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社会管理创新看民间社团开放?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总要过群居的生活,结社、组团就是人的本质的现实化行动,故民间社团的产生具有先在的合理性。社会管理的实质是维护社会自身的秩序,开放民间社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在于激发社会内部的活力,减少外部干扰,这些都涉及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和行政职能的调整。
关键词:社会性;社会管理创新;民间社团;行政理念
1004-1494(2013)05
“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就是调动社会自身的活力以达至社会的秩序,创新的主体是社会,而非社会之外的行政组织,公民个体及其自愿组织——民间社团是社会的现实本体。在发达的社会中,公民个体大多参与或组织成各种民间社团,所以,民间社团的发育程度和动员力量就反映了该社会管理的水平。换句话说,只有开放民间社团才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充分的制度条件。

一、民间社团的产生源于人的社会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仅身处于各种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而且人的合群性、社会性又使得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条件。民间社团形成的一个动因就在于人的这一结社。人要过群体化的生活,只有结合进入各种形式的自愿性组织之中,单个人的力量才因凝聚了无数的分力所产生的合力而变成现实的制约力量。在各种已有的人类组织中,唯有民间社团体现了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的特点,可以说,基于自愿、互利、自我的满足而相互联合的人们所结成的民间社团是最富有活力的人类组织之一。
将人的本质归结为社会性,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远见卓识,同样也了众多思想家的首肯。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甚至将人视为“政治动物”,人要过城邦生活,只有在政治参与和公共生活中人的属性才能充分展示,“完整的人”,人的德性也只有在政治事务中最终完成。中世纪经院哲学大师阿奎那也承认人在世俗生活中是要过群体生活的,因为“即便是暴君的行为也是上帝旨意的一种体现”,服从地上之王的统治是人们的本分。中国古代思想家同样突出强调了人的社会性,荀子在这方面有非常深刻的阐述,他既讲到了人求“群”、合“群”的一面,又提出了人的“分”、“礼”的一面,前者使人聚合、团结起来,后者使人在差等、分别中各求其类、各归其属,因此,人的“群”并非无章法、无差别的,这就是中国人通常说到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古代民间的各种“会”、“党”、“派”、“门”,今天的民间社团其实都体现了人对群的分别性、差异化要求。
由于过群体生活是人的本质体现,结社权就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组合、协商、合意而结成的民间社团,也就具有了天然的合理性。相对于政府部门以及社会领域其他既定组织体系而言,民间社团这一组织形式是在先的,是否获得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许可、批准并非其成立的要件,不能将“合法性”当作民间社团的基本条件或核心特点①,相反,应在充分尊重、容纳民间社团的前提下,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并由此更新不尽合理的旧的社会管理体系,总之,政府部门或现行的法规不能民间社团建立和发展的障碍。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民间社团”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它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合法的”被批准的并未被视为民间社团有效与否的要素。但遗憾的是,同样是在该《条例》中,相应的其他条款却强化了对民间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致使我国民间社团兼具“官民二元性”,丧失了民间社团原本应有的自组织性和独立性。实际行政部门也就堂而皇之地无视民间社团的自治性要求,借助“双重管理”、“归口登记”、“分级管理”等行政管理技术和行政层级设计变本加厉地抬高民间社团设立和发展的门槛,使得我国的民间社团步履维艰,许多民间社团因无法登记或找到对口“主管部门”而被迫转入地下,“不合法”或违法的组织。
将民间社团视为潜在的“敌人”,并处处设防,这样的行政理念不仅是落后的、有悖于世界潮流,而且也使中国的社会管理陷入僵局:政府管得过多、过死,疲于应付,却成效欠佳。民间社团源于人的社会性,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要想根绝民间社团,除非把人变成在荒岛上离群索居的“鲁滨逊”。行政活动和行政权限不能背离人的本质而为,否则,就丧失了自身的合法性,站在了社会成员的对立面。
此外,现达的民间社团化解或分担了城市文明、现代工业生活方式中的种种社会矛盾。现代民间社团取代了传统的家庭、村庄、行会、教会而担当了社会化的职能,将分散的个人聚集在功能性的社会组织之中。民间社团的建立并非源于自上而下的正式授权和行政命令,也非唯利是图的斤斤计较和商业算计,相反,它以松散的组织形式借助共同的意愿凝练出特定的组织目标,“产出剩余”为成员创造参与现实感,满足人们的社会化,从而人们的自愿、自主参与,这就极大满足了现代社会中的人们结社、合群同时又保留自我、个性、尊严等多重心理、精神层面的愿望。民间社团开放的准入和进出机制,肯定了人们的自主性,并维护了人们在自愿选择前提下的相对多样行为方式。
个别的民间社团虽然不等于全体公众的利益,但每个民间社团的利益都构成了公共利益的一个。民间社团内成员声张自身利益的行为应组织外其他社会公众的理解,同样,民间社团的利益及其实现也应以承认其它公民或民间社团同等利益及其实现的有效性为前提,正是相互的平等、自由和权利之间的制衡,才维护了存在争议且有序进行的、利益较量和动态均衡的社会管理的秩序。

二、开放民间社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39年率先提出了“创新”的概念,他所理解的“创新”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不难看出,“创新”是观念和思维的产物,即将现有的不同要素、条件加以全新的合成从而产生出有积极成效的后果。在市场经济中,“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也常常被称为企业家精神。与政府部门的守成、维护既定法规和既有秩序的角色不同,企业家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但他握有可以调动的资源,如何在竞争中取胜、如何引领未来市场走向,这些都没有现成答案,企业家的过往经验和精明判断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公民个体而言,自身之外的世界同样是庞杂、巨大和无序的,他要获得安全感、驾驭可控因素的成就感,他也不得不进行各种尝试,加入社团寻找自己的同道或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就是一种相对简化了的初步学习。当他有了新的,并敏锐意识到这一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时,他就有意愿去建立、开创新的民间社团。许多热心民间社团活动人士其实就是社会领域的“企业家”,如果说企业家是企业发展、社会经济领域的领头羊,那么,社团领袖就是社会发展、社会生活领域的主力军。由于社会管理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培育社团领袖、并给他们足够的生长空间,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社会管理创新”的源泉是扎根于社会基层和公众日常生活之中的各种微小力量的积聚和释放,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做的更多是减法而非加法,减负、放权、依据法律进行过程监控,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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