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促进中国渔业保险发展几点倡议

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同时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我国,渔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渔业保险作为渔业生产的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转移和管理风险,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推动我国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研究如何更好地推动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作用。本文阐述了发展渔业保险的重要作用,深入剖析了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存在的理由,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倡议。
【关键词】
渔业保险;发展;政策性
渔业保险是由保险人为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个人在捕捞作业或水产养殖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损失补偿或人身给付的一种保险,主要险种包括渔船保险、雇主责任险(针对捕捞的渔民)、内陆渔民平安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
1 发展渔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1.1 有利于推动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风险较大,既面对着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又面对着比较突出的人为风险,一旦发生风险,会给广大渔民带来重大的财产生命损失。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推动渔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建立渔业风险分散和转移制度,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渔业产业政策的需要。渔业保险是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
1.2 有利于推动“三农”工作
渔业属于大农业范畴,渔业保险是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将渔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因此,开展好渔业保险工作也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务院提出的积极解决“三农”理由的重要举措,更好地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建设现代渔业。
1.3 有利于维护渔区的和谐稳定
渔业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渔业的发展对稳定国民经济和保持社会安定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渔业生产基本以个体经营为主,个体经营者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事故,一些渔民生产自救能力弱,有的渔民家庭甚至因此返贫,生活无法保障,影响着渔区的社会安定。渔业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投保渔民进行经济补偿,有效地维护了渔区的和谐稳定。
2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理由
2.1 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渔业保险包含在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其发展特点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一致性,如果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单纯的商业性渔业保险难以开展。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为例,山东省针对商业性渔业保险没有财政政策支持,仅对互助渔业保险给予一定补贴,由海洋渔业厅和市县两级财政补贴,省级财政没有补贴。补贴比例也较低,一般在40%左右,远低于农业保险80%的补贴比例。农业部的专项资金补贴额度也较小,目前能够享受农业部补贴的渔民只占参保人数的2.5%左右。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导致我省渔业保险发展不足。
2.2 风险较大且无法准确评估
渔业生产风险较大,且无法准确评估,由于海洋风险的特殊性和灾难性,一旦出险防灾防损措施不易奏效,损失往往很大。根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1999-2008年的经营统计,渔船的保险损失率比普通财产的损失率高6到10倍以上。养殖险的风险就更为突出,尤其是查勘定损环节,以目前的技术手段难以制约自然风险和人为的道德风险。养殖成本难以准确确定,而且由于难以查勘,势必存有较大道德风险。因此,基于渔业保险的风险特点,从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看,海水养殖险很难大规模开展。
2.3 商业保险公司业务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
目前,渔业互保协会在行政和技术上的优势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插足,只有在渔业互助保险无法完全满足需求时,投保人才会选择投保商业性渔业保险,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的渔业保险份额占比不足30%。养殖业保险风险巨大,保险公司也难以承受巨额亏损。结果导致保险公司只盯住渔业互保协会开展较好的渔船保险、雇主责任险、船工险等传统险种开展竞争,以己之短,比他之长,没有在险种上进行创新,没有站在渔业保险的外延去考虑开展业务,说到底是找不准渔业保险业务的切入点。
2.4 渔业保险应对大灾的风险能力较差
渔业保险特别是是互助性的渔业保险,存在偿付能力不足和分散风险渠道不畅的隐患。互保协会通过自己计提风险准备金和分保的方式分散风险,按照保费的3%计提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也转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较小,一旦遇到台风之类的大灾,赔付压力巨大,蕴藏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隐患。而且互保协会是社团组织,不具备进入再保险市场的主体资格,无法通过再保险市场来分散自身承担的责任风险。
3 相关政策倡议
3.1 加大对渔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构建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将渔业保险纳入到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推动财政部门给予渔业保险如渔船保险、雇主责任险、渔民人身保险等一定的保费补贴,这是推动我国渔业保险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国务院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目前我国仍未将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补贴险种,倡议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细则,对渔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进一步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
3.2 充分发挥渔业互保协会的作用
渔业互保协会开展的互助保险行政强制色彩较浓,承保理赔各个环节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费用率也较低,这也是其开展业务的最大优势,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比拟。而且承保和查勘业务主要由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等渔业行政部门的人员,将渔业保险与渔业安全监管只能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种模式能够更好地体现渔业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而且由本身就具备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行政职能的渔政渔监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勘,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查勘水平和理赔效率。从目前来看,互助保险模式在渔业保险业务中占优势地位。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渔业互保协会的作用,为渔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3.3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扩大业务空间
在正视互保协会在渔业保险经营中主体地位的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强与互保协会的合作。互保协会称可以在其没有涉及的险种上为保险公司提供查勘理赔上的帮助,为保险公司渔业保险产品设计提供技术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农业保险开展的经验,联合互保协会,引入水产技术专家在风险评价、费率精算、产品设计及理赔定损等关键环节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渔业保险管理和技术水平。
商业保险公司应将渔业保险的发展外延向海洋保险延伸,扩大渔船建造(船舶)险的规模,积极开展渔业加工企业企财险、产品责任险等涉渔险种,探索开发渔业码头综合险、渔业海洋油污责任险等新险种。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尝试在海水养殖保险上有所突破,从风险管理技术要求较低的水产品种如海带开始试点,循序渐进的开展海水养殖保险。学习借鉴大连獐子岛风力指数保险经验,探索开展渔业指数保险试点。
3.4 完善渔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渔业互保协会风险共担机制,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与渔业互保协会签署渔业保险合作协议的方式,按约定的共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平台优势与渔业互保组织行业优势的结合,从而有利于分散大灾风险、保证渔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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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玉娟(1978-),女,汉族,甘肃民勤人,硕士,济南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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