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界定相关综述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次贷危机后,各国均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我国也在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建。而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相关理由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由的研究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讨论都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对最大的理由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策略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理由,金融消费者保护也与加强。
另外,还有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发展是监管当局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由。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倡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理由上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主权”的“消费者主权”,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理由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推动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理由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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