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商业秘密中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如何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具体规定较为笼统,许多具体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在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案、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完善,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权利人
1002-2589(2012)33-0078-0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不断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起步较晚,和国际立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存在显著的差距,另外各个部门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尽统一。我国商业秘密在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尤其是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一、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规定

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商业秘密;第二,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实施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造成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第三,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以损害商标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1997年刑法第219条第1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种情形主要表现为采用利诱、胁迫、盗窃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同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采用贿赂、欺骗、劝说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称之为“利诱”;采用威胁手段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管这种威胁是现实存在的还是可能发生的,只要使他人发生恐惧的都可以称之为“胁迫”;只要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以算作“盗窃”;“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利诱、胁迫、盗窃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自己披露、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种情形主要表现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自己披露、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同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行为人将自己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即为“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外界公布的行为即为“自己披露”;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根据其中的经营信息自己进行经营或者根据其中的技术信息自己制造相关产品即为“自己使用”。
(三)不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允许他人使用或者任意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三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允许他人使用或者任意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并同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不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是指商业秘密涉案当事人一方、双方或多方违反自己在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四)其他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4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四种情形主要表现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而故意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三人实际上知道上述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故意所为获取、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为“明知”;虽然第三人声明其并未明知,但按法律规定或者从事实推断,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知道,不可能不知道,应当按明知处理的情况,这种情形即为“应知”。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立案难问题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对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和商业秘密犯罪的标准只有一个50万元的要件,但实务中还是有很多区别的。
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使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倒置以及转移,或者采取举证优势的原则,寻求相对合理。但是刑事案件不是这样,如果权利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窃取、非法使用了他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这个行为,否则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必须涉及管辖,但它的管辖要比民事案件的管辖复杂得多。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但是,由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刑期多数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少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犯罪对于法院来讲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都要求在中级法院审理,而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却放在了基层法院审理,所以这是一个严重的倒置现象。
另外,机关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力量问题上比较复杂,我国在前期机关因为各方面的影响参与到经济经营活动中的情况比较多,比如双方是个合同纠纷,机关一介入,成了合同诈骗,使得双方的交易变得畸形。于是机关就规定,对摘自:学生论文www.808so.com
于经济案件应当严格立案,轻易不能立案。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是经济案件之

一、机关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案极难。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才能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所以机关往往要求权利人提供其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证据,这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退一步说,即使机关立了案以后,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加上办案警官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立了案以后不能有效地结案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对于有效打击商业秘密犯罪显然是不利的。源于:论文www.808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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