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救助制度中财政责任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日本社会救助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早产生的补充性保障制度,施行至今对于保障和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于日本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介绍,进一步具体到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责任分配问题,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使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运行更加明晰,以期对我国社会救助的财政责任分配有所启示。
关键字:日本 社会救助;财政责任;转移支付

一、日本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一)日本社会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战败的日本面临严峻的经济困境,人民的生活急需救助。1945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生活困难者紧急生活援助纲要》,实行一系列扶贫措施,使当时的贫困状况得到一定缓解。1946年10月,《生活保护法》(旧生活保护法)在《生活困难者紧急生活援助纲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法律体现了国家承担主要责任、无差别平等、补充性保障等原则,是救助制度法律化的开始。在随后的1950年5月,日本政府又对旧生活保护法进行修改,形成了现行的《新生活保护法》,新法强调了社会福利专业化和具体实施管理的规范化,增加了教育救助和住宅救助的项目,实现帮助贫困者自力更生的目的。其后,《新生活保护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确定标准以及保护基准进行了改定。

(二)日本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接受条件:在接受社会救助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收入调查和财产调查,原则上只有当倾尽所有资产、劳动能力和亲戚资源后,仍然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才能申请生活保护。
内容:日本社会救济由8个部分组成,包括生活补助、住宅补助、教育补助、医疗补助、分娩补助、创业补助、丧葬补助、护理补助。
补助发放标准:以上各种补助的发放标准分别制定,其中满足日常衣食住行等需要的生活扶助额的发放标准,采用与一般国民的消费动向的连动做相应调整的水准均衡方式。
扶助费金额=最低生活费-认定收入(其中,最低生活费=生活扶助+住宅扶助+教育扶助+护理扶助+医疗扶助 认定收入=平均月收入-必要经费的实际支出-各种减免)
管理机关:厚生劳动省社会援助局——最高管理机关、社会福祉事务所——基层机构

(三)日本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

资料来源:社会保障统计年报——与社会救助相关的统计数据一览

二、日本社会保障财政体制

(一)社会保障财源与给付

1.财源构成
日本社会保障的财源是由保险费、公费支出以及其他收入三大部分构成。其中,保险费占据主要份额。我们以2009年的社会保障财源的数据来说明
资料来源:平成21年度 社会保险给付费 ISSN1842-1847
2.社会保障给付费的推移
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年金、介护保险占主要比重。随着日本少子高龄化的到来,以及民众对社会保障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给付费用逐年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所得额的比重也逐年增大。下表数据表明了这一趋势。
资料来源:平成21年度 社会保障给付费 ISSN1842-1847
平成24年度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优秀论文查重www.808so.com
财政运营的基本态度(整理所得)

(二)各级政府财权、事权的分配

1.社会保障制度事权分配
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以及各级政府掌握信息的偏重程度,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营上,日本采取的是国家主要负责年金、都道府县主要负责医疗行政、市町村主要负责福利救助的事权分配方式。其中在医疗、福利领域,民间主体也发挥了较大作用。
2.日本财税管理体制
日本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只对本级政府负责,预决算由本级政府审批,各级政府独立征税的财税管理体制。国家财政由财政和地方财政组成,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财政统称为地方财政。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确定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将税收划分为税,地方税和共享税,财政集中税收的70%左右。
3.社会保障领域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有效平衡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中的对称性原则,政府财权、事权需要达到有效平衡,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不可少。在日本,政府通过三种方式对地方政府实行补助: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支付金,地方政府向政府的转移同样存在,但是数额很小。具体到社会保障领域,主要是通过国库支付金来实现财政转移,且关于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占国库支付金的主要部分,可细分为社会救助负担金、儿童保护费负担金、残疾人自立支援负担金,儿童津贴交付金等。

三、日本社会救助财政责任分配——和地方政府分担模式

(一)理论基础

上文已经提过,公共财政认为,与地方财政间社会救助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要遵循对称性原则,即各级政府的社会救助权责要对称,社会救助收支划分和权责划分要对称。
政府间社会救助职责划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形式。主流的财政学理论认为,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别性和流动性,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应该主要采取集权形式,由政府承担。不过该论断收到理论和实践的多方挑战。理论上,波利(Pauly)、特里西(Tresch)、鲍德威(Boadway)、约翰逊(Johnson)和休厄尔 (SeweU)等不少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但挑战更多的来自于西方国家的福利分权化改革实践。财政分权的代表人物奥茨认为,在一个信息不完全的体系中,由于地方政府对当地居民偏好和资源条件更了解,就可能寻找到和地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关于收入再分配职能是属于还是地方,目前尚无定论,取决于各国国情。
其次,和地方社会救助事权和财权的划分也应该是对称的。各级政府应该拥有与自身支出责任相一致的社会救助收入筹资能力。集权化的社会救助职责和集权化的税制安排总体上是对称的,但分权化的社会救助职责和集权化的税制安排就不对称,这就会导致财权与事权的失衡,此时就需要改变财权的分配。一般有两种方式来调整:一是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二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匹配。从各国财政关系的实践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下级政府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税收自主权,因此,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财权和事权的平衡的方式更加理想。

(二)实践经验

日本实行的是的地方政府分担的社会救助财政责任模式。厚生劳动省社会援助局是最高管理机关,而真正负责审核和执行的机构是社会福祉事务所,社会救济制度主要靠市町村进行运作。与本文第二部分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相对应,日本社会救助制度平衡财权和事权的正是国库支付金中的社会救助负担金。其中政府向地方转移约75%的救济资金,地方政府相应从地方财政中配套其余的25%。
资料来源:财务省财务政策研究所《财政金融统计月报》 厚生劳动省社会援助局 总务省自治财政局财政科《地方财政计划》 (整理所得)

(三)未来改革——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

日本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以提高消费税率为主的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相关法案。2012年2月,日本政府确定了以提高消费税率为主的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大纲。大纲主要内容是分别在2014年4月和2015年10月将现行5%的消费税率提高到8%和10%,消费税收全部用于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会保障费用。如今,日本税收支出的一半都用于投放社会保障,而国家及地方长期债务结余预计于2012年末达到GDP的196%。这样下去,国内外对于日本债务市场的信任将缺失。如果继续通过利率的提高来解决问题的话,财政不久将陷入危机。通过消费税的提高健全财政有其必要性。
改革具体到社会救助领域,关于资金来源方面最重要的争论点是来自地方自治体的救助资金应该由国库全额负担的意见。关于这个话题需要结合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的进程以及日本社会救助实施的具体情况来加以探讨。
参考文献:
杨红燕,陈天红.澳大利亚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及启示[J].财经经济评论,2011(1).
杨红燕.与地方政府间社会救助支出责任划分[J].中国软科学,2011(1).
[3]于秀丽.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经验、困境及对我国的其实[J].东北亚论坛,2006(4).
[4]李琳.日本地方财税管理体制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7(9).
(作者简介:方洁(1991- ),女,江苏靖江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老年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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