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从增值税发展历史看“营改增”现实与未来

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特征,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开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会因为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加而累加,是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税种。

一、我国增值税发展历史

(一)中国特色的增值税雏形

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1983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至此,正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雏形。1986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策略,使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之后又经过多次调整,使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计税方式规范,增值税制度不断发展。然而,从1984年到1993年,增值税一直局限于生产环节并且仅对工业产品征税,并实行产品税、增值税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尚未完全体现出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

(二)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改革后的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的一个税种。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新增值税也国际上普遍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策略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对固定资产的征税,应纳税额扣除少、税基宽,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发挥了作用。然而同时也带来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上涨,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此外,也抑制了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扣税凭证不统一,导致了增值税扣税操作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值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

(三)全面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

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八大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即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挺进中原”,中部地区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改革。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地区、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消费型增值税可以避开企业设备购置的征税,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对企业的存活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同时有利于投资和扩大内需,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然而,增值税制度的不断推进,其缺陷也逐渐暴露。

二、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理由

(一)征税范围过窄,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消费型增值税推动了企业的存活和发展步伐,然而其征税范围局限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对增值税来说,征收范围越大,其中性化特征就越明显,对经济的扭曲就越小。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与生产密不可分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人为地造成了抵扣链条的中断。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精细、明晰,在许多领域,劳务与商品销售的关系更加紧密,二者相互渗透。例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又包含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的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是增值税制度中亟待解决的现实理由。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混淆,导致国地税征管矛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多元化,一个企业既从事增值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然而,学理上就分辨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容易混淆。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区别时,国税局与地税局容易出现征管矛盾。而在稽查方面,又可能出现稽查“空白点”,给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

三、顺势而为,“营改增”助力转型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改增”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标志着改革将转向行业试点,分行业在全国逐步推开。改革路径的优化意味着改革的顺利推进和不断深化,其之重大不言而喻。

(一)疏通抵扣链条,避开征税

营业税本身并没有进项抵扣,按照营业全额来计算,这对于一些中间环节过多的服务业来讲,税负明显偏重。“营改增”后,适用税率、计税方式和计税依据等全部按照增值税制度执行,抵扣机制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抵扣通道疏通了,基本消除了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所承受的征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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