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婚同居;损害赔偿;损害救济
[]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1-0007-04
一、理由的提出
近期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案情大致如下:大龄女青年丁某百合网认识了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后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发现李某并未离婚,遂愤然向朝阳法院起诉,该法院认为丁的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受到侵害,判李赔十五万并登报致歉。本案中涉及到法律理由,在此仅对同居中女性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理由进行探讨。之所以要探讨此类理由,是因为与男性相比,女性因同居而遭受的伤害更甚,不只是身体上的,更是精神上的。例如非婚同居期间的性行为有可能给女性造成怀孕流产,或因反复流产而引发严重的妇科疾病甚至丧失生育能力等,这些都会使女性遭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而大多男性却非但不会受到伤害,反而因为我国法律缺乏此方面的规定而轻松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此,法律不应当再对非婚同居行为视而不见,以其不具备婚姻要件而将其排斥在法律大门之外。我国也应该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完善我国立法来加强对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受到损害的类型
从实际来看,同居女性受到的损害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同居男性的暴力行为对女性身心造成伤害[1]
多少年来,家庭暴力一直屡制不止,而同居生活中也同样暴力行为,而且同居行为的增加,发生在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开始增加。虽然同居双方并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家庭关系,但是却已是虽无夫妻之名而有夫妻之实,其生活模式和家庭生活模式并无两样[2],因此,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所遇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同样是同居双方所要面对的,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由于男女身体力量的不对等,男性处于优势地位,而女性在同居暴力中受害者。(二)反复怀孕对女性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虽然现代医学的避孕技术不断提高,但同居中仍存在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可能,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大多没有生育的计划[3]。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如果怀孕,常被迫生育或是堕胎,二者都可能使女性遭受身心的双重伤害,或带来计划外生育等理由,同居中的女性无法忽视这些成本{1}。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女性在同居过程中都曾意外怀孕。一旦怀孕,那些不具备生育条件或没有生育计划的女性多数会选择人工流产,而流产手术对女性的生理及心理都会产生很大伤害。事实上,一些女性因反复多次怀孕流产而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其所受到的伤害也将永远无法弥补。如果已失去身体健康甚至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再遭受同居关系的破裂,其身心必将受到沉重的打击[4]。
(三)同居关系破裂时,女性同居者为家务劳动的付出无法补偿
同居关系的生活模式类似于婚姻生活的模式。同居期间,由于男女之间各自的生理特点、性别优势以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较多的女性留在“家里”,操持家务劳动,扮演着后勤服务者的角色。甚至同居女性为了生育子女和照顾家庭而放弃自己的事业做起了全职太太[5]。由于无法去衡量女性同居者这些的家务劳动付出,因此,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女性的牺牲也就补偿。如上所述,非婚同居期间的行为不可避开地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现实中女性所受到的损害要高于男性。尤其反复怀孕流产对女性所造成的损害,更有可能是终身都无法弥补的。如此,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会给女性带来致命的打击。因而无论从保护弱者的利益还是从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出发,都应当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扩大对女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