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小议小议城市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机制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地球上淡水资源的很大一部分在地下储存,我们称这部分水叫做地下水。目前我国越来越重视环保事业及可持续发展,充分的践行科学发展观,而地下水正是支撑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地下水同时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发挥着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关键词:城市地下水 环境保护 法律机制
Abstract: a large part of fresh water resources on earth in the stored underground, we call the water is called groundwater. At present our countr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fully p源于:普通论文格式范文www.808so.com
ractice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groundwater is the suppor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mportant resources. Groundwater as part of the ecosystem at the same time, maintain th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role.
Key words: urban ground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2095-2104(2013)04-0000-00

一、地下水保护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城市地下水污染现象

水是可以进行自身净化的,地下水长期处于与地面空气污染隔绝的状态,水质比普通的地表水好很多,但是现在有很多地区的地下水遭到了很严重的污染,其原因就是由于污染物污染了土壤,如果污染物的数量很大的话,就会渗入土壤直接污染地下水,加之地下水的流动缓慢,污染物会对地下水进行长期的侵蚀,导致地下水的水质下降。所以我们说,地下水资源是一把双刃剑,在无污染的状态下,它可以成为供人们饮用的优质水资源,而一旦遭受了污染,就会形成很难处理的环境问题。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一些偏远地区为了经济发展而引入了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地下水资源的状况在最近几十年不断的恶化。其中工业废水是主要污染原因,其中含有的化学元素多数都是对人有害的。

(二)城市地下水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1.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地下水的《水资源管理办法》,更没有水资源的管理细则出台,一些针对水资源的管理办法也有相互的矛盾,比如《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责任上划分有矛盾,且两种法律条文都没有对水污染的管理衔接问题做出具体的说明,更谈不上惩罚办法。这种情况下,一些部门好像得到了默许一样,肆无忌惮的进行对于水资源的破坏。也正是因为立法的不健全,关系到了一些地区的水资源分配问题,水价制定问题,水资源税的征收问题等等。
2.我国的《水法》缺乏对水资源使用或开采行为的责任规定,这就使得一些人非法开挖水资源。虽然《水法》在第31条中有相关责任的描述:“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已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但这些条款都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并没有说明责任到底由什么人去承担,以及污染的程度和惩罚的尺度,在《水法》中都没有明确的提及,这也就使《水法》的某些方面仅是空洞的条文,起不到丝毫的震慑作用,因为违法的成本过低,提不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对于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惩罚力度远远不够。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关于防止水污染中,提及了一些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对为数众多的水污染行为,只是九牛一毛。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在第47条中对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威胁水资源安全的行为做出了处罚的规定,最高处罚就仅仅是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些企业的小规模污染达不到处罚的标准,就开始肆意妄为,而有的企业虽然接受了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并不能够触及企业的痛处,也可以说,这种处罚力度对现阶段的企业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过低,才会导致违法行为的一再出现。
4.公众参与不够。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性规定,现在多为处罚为主,而缺乏奖励机制,这样一来,就会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水源地保护工作缺乏积极性。这一缺陷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及《细则》第四章和《水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所显现。总之,我们可以从制度层面上看出,水资源的保护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有令不行,令行不止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多数的情况下,法律细则与污染方式达不到一一对应,造成法律的缺位。我国的地下水资源系统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够给人们以放心的地下水。

二、相关法律机制的探讨

(一)树立先进的城市地下水环境保护理念

1.地下水、地表水一体化理念。将地下水与地表水共同重视起来,特别要重视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转化问题,将水循环看做一个整体,实现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统一利用,统一管理,统一治理。
2.节水理念。在公众中做好宣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进行宣传,可以分发小册子到校园,街道社区,在电视中设立节水的公益广告,在网络做一些关于节水的公益宣传和一些参与的活动,让公众从多个角度了解节水知识,了解水资源的重要,了解地下水系统与我们生活的关系,了解水资源在我国的匮乏,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爱水、节水、护水是我们应该做的。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或理念。这一原则可以从更深的层次认识我国地下水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也是保护我国的地下水资源有效的方法之一,几乎囊括了水资源保护的大问题。可以说,该原则是防护与治理的和谐统一,是技术与科学的和谐统一,是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只有将这种原则贯彻落实到水资源保护的实际行动中,才能够使我们的水资源管理稳步有效的进行。
4.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水环境安全理念。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水开发、水管理、水防治三位一体,是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制度。水资源的安全,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更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础。

(二)严格法律制度,树立法律权威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都是在国家规定的水环境标准内进行管理的,这显然是不充分和不全面的,不能够适应当代社会对水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应该将责任明确,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一些不能达到要求的部门或企业,慎重颁发许可证,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违规的企业,禁止排污,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且在许可证中要明确规定排污的总量和排污的内容,对重度化学污染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坚决不准排放。要严格将法律责任与制定规定统一,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不仅要追查企业的责任,还要对发证机关等处以一定的处罚。本着污染与治理统一、破坏与负责统一的原则。充分的体现法律在这一领域的震慑力,充分保证水源的稳定供应。对于公共排污,一直是执法部门不便触及的地带,对于这一现象,要与企业一视同仁,将排污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直接问询,并且依据法律给于一定的处罚,定期提交部门的整改意见,这样做才能够是法律的公平得到体现,让“法律的棒子”,不止“追打小偷强盗”,还要“管教自家孩子”,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小结
我国城市七成居民的饮用水与生活用水均来自地下水,我国农村约四成的农田灌溉水来自井水,也就是地下水。这足以看出地下水对于我国城市的发展及农村的基本建设所起到的作用,充足的水源,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才能使社会秩序稳定,才能使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更上一层楼。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法律解决,单凭简单的说教与监督只是隔靴搔痒,法律才能根本解决问题,所以要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李印,试论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保护[J],创新,2012年01期
曾彩琳,“黄三角”开发与地下水资源保护博弈及法律机制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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