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投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国际投资是资本输出的主要形式,国家对外投资企业赚取外汇,吸引外资在本国投资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国家之间达成双边协议,共同保护和推动两国间的国际投资行为,有利于两国推动两国经济的交流,在两国之间形成资本和资源的取长补短。各国对于国际投资的,区域性国际投资保护多边协议达成,成员国之间相互享有最惠国待遇,并规定了国有化过程中的赔付原则。本文主要对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进行浅显分析。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投资者待遇;法律保护
关于对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是国际投资者在被投资国家进行投资的基本权益保证的法律依据。国际投资者按照国籍应该依照投资者本国政府和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而其投资行为发生在被投资国理应接受被投资国国家主权的管辖,由此也造成了基于人属国家管辖权和基于地狱的国家管辖权的冲突。由此也引发了关于国际投资者待遇的争议。

一、国际投资者待遇理由

(一)国际投资者待遇。国际投资者待遇是国际投资者者东道主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时享有东道主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二)国际投资者管辖权。国际投资者按照人员归属管辖的原则,理当受到国际投资者国籍所在国家政府的管辖,并承担和享有其法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按照地域归属管辖的原则,国际投资者应该接受其从事投资活动的东道主国家的管辖,并承担和享有其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国际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情况分析。基于国际投资者在东道主国家进行投资造成的国籍所在国家政府对该投资者的管辖权和东道主国家政府对其领土范围内人员的管辖权的冲突,目前国际上提出了三种国际投资者待遇标准,它们分别是国际标准、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在目前的国际上并没有正式明确的定义,而基于保护发达国家资本投资利益的国际标准虽然被发达国家推崇,但是因为的法律依据是来源于国际投资者的国籍所在国,从而造成被投资国家政府的管辖权被侵犯,并不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认可。国民待遇标准是一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认可和推行的国际投资者待遇标准,它强调国际投资者和被投资国的国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待遇。国民待遇标准是一种比较明确、易于实际操作的国际投资者待遇标准。然而当国际投资者具有被投资国家同等权利义务时,就有何能面对被投资国家将其投资财产进行国有化的风险,因此发达国家极力反对国民待遇标准。国际标准和国民待遇标准两种标准的矛盾基于利于出发点的不同,矛盾不可调和。最惠国待遇标准是国家之间结盟和协议等方式达成的给予国际投资者享有在被投资国家投资享有特殊优惠政策。国际上各国为了推动国家间的经贸合作和保护国际投资行为,达成互惠协议,给予他国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同时本国投资者也获得最惠国待遇,

二、国际投资的立法保护

国际投资者待遇虽然不同主权国家基于本国国际投资目前状况争议,但是各个主权国家依然希望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到本国投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和保护本国企业向外进行国际投资以赚取外汇。因此主权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保护行为一般包括有利于外国投资和对外投资两个方面的立法。有利于外国投资方面的立法的是本国以外的投资者来本国投资的行为,有利于对外投资方面的立法则是本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进行投资的行为。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保护。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的立法更为关于吸引国际投资的立法,建立良好的国际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并对外资的流入实行和保护措施,国家经济的发展过于依赖国际投资,从而甚至将吸引国际投资发展本国经济的立法上升到国家根本性法律的级别。我国《宪法》关于国际投资者待遇的相关规定本国国境之内带有外资性质的企业和组织具有等同于本国企业的地位,其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并受我国法律的约束。有利于外国投资的立法最的是保证外资企业和组织享受等同于本国企业的地位和待遇,从地位、资本和收益汇出、给予财税优惠、慎用国有化等方面对外资进行相关的法律保护。发展中国家在本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上,虽然也有相应的,但是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更加严苛。例如一些国家的对外投资企业缴纳对外投资准备金,才能准予其进行国际投资。
(二)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上的法律保护。发达国家资本充足且经济发达,对国际投资的政策是大额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向外国投资。为了和保护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发达国家给予相应的企业在法律、税收和财政上优惠政策,并为对外投资建立了专门的对外投资保障制度。对于本国流入外国的资本,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国民待遇,却在监督和管理上给予一定的限制。

三、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法律保护

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国际投资的发展出现两个国家之间缔结关于投资保护的双边协议,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投资行为的定义,待遇、审批代位权、补偿和争端处理方案与征收条件等诸,这一协议实质上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为了最求各自的利益,在国际投资中互相妥协的产物。在同一个地理区域的国家之间,国家之间越来越多的达成关于保护两个之间国际投资的双边协议,开始出现几个国家联合签署基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协议,慢慢形成了一个区域性质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制体系。这种区域性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要求给予国际投资者最惠国待遇,并要求被投资主权国在实行国有化财产征收时给予国际投资着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服性开发银行协定》等世界性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共同构建了国际贸易和金融两个领域的国际投资行为规范和法律体制。
四、结束语
国际投资有利于本国资本利用国外资源获得经济利益,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投资者待遇标准理由上存在争议,却在实际的国际间经贸合作中,能够协商和约定达成双方或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从而实现在两国之间或多国之间形成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体系,以保证国际投资对各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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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倪莲(1985-) ,女,汉族 ,湖北省汉川人,现为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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