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工伤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目前状况分析及革新倡议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民生工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理当受到关注。在对现状的反思后,发现我国工伤保险存在一些问题,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职业病防治体系弱化;职业病维权艰难;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弱化。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职业病
1673-291X(2013)11-0079-02
人类在参与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受到伤害的风险。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机器的使用、化学生物工业发展以及各种先进技术的采用,给劳动者增加了新的职业伤害风险。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工伤保险随之诞生。本文在深入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

1.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低。我国工伤保险的主要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从法律位阶上看,其只不过是一个行政法规,其约束力和执行力远远不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工伤保险法却没有相应的出台,正如人们常比喻的那样,社会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稳压器,而工伤保险又是社会保险体系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由《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制定《工伤保险法》作为特别法,专门对工伤保险相关事务进行规制。
2.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伤认定办法》、《劳动鉴定办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在工伤保险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漏洞明显,可操作性不强。

(二)当前工伤保险制度预防功能不足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到现在为止,都比较注重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补偿,而忽略制度本身的预防功能,这就导致了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功能严重不足。首先表现在工伤保险费率设置不够科学细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指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费费率设计得好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激励用人单位采用安全设施,促进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其次表现在工伤保险制度在预防方面只有务虚的法律表述。

(三)我国职业康复制度尚未成熟

1.工伤职业康复管理模式尚未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规定,目前各地在开展工伤康复的探索中各自为政,并由此带来工伤康复在全国的发展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水平参差,步伐不一。同时,“割地自立”的局面显然与目前的社会保障提高统筹层次,在大的地域范围甚至全国统一制度的趋势和改革方向相悖,不利于职工的工伤保险跨地区流转。工伤康复涉及工伤保险部门、医疗康复机构、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四方的关系。如何进一步规范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伤职业康复管理模式。特别是工伤保险部门与工伤康复专门机构的关系及定位问题,目前的争议还很多。
2.缺乏重新就业帮扶政策。要想让工伤职工选择康复,实现重新就业,真正让他们重返社会,就必须让他们在选择前对康复后就业前景有足够的信心,而在劳动就业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特别是我国,这种信心的一个重要来源便是就业支持政策。正因此,工伤职工就业支持政策的缺乏拖住了工伤康复,特别是职业康复的后腿,不仅影响了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也必然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支出。

(四)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过窄,逆向选择大量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全国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是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工伤保险缴费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的逆向选择大量存在。工伤风险小的企业往往不愿意参保,认为参加保险只会增加企业成本,参保人越多,则成本越大。即便是一些企业参保,他们也往往采取各种方法减少运作成本,包括隐瞒缴费人数,即只给两三个人参保,大多数人不参保,谁出事故就说谁参保了。而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又强烈要求参加,这样工伤保险就成为是大量高风险标的的集合,失去在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间分散风险的意义,给工伤保险基金构成严重威胁。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源于:论文的格式www.808so.com

(一)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由于国务院条例的约束力远远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正式法律的约束力大,因此,要是工伤保险更好的发展,需要由条例向正式法律的转变。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如《社会保障法》或《工伤保险法》,这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使之真正成为全民参与的保险事业。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大对工伤保险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工伤保险制度深入人心,使企业和职工自愿参与到其中来,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证明,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是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应该以最高层次的法律将其规范下来,使之有章可循。

(二)重视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的具体措施有:一是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进行详细,及时了解其工作健康情况,建立相关档案进行持续动态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大型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协作,全面记录所有参保企业的电梯、起重设备、厂内运输车辆等大型危险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部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检测,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重视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的主要措施有:第一,重视家属和社区参与社会性康复。为使伤残者能尽快克服伤残给其带来的心理和生理影响,促进其更顺利的重新融入社会,应注重吸收家属共同参加康复计划,并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社会载体,促进伤残者与社会的沟通,推进伤残者的康复进程,使其成为社会的积极一员。第二,重视职业病的早期预防和致残后的早期预防性康复。对于高发性的职业病,应进行专项的医学研究,使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技术走在事故的前沿。而病后自然恢复开始,就实施早期康复措施,以防止这个重要的阶段因缺乏专业的医疗管理而发生后遗症。第三,重视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安排。国际上的新共识是,康复的最终目的是让伤残者尽早返回工作岗位,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因此,职业康复范畴已延伸到提供培训帮助,免费就业咨询和促进再就业。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伤保险费率体系

我国的工伤保险可按行业进行分类标准,根据近年来发生工伤事故率、因工伤亡人数、工伤程度及支付伤亡待遇的费用情况进行测算后,研究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表”。风险等级要随着风险的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行业风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15个档次的差别费率,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作用。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浮动系数表。每年根据当地实际发生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确定浮动值,对企业费率档次进行调整,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动值时,对下一年的费率上调或下调1-2个档次。国家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即制定结存一年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比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做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延后一年的滞后性收取模式,以上一年度的源于:免费论文www.808so.com
支出来决定本年度的收缴。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收缴率计算公式,使收缴费率规范化。各地应据此,并结合实际计算出缴费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行业风险等级、分摊系数、浮动值为变量。

(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为了能使更多的人在遭遇工伤时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应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例如将所有的存在雇佣关系的职工、以及一些自由职业者都包括在内。虽然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逐年涨,但是与发达国家 90%以上的覆盖率相比,差距还是很明显的。因此,应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率,要把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不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入以及职位稳定状况,都应当而且必须成为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也要把所有的农民工包括进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的工伤遭遇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使受伤害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使整个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 仲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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