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村级财务实行“委托”应注意几个理由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遏制了农村"三乱"行为,切实维护了村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结合个人多年以来对农村财务“委托”模式的实践,简要谈谈农村财务 “委托”服务应注意的几个理由。
[关键词] 委托 双代管 农村财务
[]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011-01

一、农村财务“双代管”要做到三个符合

一是必须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是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伴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的会计工作日趋复杂化,这与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村干部数量减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模式发生变化,难以专门设置会计岗位形成矛盾,实行村账镇管,农村财务委托记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定结果,也是农村改革的客观要求。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大都配备了3-10名农村专业会计,不仅能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而且能够免费提供服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村级会计的成本,也符合《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必须要符合《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号《记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记帐许可证书”。同时第四条也规定了“设立记帐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以场所;(4)有健全的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农村财务“双代管”要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要坚持管理的原则。各村集体委托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后,其管理的主体仍然是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平调、不准借贷、不准挪用,不能因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而削减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村级财务实行“委托”应注意的几个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管理职能和村理财小组的监督职能,他们仍然是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审批、处置、使用的把关者和监督者,必须坚持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资金的使用权不变、资产的处置权不变、资产的收益权不变、财务管理审批权不变和财务管理监督权不变的原则。“六权不变” 村级财务实行“代管”。
二是要坚持自愿委托依法办事原则。只有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乡镇农村财务监管中心,并签订委托协议,不得强行。同时农村财务监管中心的委托工作要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记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范围内运转。
三是要坚持会计主体独立核算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会计主体是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单位。实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必须明确会计主体,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的核算单位,一村一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要是坚持委托服务不越权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农村财务监管中心要按照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不得超越代管权限。

三、农村财务“委托”必须要加强“三项”监督

一是必须要加强村级理财小组监督工作。各村(居)应成立理财监督小组或村务监督小组,健全理财的各项规章制度。村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小组要认真审查每一笔财务收支账目,对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实施监督,对群众反映的理由和提出的疑问能及时向村、乡镇主管部门反映,并能及时向村民进行解答,及时化解干群矛盾。
二是必须要加强农村财务监管中心会计监督。农村财务监管中心审计员对每一笔村级收支的原始凭证在入账前都要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三签一审”,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坚决退回补办或不予报销,要对每月对村库存实行盘点,编制《盘点表》。同时按月在济宁市农廉网中进行记账。
三是必须要加强审计监督。县、乡镇纪检监查、财政、农业局经管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或检查,对村干部离任和换届选举进行审计监督,给群众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

四、农村财务“委托”要加强队伍建设

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工作必须重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一是加强对村文书的管理。村文书经程序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向所在县、乡镇农村财务监管中心备案,并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考核合格后持农村会计证,方可上岗,而且在不违犯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村文书。
二是对县、乡镇农村财务监管中心加强管理。县、乡镇农村财务监管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熟悉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负责人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三年以上农村会计工作。
三是加强对县、乡镇、村农村财务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对新任用(命)的村报账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农村会计证后方可上岗,同时县农村财务监管中心每年对村文书持有的农村会计证进行年审。
参考文献
[1]许小明.谈如何实行委托规范村级财务[J].现代经济信息,2012,02:190.
[2]胡克训. 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管”应注意的几个理由[J]. 中国农业会计,2012,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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