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合作博弈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新型城镇化建设正稳步进行,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来往于城乡之间,为国家繁荣的建设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贡献着力量。然而,现行的城乡分割、群体分立、区域分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有些不合时宜,这既不利于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本文以新型城镇化为背景,阐述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在相关假设前提下,运用合作博弈的Shapley值法给出流动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中的利益分配结果,以此说明构建新型城镇化下实现人口流动的多赢利益分配体系的可行性。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城镇化 合作博弈 Shapley值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走科学发展、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道路”,这与传统作用上的城镇化模式相比,其思想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也更加凸显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另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亿人,相当于每六个人中有一个是流动人口。有关人士指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最显著的人口现象。
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对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理由时,其在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时理由凸显,其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的(主要是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利益均衡格局将打破。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研究如何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在转移接续中的分配,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路径通畅的策略,是一个势在必行且急迫解决的理由。这既有利于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进程,也可以实现养老保险资源的有效整合,还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并可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同时还可有利于打破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壁垒,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文将就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型城镇背景下的某些弊端,阐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运用合作博弈的Shapley值法说明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可行性。
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利益的研究综述

(一)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在转移接续中的利益冲突理由

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在转移接续中产生的利益冲突理由,国内专家主要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责任负担不平衡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杨宜勇、谭永生(2008)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角度,指出我国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东中西部省区因为财力差距过大,使得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同,从而影响了在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尹庆双等(2007)则从政府责任角度,指出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相分离,表现在占流动人口相当比例的农民工到发达地区工作,为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但是按照目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这一群体不管是退保还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金只能转移其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及部分统筹账户的基金,未转移的统筹基金只能留在发达地区。这样就会形成发达的流入地不需要对其承担社会养老责任,而经济欠发达的流出地却要承担责任的利益冲突理由。

(二)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转移接续的政策理由

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转移接续的政策理由,国内专家主要从提高统筹层次、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郑功成(2008)从提高统筹层次角度指出,国家宜将主要精力转移到强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上来,立即实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权益记账办法,禁止各种退保行为,同时尽快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具体方案。邓大松(2005)和杨燕绥(2005)从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角度,指出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不同统筹区域之间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的共享,有利于缩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环节,有利于降低运转成本。
以上的研究成果指出了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并给出了解决理由的政策和办法,所有这些研究为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在转移接续中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开拓性的思路。
新型城镇化下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分析

(一)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理由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相关主体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转移接续办法的规定及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
首先,从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看,流动人口跨统筹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另一部分是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的社会统筹基金。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流动人口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的基本条件,如表1所示。
其次,从我国当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方式主要以地市级为统筹主体,每个统筹层次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即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责任由地市级政府负担。当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首先需要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只有在地方政府财政运转出现困难时才由上级或财政转移支付(刘雯晶,2008)。在这种情况下,当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就会影响到流出地与流入地两个统筹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所以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条件,加大了流动人口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难度。

(二)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当前规定下形成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的既得利益格局会被打破,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面对复杂的政策性转移困境,因为流动人口转移会带来养老责任的转嫁,从而产生利益分配的冲突(方倩等,2009),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综上所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主体,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三方,在合作时的收益大于不合作时的收益(3,0,0),也就是说三方合作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是最佳的,达到了帕累托最优。
新型城镇化下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办法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以合作共赢为指导,研究制定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办法,是保证人口顺利流动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体现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为此,倡议尝试分段计算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分配办法以实现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三方利益的最大化。
所谓分段计算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分配办法,就是指流动人口在工作地缴费,其社会养老保险权益在各缴费地分段记录,且养老金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全国结算,当流动人口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在退休地领取养老金。这种利益分配办法可以确保流动人口在为工作地做出劳动贡献的同时,能够积累相应的养老金权益,并能够在退休后分别计算和领取在不同统筹区域内的各缴费地积累的养老金(雷晓康等,2011),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流程如图1所示。
流动人口根据分段计算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管理办法,可以自由选择在任何一个工作地退休,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流程分为三步:首先,流动人口在满足其选定的退休地所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前提下,可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详细说明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地区、缴费年限及缴费额等相关信息;其次,流动人口退休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通过社保信息平台,将其所提供的信息递交到其他相关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并汇总计算其缴费年限、完整的参保缴费记录及可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各缴费地根据完整的参保缴费记录,分别计算流动人口在本地参保时间占其全部参保时间的比例,确定其应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比例,再通过社保信息平台,递交信息并转移资金到流动人口退休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支付流动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样,流动人口在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时,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三方均不会因为人口的流动而使其社会养老保险利益有所增加或减少,实现了三方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杨宜勇,谭永生.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持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2.尹庆双,杨英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理由探讨[J].农村经济,2007(12)
3.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J].理论前沿,2008(18)
4.邓大松.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事关重大[J].中国劳动保障,2005(10)
5.杨燕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携带[J].中国劳动保障,2005(10)
6.国务院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http://.cn/soft/ACRD4CHS.EXE">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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