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自然法读《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有感如何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通过引用郑永流教授的《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一文中自然法并非“绝代佳人”的观点,分析自然法的主观性、多元性、非逻辑性和内在对立性等固有缺陷,论证自然法与实证法辩证统一的关系。提出在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应当统筹自然法和实证法,互为表里、互相补充的建议。
关键词:自然法 实证法 辩证统一
什么是自然法,其具体概念莫衷一是,法国法哲学家雅克·马里旦认为:存在一种虽非实然而却可以被所有人认识的普通适用性法律,所有人都应该尊重这一法律,它是并且应当是人类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的精神主要包括平等、自由、道德、理性等,为西方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历经古代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和古典自然法学。从一开始的认为自然法就是大自然的、不可侵犯的、正义的法,到奥古斯汀的永恒法、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再到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将自然法与神学彻底的分离。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公理,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这些自然权利是人与人、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前提条件,它也是衡量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正当性的标准”。 在十七八世纪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被法学界和政治界视为真理,堪称“绝代佳人”。
然而自然法真是一个风华绝代的佳人吗?通过读郑永流教授的《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得到的答案是否定。
郑教授提出,自然法之所以在十七八世纪和二战后大为复兴,是基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需源于:论文例文www.808so.com
要。在十七八世纪随着工业革命、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完成,处于社会底层的平民需要一个具有正当性、且其正当性可以不证自明的理论作为精神和行动的指导,指引他们改变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现状,消除等级差别。此时,自然法成了最佳的选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惩处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军,阐释引发二战的法律制度原因,西方法哲学家们不得不用英美的自然主义对抗德国的实证主义。
可见,自然法是历史需求选择的结果。它虽然在十七八世纪和二战后扮演了真善美的角色,但它“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时间所发挥的都只限于一种渐进的乃至保守的功能。” 可以说,自然法固有的缺陷也和它的优点一样是不证自明的。
一是自然法的主观性。自然法追求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真理,需要人们在不受客观事物干扰的纯主观状态下依靠自由的心灵去发现这些真理。然而,从哲学角度讲,主客观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的,人们不可能脱离客观而唯主观的存在。那么,人们就永远不能发掘出最真实的自然法。
二是自然法的多元性。正是基于自然法的主观性,在人们意识范围内得到的自然法都是以个人的思想水平、认知水平、时代文化环境为基础,呈现出多样性的。正如自然法学的发展史,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时代,不同的个体对自然法的认识也会存在差异。那么真正代表自然正义的法究竟是何等模样也就成了“一张普罗修斯似的变脸”,就连“希特勒本人对良心的称赞也绝不亚于任何其他人”。
三是自然法的非逻辑性。自然法大为倡导的平等、自由、道德和理性都是自然法哲学家们以其自身经验和认识得出的结论,其中并没有科学的因果逻辑推理。自然法哲学家们用“不证自明”为托词,正是因为这些理论不能用统一的逻辑推理来证明。这使得自然法更像一条具有强有力号召性的口号,而非一门社会科学。
四是自然法学的内在对立性。自然法主张绝对的平等和自由,而平等和自由自始至终都是对立的。追求平等必然要牺牲自由,追求自由必然要牺牲平等。而在弱肉强食的时代里,贫富差距在所难免,弱者对平等的追求和强者对自由的追求不可能同时到达终点。无论是在茹毛饮血的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还是相对文明的古典自然法学时期,都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换句话说,自然法的价值追求本身存在一定缺陷。这也使得自然法不可能成为一个绝代佳人。
作为与自然法对立的实证法,则正好弥补了自然法以上的缺陷。实证法通过国家的权威制定人民普遍认可的、确定的成文法,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统

一、明确的评价标准,用辩证统一的方式,通过牺牲部分自由权来实现相对的平等与自由。

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关系就像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两者并非绝对水火不容、非此即彼,更多的时候是互为表里、互相补充。“所谓人治与法治之别,不是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运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自然法强调的是人们要遵从内心的善良信守,共同建立一个无需外力干预、自给自足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像孔子说的“克己复礼”。实证法则强调借助国家的力量制定明确的成文法,强制人们普遍遵守,以实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可见,两者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一味追求实行自然法或实证法都是不合时宜的。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信守,或许可以在鸡犬相闻而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里运行得尽然有序、相安无事。但因其不成文性却无法规范一个通讯自由、交流频繁的大国社会。单一的实证法也会因其成文性和确定性,无法应对全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纠纷,这是由立法者的认识缺陷和社会的发展、不可预知性决定的。所以在现实中,应该以实证法作为一国的基本法则;在无法用实证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才引用自然法作为司法指导;形成实证法与自然法对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论西方自然法的精神内涵》,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4月上
[3]李永红主编:《法理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
[4]郑永流:《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载《法哲学与法社会丛论》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费孝通:《乡土中国》,江苏文集出版社2007年4月版
作者简介:王姚姚,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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