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论物资调配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围绕供电公司内部各独立企业间物资调配这一管理活动体现的法律关系展开,对物资调配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主体变更、第三方物流、货物在途风险承担及规避、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做一简要分析,以供实际工作参考。
关键词:物资调配;法律;风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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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物资调配主体间法律地位的分类

(一)同一结算主体(法人)内部物资调配

该类物资调配属于同一个公司法人内部的管理行为,买方的合同主体地位至始至终未变,同一结算主体,直接参照买卖双方合同履行即可。

(二)不同结算主体(法人)间的物资调配

根据当前的物资调配机制,当物资调出方和调入方为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时,物资调配前,原则上需征得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省或地市公司物资调配中心)同意,或由上级物资调配中心根据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签订、履约及出入库数据及各单位上报的物资供应计划协调各单位的物资调配方向、数量等事宜并下发相关相关单位执行。根据物资到货情况不同,该类物资调配可分为以下两类:
1、对合同未到货(履约)物资的调配
由于供货方尚未将货物送至买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得知,此时买方(即物资调出方)并不具有拟调拨物资的所有权,而只是在上级物资调配中心的协调下,对原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移,因此,物资调出方、物资调入方和原卖方三方只需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对原买方(物资调出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物资调入方即可。实践中,基于供电企业多年来在市场上树立的良好信誉,卖方一般不会拒绝这种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于货物调入方而言,货物的运输成本、货款支付、质量纠纷解决等均已在原国网格式合同范本中予以明确,三方合同生效后,调入方取代了调出方的买方地位,买卖双方关系直接参照原买卖合同执行即可。
2、对已在库物资的调配
大量库存积压系物资集约化管理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难点,也是公司系统内物资调配关注重点所在。由于两家单位实际上均为省级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其性质决定了在内部行政管理上两单位是属“亲兄弟”的关系,当上级物资调配中心强力介入到物资调拨工作中时,两个“亲兄弟”更倾向于用“内部行政管理安排”的角度来看待双方实质的买卖关系,容易忽略原供货方(卖方)与物资调出方、调入方间因调拨行为而产生的新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损害或灭失风险,而或系产品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双方责任推诿,延误向货物原合同卖方(中标商)的权利主张或索赔。

二、库存物资调配中常见法律风险的分析

实践中,货物运输风险和货物质量风险管理较为突出,以下对这两个重点分简要分析如下:

(一)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目前,本系统内的企业大多没有自己的运输公司,货物从调出方运至调入方指定地点,路途无论远近,在途货物都面对着可能损害或灭失的风险。
1、法律风险分析
日常工作中,货物运输或装卸中受损或灭失的情形刚好发生于两个供电企业之间可能概率虽然不大,即便发生,也未必会闹上法庭提起诉讼来解决。但风险存在是客观的,如在管理规定中或双方签订的物资调配协议中不加以明确和合理引导,一旦这种风险发生,由于约定或规定不明,两家单位对责任相互推诿或指责在所难免,肯定会影响物资集约化中物资调配工作的顺利开展。
2、策略倡议
一是尽快完善物资调配管理办法,明确在库物资调配货运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在途风险管控手段;二是将物资调配协议统一规范化、格式化,调拨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属于常态性工作,但针对一个县级公司而言,可能一年也未必会发生一起,缺少固定的协议范本,单靠调入方和调出方的自行协商,容易造成双方因经验水平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责任推诿;三是探索货运队伍的建设或选择,选择运输网点覆盖面广、服务优质、信誉好的货运队伍,降低货物运输风险;四是引进货物运输险,降低损失,将货物在途及装卸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损害、灭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提高己方货物运输、装卸中抗风险能力。

(二)产品质量监督

1、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论物资调配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或者解除合同。”关于货物的质量保证义务对于普通的货物生产、经营企业而言不是难题,对于原专业从事供售电的供电企业而言,单纯地按买卖合同性质来判定物资调拨中双方谁是产品质量保证的义务人,不实际,也偏离了国网公司物资调配工作开展的初衷,其理由有二:一方面,从合同目的上而言,调入方和调出方对物资的调拨移转目的主要是两个子公司间平衡利库、保证供应需要,双方并不同于一般产品销售企业以赚取合同差价为目的,从内部管理而言,要物资调出方(销售者)提供售后全方位跟踪服务;另一方面,两个内部子公司为产品质量售后争个“面红而赤”,感情上各方都难以接受,对打击物资调配工作各方积极性影响较大。
2、策略倡议
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提出以下倡议:
(1)、要明确物资调出方在处理调出物资的质量理由时,具有帮助调入方向货物原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的义务,调入方对通过调拨购入的货物日常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确认系调拨货物的质量理由时,要及时通知调出方,双方协同配合,直接要求原生产者或供货者履行原买卖合同“修、换、退、赔”等义务;二是调出方与调入方在交接货物时,调入方要及时将原货物附带的相应产品质量证明、货物原质量抽检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图纸等一并移交,最好同时复印一份调出方与原供货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含技术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物资调配协议附件,以供调入方合理判定物资是否出现质量理由。
(2)、调出方要做好日常货物进库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及保管工作。对于该项工作,网、省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都做了详细规定,入库产品日常的检测、检验工作对销售者而言并非仅仅是内部管理要求,还是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物资管理人员在对入库物资进行外观验收时要审慎对待送货单、确认单的签字,对仅凭外观验收无法判断的产品质量理由,要在合理期间内安排产品抽检,送往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理期间一过,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物资调出方将不得不独立地对物资调入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3)、调出方要及时向原供货方通知相应物资调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调出方调配转让尚在质保期的货物时,相应的质量主张权也可转让,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无需以任何通知或合同约定为前提。为更好地行使该权利,降低调拨各方的沟通成本和提高质量理由处置效率,倡议将“买方根据物资调配工作管理规定,对合同货物进行调配或转让给第三方,自买方通知卖方之日起,卖方向第三方承担货物质保期内相应的责任”写入货物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要求中,以明确物资调入方可单独向原供货方主张质量责任的法律地位。
三、结语
由于我公司下属不少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一些管理规定如规定不明,就容易引发内部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们既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运用管理的手段加以规范和梳理,又要依法进行,通过对一体化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延伸,降低内部管理活动的风险,为三集五大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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