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文章在对资本充足率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资本充足率的改善途径,提出了资产证券化有效改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作为一种高负债经营的特殊企业,银行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因此,综合反映银行抵御各种风险能力的指标——资本充足率也就成为银行经营者与监管者关注的重心之一。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 8%的最低要求已经成为国际标准,2004 年 6 月制订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将其确定为新框架的第一支柱。中国银监会也于 2004 年 2 月 23 日公布并于 3 月 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监管理念和要求基本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目前,资本充足要求已经成为制约各国银行规模扩张的因素之一。

一、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和重要性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净资本额及其加权折算后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它的重要性:
1.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大小,而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多变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过程中是不容易准确预测的。
2.一家好的银行不仅要谋求自我发展,更要有充分的自我约束,而资本充足率正是这种约束,即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只能经营一定规模的业务量。
3.资本充足率对一家银行的国际活动、国际地位会有很大影响。国际评级机构通常把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评级的重要尺度,从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家银行的国际金融活动能力。
4.资本充足率是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的有效工具之一。

二、资本充足率的改善途径

根据《商业银行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 =(资本一扣除项)/ (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因此 ,银行若要改善其资本充足状况 ,有两种途径:一是调整分子 ,即通过增加资本来提高资本充足率 ,如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券等;二是调整分母 ,即通过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来使其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如出售一部分贷款 ,或将高风险权重的资产转换成低风险权重的资产等。

三、实现资产证券化有效改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是分母战略的主要方式,一旦银行实施了资产证券化,相应的证券化资产就可以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达到改善银行资本。

(一)采取真实出售的破产隔离方式

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是指证券投资者的收益将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发行证券的风险严格限制在基础资产所固有的不确定性上,而将其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完全隔绝开来。在资产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证券化可以使资产转让者把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去,同时确认出售的盈利或损失。面临资本充足率限制的银行,可以利用证券化减少资产数量,从而可以相对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同时,如果真实出售并未成立,而是将资产交易作为融资处理,则证券化资产将作为抵押品,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获得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此时发起人的负债增加,资本充足率没有变化。可见,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别目的公司(SPV)的同时把基础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变为风险系数为零的,在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量,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总体上来讲,真实出售比担保融资而言,不仅能改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比担保融资更加彻底。但是界定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却是一大难点。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所以说,作为资本充足状况的改进手段,只有真实出售下的表外证券化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采取真实出售的破产隔离方式,才能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化处理,从而实现该资产所对应风险的转移。可见,采取“真实出售”的破产隔离方式是实现资产证券化有效改善资本充足率的前提条件。

(二)严格遵循“经济实质”原则,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

“经济实质”原则是《巴塞尔Ⅱ》所规定的用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否实现了风险有效转移的最高原则。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在许多交易结构中,作为发起机构的银行都保留了不同程度的风险。甚至还有这样的情况,资产虽然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已经实现了真实出售,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发起银行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如果不为这部分风险计提监管资本,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经营的审慎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也是《巴塞尔Ⅱ》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为什么强调,监管者要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来确定资本监管政策的原因所在。
银行作为被监管者,只有严格按照“经济实质”的原则去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才会实现改善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后,应保证对被转让的资产没有保留实际的控制,没有以提供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等其他身份参与交易的其他环节,没有为证券化提供隐性支持。目前 ,在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设计中,都采用了将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分层的信用增级手段, 即将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证券,分别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比较常见的资产证券化安排是,发起摘自:毕业论文范文www.808so.com
银行在交易之初将资产出售或转让出去了,但同时又持有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的次级证券。《巴塞尔Ⅱ》规定 ,如果银行持有最低级别的次级证券,即承担第一损失责任,就应当将其直接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相当于为所保留的风险“一对一”地分配资本(Dollar - for -Dollar capital charge)。在某些情况下,这还可能导致发起银行比在证券化之前计提更多的资本。源于:论文提纲范文www.808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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