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政府绩效评估是新公共管理的内容,目的在于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责任感。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是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其子系统,本质上是践行的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在对实践存在的理由理由分析之后,文章从参与者范围、参与深度、评估对象水平这几个维度构建了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大致体系框架。同时还从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制度、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保障措施,推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得以克服以往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的理由,方便实施。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政府绩效评估

一、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概念界定

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城市环境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此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包括广大受众,即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的享受者。这些利益主体虽然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关注焦点不同,但都与城市环境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程度不足的理由,在构建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时这一理由进行调整。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中,都坚持政府、公众、社会团体、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客体。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是对城市环境管理作出的评估,其客体就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水环境治理、空气质量检测、垃圾清理工作、城市绿化建设、街面卫生管理等,在评估过程中表现为各种考核指标。
3.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标准和目标。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最标准的是公众满意度,其目标就是广泛参与的绩效评估发现环境管理存在的理由,不断改善管理工作,使广大公众满意度提升。同时,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也关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力图实现城市环境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现代城市应有的水平。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还是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努力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实践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

1.观念落后。(1)较注重国家层面的宏观环境管理,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微观层面关注不足。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四项制度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和“创模”三项制度均停留在国家环境管理的层面上,是从全国环境管理和环境整治的大局出发的,仅有全国卫生城市评选制度较好地关注了基于城市管理层面的环境管理。而地方城市所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基本上也是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安排进行的,没有本市的特殊性采取更有性、更加具体的评估办法。(2)传统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绩效评估工作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不够。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经验开展的,起步较晚,“中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二是“唯GDP论英雄”的片面观。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只关注GDP增长,而忽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 评估主体单一。由于观念的落后和体制上的不健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其他主体参与度不够。
3. 指标体系不科学。城市环境管理停留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的又一理由就是指标体系不科学,不能反映出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指标过粗,过于死板,而且缺少反应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指标。

三、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

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必要性。1.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对实践的弥合。我国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实践方面落实不够,一是没有落实到城市管理层面,二是没有注重公民参与。本研究提出构建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不仅要从理论上论述转变这种目前状况的必要性,更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评估体系及保障实施的策略,将理论变得切实可行,转变以往绩效评估实施难的局面。1.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公民参与的。公民参与政府管理是目前研究的热点理由之一,学者都认为公民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途径,能够督促政府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供给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公众的利益。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下的评估主体就体现了多元化特点,正式为了迎合公民参与政府的管理的。
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框架。结合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界定:参与者范围、参与深度、评估对象、指标体系。具体如下:2.1参与者范围。(1)政府。政府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导者,要积极主动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2)公众。公众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又与城市环境管理关系最为密切,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直接受益者,要实现广泛参与。(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是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中立者,能够提供比较客观和更高质量的评估意见,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参与者。(4)私营企业。城市环境管理的受益者之一,与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不同,关注自身利益,也应该获得绩效评估中的发言权。2.2参与深度。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参与主体的参与深度以公众表达诉求最大化为原则,即参与主体参与评估能够尽可能地反映自己的满意度,所获得的评估结果能尽可能具有统计学上的普遍,而不是局限于小范围的利益主体。2.3评估对象。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提供者,包括环境主管部门、、交通、等。由于评估对象过于复杂,不宜采取分部门评估的策略,而是由政府统一开展,综合评估,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具体责任人。2.4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核心,一是要更加具体和深入,二是要结合参与主体确定不同的权重,形成评估指标——评估主体的二维体系,三是要注意将定性指标转化定量指标。
3.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实施
3.1制度保障。本文虽然已经构建出了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大致体系框架,但是没有制度层面的保障是落实的。应该先选取个别市县作为试点,然后再对体系作出修改调整,并政府规章、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形式将该项工作确定下来,使之制度化,城市环境管理及政府绩效评估的常规制度。3.2法律保障。要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制度的实施之后,为满足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的提请地方人大立法,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保障该项制度和该项工作有法可依。同时,有了法律的约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监督,推动该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3.3技术保障。以往政府绩效评估实施难的理由之一就在于开展评估的方式上,尤其是将公众纳入评估主体之后,就使得这项工作显得更加庞杂。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市民报告卡、社区记分卡等方式,便于广泛开展评估工作。
参考文献:
[1]丁元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J].浙江经济,2008(19).
[2]徐双敏.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的目前状况与深思———以“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为例[J].行政论坛,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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