门等的干预或要求,往往通过牺牲商业银行的利益来缓解社会矛盾。例如,部分具有一定政府背景的企业,在其经营出现问题时,有关政府部门往往以保障社会稳定的理由干涉银、企债务问题的处理,对银行采取法律追索措施予以各种形式的限制,且往往缺乏必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行政力量的干涉,固然在某些场合能够促进银、企间合作共同解决企业经营风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形成了对企业的保护伞,并同时给银行造成了或扩大了经营风险。
五、结语
因此,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不仅要着眼于经济层面的转轨特质研究,也要积极关注社会、政治、法制等方面的转轨特点。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分配尚未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之前,商业银行应当尽最大可能搜集企业积累资本的“原罪”、非正当市场竞争、背景过度复杂等情况的信息,并基于现有体制下的法律制度、惯例等,对该些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作出相对合理的预期性分析,在遭遇此种风险时采取合法、合理的处置策略,从而更为有效地实现化解风险、处置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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