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改善和完善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财政缴存款作为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对央行实施进行有效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目前状况,了人民银行在财政缴存款业务中存在的难点理由,并就如何改善和完善提出了相关倡议。
【关键词】改善完善 财政性缴存款 业务
财政性缴存款是银行的重要基础货币,对央行的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央行不断改善财政性缴存款管理,但由于制度设计滞后及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等理由,在实际工作中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了一定影响,监管工作也存在很大的理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央行的宏观调控效能,财政性缴存款业务中存在的理由亟待改善与完善。

一、对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银行职能以后,将各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委托金融机构,全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1998年人民银行将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范围调整为金融机构的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原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此将财政性存款的名称改为财政存款,但对财政存款的划缴方式未作转变,即各金融机构继续将财政存款全额就地缴存人民银行,并按照规定的范围(人总行规定)、比例(100%)和规定的时间(按旬)及时缴存和调整,不得截留占用、迟缴或少缴财政存款。

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中存在的理由

(一)分散管理效率低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缴存政策和实施监督,会计部门负责科目调整,营业部门负责资金缴存和报表审核业务,业务管理较为分散,往往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实际工作中,会计部门日常核算工作在前,信贷部门监督管理在后,缺乏协调配合、联合监督机制。

(二)核实数据难

各金融机构会计科目设置不统一,如中国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与一般存款的科目名称相同;农村信用社在一级科目下开设“2013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县级地方财政库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等二级科目核算财政性存款,而其一级科目却为一般存款科目,报送人民银行的业务状况报告表也是以一级科目合计数进行余额反映,使人民银行无法凭报表准确识别应缴余额,给数据审核工作带来难度。

(三)监督、检查制度不完善

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银行职能后,规定了对违规划缴财政性存款金融机构的处罚依据: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每日按万分之二进行罚款,直接从金融机构往来账户中扣收((84)银发字第70号)。此后划缴范围和处罚比率虽几经变动,但行政处罚方式却一直沿用至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发生明显的抵触。由于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而且其做法不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性存款的处罚予以了明确,但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银监局的分设,这一法规已不适合人民银行现行管理的职责权限。

(四)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积极性不高

财政性缴存款属于不生息资产,人民银行目前只按其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远不如将财政性缴存款转化为一般性缴存款的收入,因此,金融机构对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态度并不积极,人为调整存款科目现象不能避开。为提高获利能力,一些金融机构将应缴存的资金纳入非缴存财政性存款的会计科目核算,或者将预算内资金直接纳入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专用存款账户逃避缴存,从而导致缴存人行的财政性存款大量流失。

三、改善和完善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相关倡议

(一)完善制度,规范财政性缴存款业务

对涉及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清理和完善,明确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会计操作办法、报表报送等内容,落实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提高业务的可操作性,规范财政性缴存款业务。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是改善和完善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根据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管理规定,倡议金融机构通过修改行内系统报表设置,增加财政性缴存款余额表的数据提取和输出打印功能,同时,开发新旧科目自动结转程序,避开了商业银行行内无合规报表种类为缴存财政性存款提供依据,提高缴存款业务的合规性、效率性和准确性。二是在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中相应增加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考核功能。人民银行会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合计数录入ABS, 系统自动与上旬已缴存数进行对比,判断本旬应为缴存或应为调整,待缴存(或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记账完成后,ABS自动与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合计数比对,若出现欠缴或迟缴系统自动提示,日终选择打印罚款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规范处罚依据

应根据财政性缴存款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及天数、金额等,尽快出台对财政性缴存款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发融机构通过有意延压票据等方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和少缴、漏缴、迟缴等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这将有利于临柜监督人员有法可依、方便操作,维护财政性缴存款的严肃性。同时,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和起点,增强基层央行违规处罚的可操作性。

(四)适当提高商业银行财政缴存款业务的收益

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支付的财政性缴存款的手续费率是20多年前的标准,明显偏低,不足以补偿商业银行管理财政性存款的费用成本。因此,适当提高财政性存款缴存手续费,或改为按一般存款计息方式,使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获得较为合理的经济收益,扭转收益成本倒挂理由,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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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文龙.财政性存款业务管理中存在的理由与倡议[J].甘肃金融,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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