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理由及成因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专项课题《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1240006。
摘 要: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在经历了扩张后,由于面对着诸多发展增速放缓。这些理由的出现除了国家大环境的因素以外,还与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建设有很大的关系。其中,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特点等现象明显。本文就是从这些现象入手分析发现理由并分析其产生的理由,为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 法学 课程改革

一、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理由

法学职业教育就是要以培养能够直接为社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法学职业教育中应突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学生和法律职业的"无缝"衔接,也是其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区别。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等理由,在课程体系上重理论、轻实践,存在诸多不符合职业教育特质的现象,其主要归纳如下:

(一)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的应用型特色

职业教育为应用型教育,其突出强调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法学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也理应体现职业教育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特色,在课程设置上要对学生法律职业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然而,由于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模糊,没能形成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成了本科的压缩型,把法学职业教育办成了普通学历教育,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践教学薄弱,培养的学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学职业教育不能只管教,不考虑能让学生学会什么,学生课程学习在学校能够掌握多少法律职业技能。
此外,从我国目前主要法律职业就业环节上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缺乏衔接的桥梁。在此背景下,法学职业教育也与法律职业脱节,缺乏必要的就业制度,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又只是延续传统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理论教学模式,因此,法学职业教育毫无自己的特色,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浓缩版、成了一种学历教育,甚至于是普法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策略等方面机械地模仿本科院校,完全背离职业教育的宗旨也就了一种结果。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目标具有盲目性

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目标是法学职业教育价值观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是指导整个课程编制过程最为关键的准则,是课程编制的起点和终点,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还是沿袭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没有真正对法律职业岗位进行分析,没有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岗位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尤其是对法学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培训、法律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长期以来,人们只是关注法学职业教育"高等性"的定位,只是将其视为高等教育中的一员,是专科类型的教育,而忽视其"职业性"。在教学要求和具体教学实施上有意无意地在向培养法学理论家类的法律人才目标靠,从而严重偏离了法学职业教育的轨道,由此致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能真正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的需求,毕业生的有效供给与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之间结构性矛盾。

(三)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思想未体现学生主体地位

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思想上,仍然是以讲授为主,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教师只管将自身的学术、经验灌给学生听,至于哪些教学活动才能达到教学目的、怎样组织教学才能收到最佳综合效果,学生是否听、能否听懂、能否独立用,教师均不做过多考虑。在这种课程设置思想之下,教师对课程内容选定不会考虑吸收学生参与、课程内容显现方式单一等理由明显。总之,在课程设置上不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的课程建设思路,就会导致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方式呆板、缺乏新颖、教学方式陈旧、枯燥,无法使学生感兴趣,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其参与到课堂中来。

(四)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结构不合理

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结构基本上仍然是模仿本科院校理论型法学教育的要求而设立,在具体课程设计上,强调课程应遵循学科特征,片面强调课程设置上的系统性,没有按照职业教育所倡导的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的课程设置理念,结果导致培养学生法律技能开设的课程开不出来,而不的课程又删不掉,课程结构僵化,无法根据法律职业的要求合理调整课程结构。此外,现在大多数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虽然都实行了学分制,理论上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课程。但由于没有足够的教师开设足够的可供选择的课程,在开课时间和开课数量上诸多限制,结果实际上学生对课程的选择权很小,学分制变成了徒有其表的摆设,无法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五)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欠缺实用性

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本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突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体系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但现在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缺乏超前性,开设的许多课程仍然停留在知识传授阶段,而知识也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东西大量存在,跟不上法律职业发展需求,缺乏实际的应用性。课程内容缺乏范例性,联系生活不够紧密,无法实现学生一反三、触类旁通;课程内容无迁移性,各门课程之间缺乏逻辑上的衔接,不能将专业课程形成一个整体;与法律职业联系不紧密,无法实现学生的零距离上岗。

(六)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没有体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全面培养

法学职业教育存在功利主义倾向过强的现象,这导致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开始关注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内容,但却忽视了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我国法治建设的是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不仅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技能解决社会理由,而且还有道德、守纪律、有操守、有责任心、有事业心。因此,在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中,除了应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外,还应同时渗入对学生吃苦精神、遵纪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团队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事业心等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但现在关于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中,很少有将这些综合素质培养内容并入其中加以研究的。因为一些观点认为这些职业素质无法在课程中直接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逐步摸索和自行养成,非课程所能解决。结果导致课程体系水平不高,缺乏特色,创新性不强,很难起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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